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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追征税款到底能追到哪年,起止日期如何确定

 岸居居 2023-05-27 发布于广东
导读

税务机关责任,追三年税款;纳税人自己责任,追三年税款及滞纳金,累计10万税款以上的,追五年税款及滞纳金;偷税抗税骗税欠税,无限期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政策笔记

追征税款可以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一、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未缴或少缴的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即因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造成未缴或少缴的,可以要求补三年内的税款,但不收滞纳金。

二、因自己计算错误,未缴或少缴的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特殊情况,是指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等失误,造成未缴或少缴的,可以要求补三年的税款及滞纳金,若累计税款达到10万以上的,可要求补五年内的税款及滞纳金。

三、偷税、抗税、骗税造成未缴或少缴的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偷税指的是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抗税指的是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这条比较简单,即偷税、抗税、骗税,无限期追征其税款及滞纳金。

四、未申报且未缴纳税款的

但实务中有一种特殊情况,纳税人未申报也未缴纳税款,应当如何判定其追征期呢?

根据国税函[2009]326号,国家税务总局对新疆地方税局的批复可以看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的请示》(新地税发[2009]1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6月15日






即未申报也未缴纳税款不属于无限期追征的情形,追征期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即累计税款10万以上)可以延长至五年。税务机关可以对未申报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应注意的是,若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是属于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

五、欠缴税款的

根据国税函〔2005〕813号的批示: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欠税追缴期限的请示》(鄂国税发[2005]8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8月16日







即欠缴税款不受追征期的规定,无限期追征。

根据征管法的规定,追征期的开始日期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比如2023年4月的增值税征期截止日期为17日,纳税人忘记申报缴纳税款了,则2023年4月18日为追征期的开始计算日期,税务机关可在2026年4月18日前对其追征(一般情况)。

至于追征期的结束日期,目前实务中说法不一,有三种情况:《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时间、《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签字时间、《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时间,此处暂不细究,暂以主管税务机关实际情况为准。

税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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