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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解读:《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

 书洋康乐 2023-05-28 发布于辽宁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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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录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32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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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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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录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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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以改善水环境质量,防控水环境风险为目标,通过识别和控制水中有毒有害物质,减少有毒有害物质对水环境的风险,保障水环境安全,并防范水污染对人体健康的不利影响。

  此目录的制定,主要为实行风险管理。对于排放名录中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方法防范环境风险。也就是说,此目录主要是对排污者提供鼓励性建议,而非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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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类及危害性: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共计10种(类)。较之征求意见稿名录中多出了“甲醛”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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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物,其中有机污染物5种,重金属类污染物5种(类)。

  在危害性方面,10种(类)污染物中,属于1类致癌物的有8种,为二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镉及镉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铅化合物、砷及砷化合物、甲醛;具有其他1类慢性毒性的有3种,包括二氯甲烷、三氯甲烷、铅化合物;同时具有1类水环境急性和慢性毒性的物质有6种,为镉及镉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铅化合物、砷及砷化合物、甲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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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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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10种(类)污染物涉及4个门类下的18个大类,4个门类分别为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8个大类包括采矿业下的煤炭开采和洗选、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矿采选等3个大类;制造业下的纺织、制革、石油加工、炼焦、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黑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等11个大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下的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燃气生产和供应等2个大类;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下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公共设施管理业等2个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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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批发布,动态调整

  列入目录中的污染物需要符合三个要求:

  1)对水环境和对人体环境具有严重危害、可在环境持久存在、具有高的生物蓄积能力即水环境赋存能力强;

  2)具有排放控制标准;

  3)具有水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即具有实施管控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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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们对水污染物危害性认识的不断加深,水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赋存状况的不断变化,名录采取分批发布的方式,先期纳入明确具有严重危害且具备管控条件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此后将根据相关水污染物对水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实际危害的研究进展、相关排放标准及监测方法的制定发布进程,对有毒有害水污染名录进行分批发布、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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