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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法考计划 ‖ 公司法——公司的设立

 瀚文君 2023-05-29 发布于吉林

2023年的法考备考已经开始

以目标为导向,以行动为引领

愿我们都能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愿我们都能够成为真正的“法律人”👩‍⚖️

公司法

公司的设立

▲图片画质实在不佳,有需要欢迎私我

补充说明

🔶本章的顺序大体是按照刘安琪老师2023年《商经知专题讲座》精讲卷教材为主

🔶其中内容部分以刘安琪老师的商经知精讲卷教材内容为主,改正了一些错别字和不太通顺的语句,因个人观点可能会有出入,因人而异

🔶其中内容中标有的部分是老师上课强调或者自己认为的重点和难点内容,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判断是否需要,因人而异

🔶特此声明:思维导图完全是本人原创,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作商业用途

补充内容

★发起人 🆚 股东

  1. 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自然成为公司股东

  2. 股东既包括公司设立的发起人,也包括公司成立后通过受让股权或增资取得股权的股东

  3. 发起人一定是股东,股东不一定是发起人

★出资责任的对内责任

  1. 出资不实非货币财产出资

    ①股东应当向公司补足差额

    ②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 出资违约

    ①股东应当向公司补足差额

    ②股东应当向其他守约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③其他股东应当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 抽逃出资

    ①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抽逃股东返还出资本息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出资的对外责任 🆚 法人人格否认的对外责任

  1. 产生原因不同

    ①股东出资的对外责任

    股东出资有瑕疵 出资不实出资违约抽逃出资

    ②法人人格否认的对外责任

    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2. 承担方式不同

    ①股东出资的对外责任

    股东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②法人人格否认的对外责任

    股东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 责任范围不同

    ①股东出资的对外责任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本息范围 ➡ 有限责任

    ②法人人格否认的对外责任

    股东行为造成的损失,可能超过股东的出资范围 ➡ 无限责任

  4. 承担次数不同

    ①股东出资的对外责任

    一次性责任

    ②法人人格否认的对外责任

    多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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