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日,钱某拨打电话报警称:他在自己老宅基地上所砌的墙体被人推倒。当地派出所民警立即到达现场调查了解后未当场明确告知钱某是否受案处理。经查,钱某的砌墙行为属违法建设行为,是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拆除墙体的。二日后钱某来到派出所询问处警结果,民警口头答复报案事项系政府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几日后,钱某委托的律师书面要求派出所受案处理,派出所书面对律师进行回复,告知了不予调查处理的有关事项。 此案经一审、二审,由当地派出所胜诉。 ![]() 核心问题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意见分析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依规规范履行有关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报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本案中,处警民警在处警中未能当场判断出报案事项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二日后报案人询问处警结果时采用口头方式告知有关事项,该行为明显违反了书面告知有关事项的有关规定。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虽然将派出所书面对律师进行回复的行为视为书面告知,因而未确认违法,但是派出所未使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进行告知的行为不符合严格规范执法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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