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准确判断职责管辖 即判断是否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主要判定依据为 《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关于警察职责的规定,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做如下分类处理: (1)对于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且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毫无疑问,应当及时的受案调查处理。 (2)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的公安机关处理。 (3)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予以告知,并建议其向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 其次,依法履行告知职责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由此可见,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的告知,一般可采用【口头告知】的形式履行告知,但在特定情形下要进行【书面告知】,“特定的情形”主要包括: (1)相关人员对口头告知有异议的; (2)所涉警情、案事件是否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当场无法判断的。 这里特别提示 ↓ ↓ ↓ 工作中,对当事人进行口头告知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口头告知过程进行记录并留存相关视音频证据。即便是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也要留存相关证据材料,以备不时之需。 工作留痕! 工作留痕! 工作留痕!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为什么说工作留痕很重要呢?因为在执法中,一旦当事人以“不作为”为由,将公安机关告至法院,公安机关将被法院要求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法定职责。 比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解某诉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2012)浦行初字第108号】,法院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被告虽称已口头告知原告对申请的处理结果,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原告予以否认,故对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的说法,本院难以采信。判决:责令被告某局某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就原告解某要求对陈美芳实施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再次,规范使用法律文书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进行书面告知,应使用《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下图)。使用该文书时,抬头横线处填写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姓名。“向报称的”的横线处填写受案单位名称。 最后,严格遵守时限要求 根据《关于改革完善受理立案制度的意见》,接报案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 为什么强调时限要求呢,因为在实践中,曾发生过公安机关因超期处理,最终败诉的案例。 比如: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周淑红、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案件中【(2019)豫01行终1003号】,法院认为:上诉人2019年7月9日报警,被上诉人(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于2019年7月13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7月15日送达上诉人,超出了《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规定的“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三日”的时限要求。该处理期限超期问题,属于对上诉人依法享有的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程序轻微违法,故应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再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徐某与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案件中【(2020)苏02行终111号】,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报案是否受理的答复时间应当是不超过7天,而本案答复时间是37天。行政机关延期履行应主动作为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行政行为违法。对此法院认为:法律没有明确“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的答复时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等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梁溪公安分局的书面告知时间没有超出合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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