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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发生纠纷时只能向单位所在地申请仲裁,约定有效吗

 szb法律人 2023-05-31 发布于江苏

高某入职一家纺织公司时,双方按规定签订了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双方对劳动报酬、加班费用、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费缴纳等问题产生矛盾时,任何一方都只能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所在地是北京,高某家在重庆,受单位指派,高某一直在重庆负责单位的产品销售工作。
近期,高某因奖金、加班费等问题与公司产生矛盾,并准备通过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可细看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机构时,让高某有点心灰意冷的感觉,自己工作在重庆,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自己要去北京申请劳动仲裁,维权成本太高,放弃念头油然而生
高某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仲裁条款还有效吗,若有效则维权成本太高,若无效,自己是不是可以直接在重庆申请仲裁。

约定管辖在《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如对于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赋予了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的意思自治。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纠纷时,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都有管辖权
既然都有管辖权,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不是可以像买卖合同一样,双方可自由约定由某一仲裁机构作为确定的管辖权。
如本案中,用人单位所在地是北京,合同中规定仲裁地是北京,而劳动者高某是在重庆,根据约定,高某只能去北京进行仲裁,对高某而言,不仅路途遥远,而且沟通、提交证据、出庭都是非常不便。
劳动法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仲裁机构管辖权的问题,这也说明劳动争议管辖权具有法定性,不能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若允许约定,用人单位肯定会将仲裁机构选在对自己有利的所在地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具有优先权
而且,《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仲裁机构。
对于本案,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高某约定的仲裁机构无法律效力,高某可以直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到重庆的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协商劳动合同条款的情形少之又少,常常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为便于劳动者维权、减少维权成本、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不允许劳动合同对仲裁地进行选择,劳动者从便利的角度出发,到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仲裁将会更便捷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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