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计算,而伤残等级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确定。本期推送内容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2023版),欢迎收藏、转发、分享。【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 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护理期 nursing period 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营养期 vegetative period 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评定 assessment 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评定意见 assess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1目的 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见附录A、附录B。 3.3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 4 头部损伤
5 面部损伤
6 颈部损伤
7 胸部损伤
8 腹部损伤[S39.905]
9 脊柱、骨盆部损伤
10 肢体与关节损伤
11 其他损伤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判定基准的补充 A.l本标准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是指本次损伤/事故所致的期限,需排除既往损伤、疾病。 A.2本标准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各类损伤/事故的一般性期限,在具体案件的评定中,应遵循个性化为主、循证化为辅的原则,考虑不同个体的自身情况、损伤情况、临床治疗、恢复等因素具体分析,综合评定,不可机械照搬。 A.3人身损害后的临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低于本标准期限的,按临床实际发生的期限计算。 A.4多处损伤,不能将多处损伤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简单累加;一般以“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较长的损伤为主,并结合其他损伤的期限综合考虑,必要时酌情延长。 A.5对于一些损伤后恢复期较长,但已进入调解程序或诉讼程序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上限可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 A.6“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A.7遇有本标准以外的损伤,应根据临床治疗情况,或比照本标准相类似损伤所需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 A.8继发性损伤、合并症、并发症或需二期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A.9由于个体差异、潜在疾病、年龄等因素介入导致“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有所变化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损伤分级的依据 B.l颅脑损伤分级 B.l.l轻型颅脑损伤:无颅骨骨折,昏迷时间不超过0.5 h,有轻度头痛、头晕等症状。神经系统检查和 脑脊液检查均正常。 B.1.2中型颅脑损伤:相当于轻的脑挫裂伤,有或无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无脑受压征象。昏迷时间不超过12 h,有轻度神经系统病理体征,体温、脉搏、呼吸及血压均有轻度改变。 B.1.3重型颅脑损伤:相当于广泛的脑挫裂伤,脑干损伤或急性颅内血肿,深昏迷在12 h以上。有明显的神经系统病理体征,如瘫痪、脑疝综合征、去大脑强直等,有明显的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变化。 B.1.4特重型颅脑损伤:伤后立即出现深昏迷,去大脑强直或伴有其他脏器损伤、休克等。迅速出现脑疝、双瞳孔散大、生命体征严重紊乱等,甚至出现呼吸停止。 B.2烧烫伤程度分级 B.2.1成人烧烫伤程度划分: a)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小于或等于10%,Ⅲ度烧烫伤面积小于或等于5%; b)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30%,Ⅲ度烧烫伤面积5%~10%; c)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1%~50%,Ⅲ度烧烫伤面积11%~20%; d)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大于50%,Ⅲ度烧烫伤面积大于20%。 B.2.2小儿烧烫伤程度划分: a)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小于或等于10%,无Ⅲ度烧烫伤; b)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29%,Ⅲ度烧烫伤面积小于或等于5%; c)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0%~49%,Ⅲ度烧烫伤面积5%~14%; d)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大于50%,Ⅲ度烧烫伤面积大于15%。 B.3甲状腺功能低下程度分级 B.3.1轻度甲状腺功能低下: a)临床症状较轻; b)B.M.R.(基础代谢率)-20%~-10%; c)吸碘率15%~20%(24 h); d)参考T3(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4(甲状腺素)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B.3.2中度甲状腺功能低下: a)临床症状较重; b) B.M.R.一30%~一20%; c)吸碘率10%~15%(24 h);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B.3.3重度甲状腺功能低下: a)临床症状严重; b) B.M.R.<-30%<>; c)吸碘率<10% (24h)}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B.4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程度分级 B.4.1轻度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空腹血钙7 mg/dL~8 mg/dL。 B.4.2中度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空腹血钙6 mg/dL~7 mg/dL。 B.4.3重度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空腹血钙<6 mg/d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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