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 【律师解析】上述两条法律对于同一事项的规定,似乎相互冲突,那么实务中对于此类情况,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原告在诉讼的什么阶段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呢?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新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旧法,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律师认为,对于“增加诉讼请求”的,应依据民诉法解释办理,即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均可提出。而“变更诉讼请求”的,则应该依据旧法规定,即“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这里可能会存在一个疑惑点:
![]() 在法律意义上,“增加诉讼请求”和“变更诉讼请求”其实是存在较大区别的,两者是不同的概念,“变更诉讼请求”并不包含“增加诉讼请求”。 理解这一点,首先需要理解,我国的诉讼要求是“一案一由”,也即是:当事人仅能在一次诉讼中行使一个请求权。 而请求权,则是指基于法律规定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如债权请求权、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补偿及求偿请求权等。 “变更诉讼请求”,即是对权利基础的变更。比如说从债权请求权变更为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变更为求偿请求权。这会导致整个案件的审判思路,审判结果可能都会截然不同,因此其要求更加严格,必须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增加诉讼请求”,则是不改变权利基础,只改变权利基础所延伸出的请求内容,如买卖合同纠纷之诉,原诉请求给付货款,现申请增加被告给付违约金的诉求。比如可能会经常存在的,原诉请金额计算错误,需要改变(增加或减少)诉请金额,那么是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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