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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孕期请假被离职,法院判...

 HR新逻辑 2023-05-31 发布于广东

来源丨HR新逻辑 原创首发

作者丨HRLogic编辑中心

嗨,这里是HR新逻辑-HRL

近期,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

其中一例「女职工孕期请假被离职」引起了热烈讨论,让我们一起看看:

 案情

2019年2月,李女士入职了一家科技公司,担任运营经理一职,并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

仅过了半年多的时间,公司便将一份《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送到了正处于怀孕期的她手中。

理由是「李女士严重违反公司请假规章制度并存在个人失信问题」

李女士说自己是2019年8月才发现怀孕的,当时孕期反应大,医生建议卧床休息。

所以李女士在9月24日安排了自己负责的各项工作后,在公司OA上提交了请假单,提出了请假5.5天的申请。

病假期间,李女士和公司方一直有工作方面的沟通交流,可没几天,她发现自己被移出了公司的微信群。

公司给出的理由是:请假未按照规定完成审批即不来上班为旷工、且谎报病假均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这样的粗暴的辞退,让李女士非常生气,遂提出了仲裁申请。

仲裁裁决公司赔偿36000元,公司不服判决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后,公司依然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法院二审认为,公司在明知李女士怀孕的情况下,在李女士申请休假后未予及时处理,存在一定过错,后又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明显违反前述法律规定,缺乏用人单位对怀孕职工应有的关怀,不值得肯定。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点

该案存在的一个争议点是:李女士的请假申请一直在审批中。

公司认为,李女士在请假申请没有审批完成前就私自休假属于旷工,根据公司规定,旷工三天以上的员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李女士认为,自己已按照公司请假流程提出病假申请,也和上级及人事部门进行过沟通,期间也在积极对接工作,是公司怠于处理、不予回应,并非自己的过错。

从这可以看出,该公司败诉除了不占理,对员工的请假、休假管理处理方式也不够专业。

与人有关的事情都不是简单的事,身在江湖,不仅要会洞察人心,还要熟读劳动法。

那么,企业如何规范管理员工请假事宜?

①正常请假:

由员工本人提出请假书面申请(或者通过企业使用的内部软件提交请假申请),写明请假缘由并做好工作交接,由权限主管审批,如三天以内的假期由主管审批,三天或以上的假期需要再经过上一级领导审批。

根据请假的类型不一样,每家公司实际业务流程不一样,具体请假的审批流程,依据业务情况可以酌情制定;比如这是一家企业的请假流程:

注:请假申请迟迟未审批,可以联系领导帮忙审批,同时报人力资源部跟进,待申请通过后再休假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②紧急请假:

员工因突发情况需要请假,可以向直属上司口头请假,同步和人力资源部报备,事后补请假流程,但公司应该尽早通知员工补书面请假手续。

注意:口头请假虽然有效,但应慎重。企业应当制定规章制度对请假作出相应规定,尽量避免口头请假,而采用书面形式。

三个常见劳动争议问题

1、女职工怀孕初期总是不来上班怎么办?

①如果员工怀孕初期身体不适休病假,有医生开具的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休假过后依旧未返岗,并且未提供相关证明的,可以沟通了解员工情况,出具返岗的书面通知,对于多次沟通未果,长期不来上班又没请假的员工,可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违纪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②如果女员工只想拿到产假工资又不想上班的,可以与员工沟通办理停薪留职,或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需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2、员工病假期间旅游,是否可以开除员工?

①如果员工存在欺诈手段休病假,其病假将被取消,而未到岗时间则会被视为旷工,企业可以按照旷工处理。

②规范病假申请流程,如员工请病假需提供挂号单、病历记录、医疗费发票、检查单病历、医生开具的证明等,可以用来证明疾病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如果员工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拒绝提供相关材料,那么用人单位可不予批准病假。

注意:病假是让员工能够在生病期间安静休息,休了病假的“病人”生龙活虎的在外旅游,显然是说不过去,如果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也是合情合理。

3、员工总是迟到、缺勤(旷工)违反公司纪律怎么办?

① 用人单位可以明确规定员工上下班时间,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对于经常迟到的员工,保留员工迟到早退的相关证据,员工无故旷工,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未出勤的工资。

② 考勤惩罚要有度,如某些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员工迟到出具了这样的员工制度:“迟到30分钟以上者视为旷工半天,迟到3小时以上者视为旷工一天”这种加重处罚的制度违反了法律规定。

注意: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兼具合理性。

写在最后

近年来劳动争议一直在高位徘徊,劳动关系问题日益突出,而企业用人单位败诉率居高不下,劳资矛盾已经成为了企业内部的主要矛盾,企业对于劳动关系管理工作以及相关岗位也越来越重视。

在这种环境下,HR及人力资源从业者必须成为企业“劳动法律师”或者“劳动法法务”,精通劳动法的HR,职业晋升路径真的才会更加顺利。

然而,劳动关系板块是一个看上去简单,上手容易,但是想做好却极其难的板块。没有哪个人可以拍着胸脯说自己劳动关系做得非常完美,并且你永远不知道,员工埋下了怎样的雷。

加油吧,HR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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