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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期限的条款及解读|决定书|合同纠纷|法律|行政处罚法|规章

 Ming9601 2023-05-31 发布于广西

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期限的条款及解释

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

法 条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

由于行政处罚案件种类复杂,涉及多项行政管理内容,加之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差别很大,原《行政处罚法》对办案期限没有明确作出统一规定。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执法的角度出发,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作出了统一的、必要的、可行的规定。

(一)期限的起止:九十日的办理期限是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止。

例外情形:第六十条规定一般期限为90日,同时还明确“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既包括更长或者更短期限,也包括该办理期限的计算以及中止、延长等。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二)期限的扣除:根据多数行政处罚方面的特别法规或部分规章的通常规定,听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以及送达、执行时间等一般不计入办理期限。

(三)过渡期案件的处理:即新行政处罚实施前,案件办理期限早已超过90天的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之规定,虽然旧《行政处罚法》未规定具体办理期限,但若能在新法实施后90日予以作出处罚决定无疑有利于新旧法律的衔接,当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出台具体规定予以明确方才利于基层执法。

二、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法 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解读

可以理解为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通常是两年,即行政执法机关两年内未发现其违法行为的,就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若行政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追究时效就延长至5年了。此外,其他法律对某一类行政处罚的期限与第三十六规定不一致的,则从其规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撤回的期限

法 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解读

行政机关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生效法律文书后3日内就必须公开撤回此前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而且还要公开说明撤回的理由。

四、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

法 条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解读

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基于取证需要,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部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但必须在7日内对这部分证据作出处理决定。比如,与案件有关就收集作为定案证据,与案件无关则需及时发还相关方。

五、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的期限及方式

法 条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解读

除当事人在场的可予以现场宣告送达的,一般应当在7日内参照《民事诉讼法》民事送达规定向行政处罚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且,如果当事人事先同意并签订有确认书的,也可以借助信息技术手段电子送达。反之,未签订确认书的,则仍需按传统方式进行送达。

六、听证的相关期限

(一)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

法 条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解读

违法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听证申辩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通过书面形式或前往行政机关口头提出并记录在案。

(二)行政机关关于听证的告知期限

法 条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七、当事人缴交罚款的期限

法 条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解读

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罚款的,除经批准延缓缴纳或分期缴纳的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八、关于当场收缴罚款的上缴期限

法 条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一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解读

执法人员应当在当场收缴罚款2日内交至所在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也须在接到执法人员上交收缴的罚款后2日内缴付至指定银行账号。值得注意的是,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考虑到路途时间,所以是规定抵岸之后方才计算2日的上交期限。

九、《行政处罚法》中相关期限的解释

法 条

《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五条:“本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解读

上述几个期限均指工作日,且不包含在法定节假日内。如上述期限最后一天在法定节假日内,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另外,除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的限期为工作日外,行政处罚法其他期限为自然日。

来源: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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