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人们一般会援引一些个案或国外教训,由此而较多地联想到监管套利、管理空白等,基于此提出的建议也多是进行限制、设置限额、加强审批等。这种看法貌似合理,实际上反映出对表外业务理解不客观和不全面,既无助于风险的防控与化解,也不利于经济金融发展。深刻理解、正确对待,就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
(一)或有性是表外业务最基本的特征,但或有性和监管与会计准则的跨界定义并不易把握
表外业务之“表”不指损益表,也不是现金流量表,仅指银行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之“外”则是因该业务“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其结果必须由未来事项决定”,而无法列入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的要义有三:其一,不是银行当前已经享有的权利或已经承担的义务;其二,是潜在的义务或未来可能享有的权利;其三,未来是否会转变为表内资产,取决于未来某一不确定事项发生或不发生。进一步分析,表外业务中的交易行为是在现时对基础工具未来可能产生的结果进行交易,交易在现时发生但结果要到未来某一约定的时刻才能产生。或有性是表外业务最基本的特征。或有性具体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发生与否。以贷款承诺为例,在竞争性的信贷市场上,贷款承诺的存在主要为了满足借款人不确定的信贷需要。二是方向不明。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为银行表外业务,如果形成垫款,则要转入表内核算。三是金额待定。其一,未来价值/金额取决定于未来情况而难以决定;其二,该价值/金额难以进行公允和可靠的计量和估计。如果可以进行公允计量,也可转为表内核算。
目前,对银行表外业务的定义主要基于会计准则,这种从监管角度和会计准则角度跨界和交叉界定的方式增加了理解上的难度。例如,按照银监会2016年11月出台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定义,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能够引起当期损益变动的业务。国际上目前比较通行的是巴塞尔委员会关于表外业务的定义,即商业银行从事的、按通行的会计准则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不影响其资产负债总额,但能影响银行当期损益,改变银行资产报酬率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了衍生产品、承诺、承兑、信用证、失败交易和未清算证券等。由银行监管机构引用会计准则来定义表外业务,意味着准确理解和把握表外业务,既要熟悉银行具体业务,又要了解会计准则,这种跨界定义方式大大增加了理解和管理上的复杂性。
(二)表外业务内涵丰富,外延广泛,对一些新型表外业务的理解和管理存在争议
根据表外业务的主要业务形态,可以将表外业务分为金融服务类、担保承诺类和新型表外业务三大类。前两类业务是银行传统的表外业务,无论从会计核算、报表披露的角度,还是监管的角度,都已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管理体系。新型表外业务则五花八门,体系庞杂,受到较大关注和一定质疑。
一是金融服务类。银行不承担任何信用风险(但依旧会承担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通常不会影响银行表内业务的质与量,能为银行带来服务性收入。主要包括支付结算业务、代理与咨询业务、投行业务、代销基金、代销保险以及托管业务等。该类业务银行不用承担任何风险,就是从中赚取手续费,比如替客户办理汇款转账,购物付款结算等。
二是担保承诺类。这也是传统的银行表外业务。银行与客户开展此项业务时不用支付现金,但会约定当客户违约不能支付款项(担保类),或客户需要使用资金时(承诺类),银行就会承担客户的信用风险,银行承担的是潜在的支付义务。比如投标保函业务中,银行应投标人的要求,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招标人承诺,当投标人中标后不能履行承诺,银行必须支付招标人一定的赔偿金,银行承担了投标人不履行承诺的赔偿风险。
三是一些受到争议的新型表外业务。近年来,在市场竞争和盈利压力驱动下,银行出现了一些形式上是金融服务业务,实质上承担潜在付款义务的新型表外业务,如非保本理财产品、代销信托产品、表内不良贷款打包出售给平台公司等。这类业务的主要特征是从业务条款、合同约定看符合“金融服务类”业务的性质,银行只是一个管理人或中间人的,不承担其中的风险。但是从实践结果看,无论是当前的法律环境、社会公众的普遍预期、现实情况,银行都没能与这些业务形成完美的防火墙,一旦这些业务出现了风险,银行往往可能承担较大的风险。
(三)表外业务理解的“随意性”和“不安感”很大程度上与会计准则的相对滞后有关
很多人以为,表外业务,顾名思义,放在表外,既不记账,也不核算。这种理解在理论上是错误的,任何一项业务,无论是表内还是表外,都要严格记账与会计核算。国际准则对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提出了一些规范性要求,国内会计准则也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条件和判定标准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商业银行报表附注中关于表外金融工具、银行承兑汇票等或有事项的披露要求。
虽然表外业务定义、核算、披露都与会计准则关系密切,但是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框架和理论基础侧重于规范表内业务,并没有专门针对表外业务的会计准则。在具体应用中,目前表外业务主要分散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三个国内会计准则中。国际准则方面,主要涉及《国际会计准则第30号——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IAS30)、《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IAS32)、美国财务会计准则FAS133。总体看,会计准则关于表外业务的规定比较零散,且主要是禁止性规定,对于如何确认和计量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相关指南和解释中也缺乏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目前国际会计准则还在进一步的改革之中。
虽然银行需要对表外业务进行记账和会计核算,但财务报表信息披露时,总是遮遮掩掩,犹抱琵琶半遮面。要不就是放在脚注里面,要不就是零散的放在管理层讨论里面,要不干脆就不披露。这种不透明性,让公众产生了巨大的不安全感,但怎样才能使表外业务像表内业务一样规范清晰透明,还需要进一步提高透明度和提升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