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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权提起劳动仲裁与反请求

 隐遁B 2023-06-02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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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与反请求

用人单位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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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有很多人认为,提起劳动仲裁的主体只能是劳动者,其实不然,我国法律不仅保护劳动者,也保护公司的利益。公司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均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文,三法君就用人单位可以主动提起劳动仲裁或反仲裁请求主张相关权益的情形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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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

双方均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用人单位可以主动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用人单位可以主动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用人单位被申请劳动仲裁时,可以在答辩期内提起反请求。

所有劳动争议相关的事项必须要先经过仲裁审理。在劳动仲裁阶段被申请人如果认为同样与申请人之间有劳动争议,则可以提出反申请,即在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依据同一法律关系,以仲裁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与仲裁请求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目的在于抵消、吞并或者排斥仲裁请求的独立请求。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反请求和答辩一样,是维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反申请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反申请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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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提起

哪些仲裁事项

当用人单位一方权利受到侵害时,如劳动者存在以下这些情况,用人单位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或反仲裁请求主张权益:

一、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仅约束用人单位一方,也约束劳动者一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向劳动者赔偿,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也要向用人单位赔偿。
除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协商一致解除和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劳动者可随时解除的情形外,劳动者未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在法定期限内(提前30天或试用期提前3天),依法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为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简言之,劳动者既没有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又没有按规定提前告知,擅自辞职给用人造成损失的,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用人单位通常会根据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确定本单位的职位分配、工作计划、任务安排等。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会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对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需要保守,不得任意传播,更不得私自转售给其他同行业竞争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同时,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禁止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到同行业其他公司工作,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用人单位造成巨大损失的情况,如果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的合同约定,需要按照协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提供培训,如果是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的内部培训,不需要支付费用,但部分单位单位为提高适应市场环境能力、提升劳动者工作技能,会提供专门的外部培训,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此时,法律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用来规定劳动者需要在服务期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未提供的,劳动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四、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要求支付现金,后又要求补缴社保,用人单位可要求返还社保补贴。
(2021)鲁民再11号案件具有典型意义,其表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其未提供证据证实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时,应当认定是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虽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劳动者自愿不予办理的情况下,再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在(2019)京民申2888号案件中,北京高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史某确系本人表明要求单位不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现公司已为史某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保险,故公司已发放给史某的社会保险补贴,作为不当得利,史某应予以返还。
实务中,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出具了相关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声明是劳动者自己的原因不要求单位缴纳社保,所有的责任全部由自己承担。虽然该声明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当该承诺确认为劳动者的真实意愿时,在不免除单位补缴社保义务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向单位退还已发放的社保补贴。

五、其他因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的损失。
该部分作为兜底内容,主要说明若劳动者满足其行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规定或其他相关承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劳动者行为与单位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时,劳动者就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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