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以案释法】诉讼时效届满后,不因债务人归还部分借款而中断

 昵称37073511 2023-06-02 发布于河北

【案情简要】

2017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于2018年10月5日前归还,并约定以年利率15%支付利息。2018年1月25日甲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乙因甲服刑而一直未向乙主张过权利。甲出狱后于2021年11月6日向乙还款5万元,剩余欠款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未还。2023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剩余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在审理过程中,甲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不应受法律保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民法总则》《民法典》均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本案中原告债权受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18年10月5日起三年内,如果期限内不存在中断情形,自2021年10月5日之后,甲与乙之间的债务属于自然债务,甲自愿还款的行为不影响乙之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不受法律保护的事实。

本案中在诉讼时效期限内,乙因甲服刑而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未发生中断的情形,甲提出主张的时间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诉讼请求不受法律保护。甲的辩解意见成立。遂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并非事实行为,即诉讼时效是以法定的事实状态,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的连续性作为适用依据,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左右。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属于自然债权,不具有司法保护的强制力。债务人归还部分借款,诉讼时效依然不属于中断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上述规定中“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应作严格解释,即债务人应当明确表示抛弃时效利益,同意履行剩余的还款义务,如达成还款协议、签订债权确认书等。本案中甲并未明确表示同意履行剩余借款的归还义务,双方亦未达成还款协议。故不能将甲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归还5万元的行为认定为其放弃对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文章图片1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