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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和实务】股东因公司债务“被限高”,怎么破?

 雨送黄昏xzj 2023-06-06 发布于四川

作者:王磊律师





最近,有公司股东咨询“公司未履行债务成为被执行人,本人因股东身份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也被限高,该怎么办?”

那么遇到以上情况,该怎么办呢?首先从了解“限高”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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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限高?
所谓限高,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人民法院通过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的方式,限制部分人员特定的消费行为。

与失信执行人必须具有的几大情形(如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不同,限制高消费的措施门槛相对较低,无论是被执行人主观不想履行还是因为财产被扣押、冻结等客观情形不能履行,都可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二、股东在什么情况下会被限高

根据《规定》第3条,公司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公司的以下人员也不得实施特定的高消费行为:

1、法定代表人

2、主要负责人

3、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4、实际控制人

在实践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认定相对简单,一般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登记载明为准,而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则相对复杂,因没有相关权利证书载明,往往需要通过相关人员的身份、行为性质、影响和后果等综合判断。

因《公司法》对“实际控制”的认定标准规定较为模糊,在实践中,部分股东被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而被采取限高措施的现象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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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1.如果不是实际控制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从主体身份及实际控制权等方面,提供相关证明以申请解除限制措施。

▍主体身份异议

对于哪些人构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法》216条第3款有明确规定,实际控制人是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能够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人,若公司股东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可从主体身份上提出执行异议。


【案例索引: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执异544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异议人系被执行人的股东,并不符合上述公司法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规定,(2018)粤0304执恢899号《限制消费令》将异议人认定为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异议人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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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权异议


通过提供证据证明本人未对公司财务账目、人事或实际经营活动产生直接或间接支配,申请法院解除对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


【案例索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执复111号


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在确定相关人员是否属于上述四类人员时,应当结合上述立法目的并根据相关人员的职务、身份以及行为性质、影响、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宝安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唯品爱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复议申请人邓文伟已非该司的法定代表人,且亦无相应的证据证明邓文伟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宝安法院异议裁定仅以唯品爱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时间在该院受理执行案件之后,即认定复议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不足。

2.如果是实际控制人,应积极履行义务或申请和解、单次解禁等。

▍积极履行义务或申请和解

当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此外,可积极向申请执行人申请和解,一旦达成和解协议即可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措施。

▍可以申请单次解禁

对公司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主要是避免其以公司财产进行高消费行为,因其不是被执行人,故以私人合法财产进行消费则不在限制范围内。此外,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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