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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讨 | 执行阶段能否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盆盆缸缸 2023-06-06 发布于广东

引 言


 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公司因负债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较为普遍。如果公司无财产可执行,债权人将面临“打赢官司却拿不到钱”的风险。股东的出资作为公司财产来源,如果出资没有到位,公司又无其他财产偿债,这时已届至出资期限但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相当于对公司债务负有担保责任,债权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出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然而,注册资本认缴制下,不少股东认缴出资数额畸高、认缴期限畸长(比如百年到期或超过公司经营期限),即便到了执行阶段也未届至出资履行期限的现象普遍存在,从而引发这样一个疑问:执行阶段能否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有关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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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破产、清算的加速到期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法律明文规定加速到期的规定如下:一是《破产法》第3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该规定是在破产程序受理后的出资加速,可称为“破产加速到期”;二是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可称为“公司解散加速到期”。这两条规定下的股东出资加速的法理依据在于,公司破产(虽然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情况下公司资格不终止,但是清理债权债务同破产清算一样)或强制清算后将终止存在,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可能超过公司的存续期间,股东出资需要加速到期才能帮助公司偿债,否则将损害公司债权人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所以公司一旦进入破产和清算程序,股东的出资就应加速到期。

(二)《九民纪要》新增规定的两种例外情形

最高法院于2019年出台的《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进一步拓宽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适用场景。《九民纪要》第六条规定,认缴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原则上不能以不能清偿债务为由责令加速到期,但也存在两种例外情形:(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九民纪要》肯定了认缴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同时也亮明了态度,即原则上不能“加速到期”。对于前述第一种例外情形,实际上也是按照类似问题类似处理比照企业破产法所作出的规定。

表一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列举

原则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

例外

情形

1.公司破产加速到期。

2.公司解散加速到期。

3.无财产执行,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

4.债务产生后延长出资期限的。

无财产执行视域下加速到期的问题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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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出资加速情形中,除“无财产执行,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外,其余三种在实践中无较大争议,不作讨论。以下仅讨论无财产执行具备破产原因时的加速到期问题。

(一)何为无财产可供执行

     法院执行程序是“查人”、“找物”和对财产处置变现的过程。在作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之前,法院需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三条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完成查控动作(见表二)。如果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才可以作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事实上,在制定《九民纪要》的研讨会上,与会专家一开始对无财产执行下的加速到期问题所形成的一致意见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终结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124页. ]只是考虑到表述的严谨性,才改成现在的表述。

表二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情形

 1

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2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3

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4

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5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二)何为具备破产原因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属于具备破产原因。对于“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内涵,根据字面意思即可理解,但对于“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资不抵债)”以及“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标准及依据,需结合相关规定进行理解(见表三)。

表三  破产原因的判断标准及依据

概念

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资不抵债)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标准

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

规定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3条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

如何完成加速到期的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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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前文所述,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却无财产可供执行”和“已具备破产原因”,即符合《九民纪要》第6条所规定的“加速到期”情形。那么,债权人应如何完成举证证明责任?

(一)如何证明穷尽执行措施

 法院执行部门在完成表二所列举的查控动作后,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会将情况告知债权人,并征询债权人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如果债权人同意终本,执行部门会作出终本裁定送达债权人,终本裁定一般会载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内容和作出无财产执行的结论认定。如果债权人持有执行部门作出的终本裁定书,可证明被执行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债权人收到终本裁定书之前,如债权人已获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亦可向执行部门递交加速到期的书面申请,由法院作进一步审查。此外,债权人还可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搜索工具查询搜索被执行人的负债情况、征信情况等,尽可能多角度、全方位地收集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坐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的事实。

 参考案例:广州天河区法院(2020)粤0106民初1251号。法院认为,债权人学车公司提供了债务人叮当公司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图、工商登记信息、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据显示叮当公司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案件有……本案已对叮当公司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叮当公司未申请破产,该院最后认定叮当公司的股东李龙飞、伍翠兰的出资应加速到期。

(二)如何证明具备破产原因

1.如何证明资不抵债

 根据破产法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根据该规定,债权人还需通过提供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说明被执行人已处于资不抵债状态。其中,资产负债表一般由被执行人掌握,债权人可向执行部门提出申请,由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提供;对于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不过,笔者认为,当执行部门穷尽财产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终本条件成就的情况下,已足以表明被执行人已处于“资不抵债”状态了。如果还要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据,会不当加重债权人的举证证明义务,不利于对其权利的保护。同时,承前文所述,在制定《九民纪要》的研讨会上,与会专家也是一致认为终本条件成就即可加速到期。因此,笔者认为,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如作为特殊情况下的必需材料才更符合客观实际。

2.如何证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虽然表二对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作了列举,但囿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第5项以“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兜底。笔者认为,相关情形需要在个案中予以甄别。通过检索相关案例,笔者发现法院还会结合其他很多情形认定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在实务当中参考借鉴。(见表四)

表四  其他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序号

情形列举

参考案例

1

公司股东失联,涉大量诉讼

(2020)京02民初305号

2

注册地址已由他人使用,公司无具体经营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

(2021)京03民终9241号

3

公司庭审中明确表示公司资产不能偿还对外债务

(2020)津01民终2173号

4

公司年报信息中资产负债数据认定企业负债大于资产

(2020)浙0203民初8253号

5

公司已停止经营

(2018)浙07民终4863号

以案说法


综上所述,在现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原则上依法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但该制度并不意味着国家鼓励股东“零成本”开办公司、逃避公司债务,而是赋予股东自由设定出资期限来提高资本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时,或者恶意延长公司股权认缴期限的,债权人可按前文规定收集证据向法院申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九民纪要》中新增的加速到期情形目前还没有通过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各地法院执行起来将有所差异,笔者认为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降低债权人“打赢官司却拿不到钱”的法律风险,并最终提高债权人维权的积极性,希望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能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对该制度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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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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