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公司因负债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较为普遍。如果公司无财产可执行,债权人将面临“打赢官司却拿不到钱”的风险。股东的出资作为公司财产来源,如果出资没有到位,公司又无其他财产偿债,这时已届至出资期限但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相当于对公司债务负有担保责任,债权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出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然而,注册资本认缴制下,不少股东认缴出资数额畸高、认缴期限畸长(比如百年到期或超过公司经营期限),即便到了执行阶段也未届至出资履行期限的现象普遍存在,从而引发这样一个疑问:执行阶段能否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一 有关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规则 (一)因破产、清算的加速到期 (二)《九民纪要》新增规定的两种例外情形 最高法院于2019年出台的《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进一步拓宽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适用场景。《九民纪要》第六条规定,认缴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原则上不能以不能清偿债务为由责令加速到期,但也存在两种例外情形:(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九民纪要》肯定了认缴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同时也亮明了态度,即原则上不能“加速到期”。对于前述第一种例外情形,实际上也是按照类似问题类似处理比照企业破产法所作出的规定。 表一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列举
二 无财产执行视域下加速到期的问题梳理 (一)何为无财产可供执行 法院执行程序是“查人”、“找物”和对财产处置变现的过程。在作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之前,法院需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三条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完成查控动作(见表二)。如果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才可以作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事实上,在制定《九民纪要》的研讨会上,与会专家一开始对无财产执行下的加速到期问题所形成的一致意见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终结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124页. ]只是考虑到表述的严谨性,才改成现在的表述。 表二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情形
(二)何为具备破产原因 表三 破产原因的判断标准及依据
三 如何完成加速到期的举证证明责任 (一)如何证明穷尽执行措施 法院执行部门在完成表二所列举的查控动作后,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会将情况告知债权人,并征询债权人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如果债权人同意终本,执行部门会作出终本裁定送达债权人,终本裁定一般会载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内容和作出无财产执行的结论认定。如果债权人持有执行部门作出的终本裁定书,可证明被执行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债权人收到终本裁定书之前,如债权人已获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亦可向执行部门递交加速到期的书面申请,由法院作进一步审查。此外,债权人还可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搜索工具查询搜索被执行人的负债情况、征信情况等,尽可能多角度、全方位地收集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坐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的事实。 (二)如何证明具备破产原因 1.如何证明资不抵债 2.如何证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表四 其他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以案说法 综上所述,在现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原则上依法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但该制度并不意味着国家鼓励股东“零成本”开办公司、逃避公司债务,而是赋予股东自由设定出资期限来提高资本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时,或者恶意延长公司股权认缴期限的,债权人可按前文规定收集证据向法院申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九民纪要》中新增的加速到期情形目前还没有通过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各地法院执行起来将有所差异,笔者认为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降低债权人“打赢官司却拿不到钱”的法律风险,并最终提高债权人维权的积极性,希望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能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对该制度进行明确。 END 来源: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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