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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四期下的税务风险到底要怎么应对?

 左岸金戈财税 2023-06-06 发布于广东
金税四期下的税务风险形势研判

金税四期下的税务风险是当下最热的话题,其实早一两年就是财税培训市场的重点课程。但以我陋见,财税人(尤其是企业财税从业者),更多的希望获得一套可以拿来直接用的办法(政策解读、税务筹划办法、税务风险安排措施),而不是希望提升内在的税务风险应对能力。

比如我写的财税文章,都是以长篇大论的分析税务问题,出发点也是和大家一起提升解决税务问题的能力。但是不少读者都认为:“你这文章太啰嗦了,长达四五千字,又是税法原理又是政策分析,谁能看的完呀,多数财税人都喜欢简单粗暴的税务操作和具体办法,还有如老板从公司账上划转几百万不交税的几种办法这类文章”。

从我个人做公众号的初心来看,市面上有太多“算填报”(计算、填表、报税)类财税自媒体,个人纯属业务爱好写作,同时为整理个人财税实务思路,因而没必要做和多数财税自媒体一样的财税文章,更重要的我认为财税人内在应对风险能力,才是未来“以数治税”时代下的核心能力。

此时有人肯定会说:“扯什么风险应对能力,对于我们中小企业来说还用不到,我们现在就只需要计算税款、填写涉税表格、操作申报”。这句话不能说是错的,但是站在长远肯定是欠妥的。

比如,根据文件(税总纳服函〔2023〕72号):依托税收大数据和智能算税规则,结合纳税人缴费人标签特征,在长三角区域、成渝双城经济圈的上海、四川、重庆3个省市上线“确认式申报”场景,对经营业务相对简单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确认式申报”服务,通过数据智能预填服务,进一步压缩纳税人缴费人税费申报办理时长。

试点“确认式申报”,其实是2021年《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进一步落实。税收征管改革意见提出:指导思想为“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着力建设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的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

关于“确认式申报”,在征管改革意见出台后,同时在2021年9月17日,王军局长在深化金砖税收合作 共拓金色发展之路——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上的发言:“我们正致力于利用企业经营指标等大数据,依照税法制度规定,依托新的算法,逐步实现信息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自动计算税额、自动生成申报,经纳税人确认或补正后即可线上提交,大幅减轻纳税人办税缴费负担。”

因此,“确认式申报”将改变现状企业财税人的工作方式,“算填报”(计算、填表、报税)将不再是我们的核心竞争力,比如很多老会计把“出口退税”当做其核心竞争力,从不轻易告诉外人具体操作流程和细节,很多涉及出口退税业务的企业,招聘会计时也必须要求相关人员懂具体操作。但是在未来“确认式申报”下,打通了电子口岸数据和税务信息数据,系统完全可以计算出相关退税金额,企业只需要进行确认即可完成申报。

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未来企业税务问题,已经不需要税务上多么专业上的深度?恰恰相关,个人认为在具体操作上不需要关注了,但是在涉税细节上则可能需要更多的财税专业介入。

“确认式申报”下,可以预见的改变是,税局系统自动生成的申报数据与企业实际业务差异的调整和确认,这其实比“算填报”更高的要求。比如增值税采用“确认式申报”,在不将企业业务数据打通的情况下,税局系统肯定还是以企业开票数据确认相关销项税额(但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不以开票作为唯一衡量标准),这与企业实际业务存在差异,税局系统可以通过增值税税负率、会计收入确认数据、库存与增值税销项数据等等比对,可以提示企业对增值税收入再确认,适当的时候可能需要企业提出相关证据自证。

“确认式申报”也只是大数据治税的一环而已,而面对“数据治税”,财税人首先要建立“融合思维”和“系统思维”。

PART01

                           融合思维                            

融合思维是不是“业财税法融合思维”?是,但又不全是。

融合思维一方面要求不能仅仅站在税务角度来看待税务问题,需要从会计处理、税务规则、法律规则看待税务问题,另外一方面这种融合,不是简单的“糅合”,甚至“混为一谈”,而是要清楚的认识到,在业务的基础上,会计、税务、法律分别以各自规则对业务进行处理,它们之间有联系又有区别,在处理一些税务问题时,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通过下图可以更加清楚的明白什么是融合思维。

 

但是实务中对于税务问题的分析,一般存在两个极端。一个是完全的法律视角,一个是江湖思维(我称之为浆糊思维)。具体怎么理解?我举个例子来说明。

关于股东借款涉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视角(法律视角):

股东借款本身并不违法,如认为构成赠与或者变相的抽逃出资,可以适用相应的法律和司法

解释进行救济,而不宜一棒子打死认定为利润分配;

《公司法》对利润分配有严格的界定,财政部、国税局对分配利润作了扩大性解释,涉嫌越权解释;而且在违反《公司法》进行利润分配时,股东分配所得的利润应当返还公司,并没有“所得”,税局视为红利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的“所得”相矛盾。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158号文规定:“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也就是说,对长期不还的借款,是“可以”视为红利分配,而不是“应该”或“必须”视为。

江湖视角(可以叫浆糊视角):

律师视角我们当然不能说其分析存在问题,而是除非税企双方走上法庭,否则多数时候,这种方式一定程度来说,不一定可以奏效。

有人采用江湖思维,提出:“现在很多企业老板如果要想把公司钱转到个人名下,然后又不想交税,都不会采用以前挂账的方式操作了”

于是乎江湖上某些所谓筹划大师,变化出多种所谓“公转私一分睡前不用交的筹划大法”。我曾看到过某短视频这么介绍筹划办法:老板想从公司拿钱又不想交税,哪里需要写财税文章的在那分析涉税政策(财税〔2003〕158号)的适用性(似乎在吐槽我们这些写长篇大论讨论税理的人士),我们有很多招可以化解”。

江湖筹划大师给出的办法是:把老板的爸妈,以及老丈人和丈母娘,作为企业的咨询顾问(或者员工),反正他们年龄大了,不需要缴纳社保,不存在社保风险问题。然后每个月给他们开咨询费或者工资,这样一年下来虽然交点工资个税,但是相比较分红还是非常划算的,同时第二年把四位老人(老板的爸妈,以及老丈人和丈母娘)开除,根据税务规定,给予当地上年平均工资三倍以内免个税,然后过几个又把他们请过当顾问或者员工。

我第一次听到江湖筹划大师的办法,惊掉了下巴。不是不知道存在这种筹划,而是公然以短视频方式,高调传播这种操作,并获得非常高的播放赞同数,以及视频下方绝大多数观众对此方法的认可。

之所以这种江湖筹划办法,比我们长篇大论的财税分析更受欢迎,其实仔细想一下,现在人在在短视频时代,很难阅读完整的长文,如果在一分钟之内,一篇文章还没给出具体操作细节,那么很大可能读者是没有耐心继续看下去的。所以财税短视频迎合了这种需求,直接开门见山给出具体筹划办法,自然会受到欢迎。就像有朋友曾和我说,你的文章太长了,你能不能直接写123关键点,最好在一千字以内,几百字更好。

如果税务操作层面的东西,确实可以用几百字描述清楚,但是在“确认式申报”模式下,以及未来“以数治税”下,因税收政策本身有一些限制,导致税务问题并不会因为如同“确认式申报”而消失,财税人更多的能力是对于复杂问题的分析。

比如最经典的以转让股权的名义转让资产,就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只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才应依照相关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房地产的权利人在股权转让前后并未发生变化,故不属于征税范围。

同时《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分别属于行政法规及财政部部门规章。肯定说所依据的相关文件(为个案批复)效力层级低于规范性文件,更远低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当不同文件内容发生冲突时,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当按照上位法的规定进行解释和适用。

但是,当年广西税局面对这个问题,税企之间发生争议,最后只有向总局请示,总局给出了批复。也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687号文件出台后,其他省市陆续出现类似的案件,各地能否比照广西的批复,这其实也难说,所以只能不断请示总局给予当地下文件。比如《湖南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 据各地反映,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规避税收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冲击税收公平原则,影响依法治税,造成了税收大量流失。总局曾下发三个批复明确 “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为了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对于控股股东以转让股权为名,实质转让房地产并取得了相应经济利益的,应比照国税函〔2000〕687号国税函〔2009〕387号国税函〔2011〕415号文件,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问题,根本上是因为税务规则,一定是基于税法原理、税收大环境、财政环境综合出台。所以除了与税局走上法庭,更多的时候必须要以融合思维来应对税务问题,解决税务风险。

PART02

                      税务系统思维                           

对于税务风险应对,很多人以“攻防思维”,以税局查什么,怎么查,我企怎么应对。于是乎谈税务风险应对,都是讲税负指标,谈税务系统建设都是搞一套税负指标检查系统。

对于税务系统思维,很多人都认为不就是购置一套市面的税务系统。这个系统主要功能是:通过税务健康检查模块,针对各个税种、各项业务类型以及各项业务环节有效识别并设置标准税务风险指标。根据系统分析和计算情况,基于现行法规要求生成详细的税务风险分析报告。

这是很多人对于税务信息系统的认知,其实早在很多年不少涉税信息化公司就在做这个所谓“税务健康检查报告”的模块,背后的思维还是“攻防思维”,其不知道从哪里搞来一套涉税指标,然后导入系统,然后进行简单的数据比对,得出一套所谓“税务体检报告”。

但是在金税系统下,税局掌握的数据和建立的指标体系,如果我们还以“攻防思维”来应对,可能是无效的。所以我们必须建立税务系统思维,至少在对于企业税务内部管路上,能否跟上税务的步伐。

其实在金税系统上线之前,一些大型集团都上线了专门的税务系统。如下图是某税务管控系统。

 

在纸质发票下,以上税务管控系统还有发票邮寄管理。在电子发票下,如果做税务信息系统,除了升级电子发票模块外,还需要升级税务数字化管理。

对于税务信息化,本人虽不专门供职税务信息化公司,但是早两年也有接触专门做税务信息化系统的公司(给其讲解具体涉税业务与系统之间的衔接与问题),对其运作模式还是了解一些的。

从企业税务风险应对角度,所谓税务系统思维,并不是购置一套系统,这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是不可能的,而是需要搭建如下税务系统思维。

在税务风险指标库和风险库中,其背后的运行逻辑,可以进一步解构如下图所示的逻辑。

图只展示了业务和发票,实际还会涉及会计处理,纳税申报,综合分析等模块,主要是通过上图展示税务风险系统的运行逻辑。

在上图风险比对模块,以增值税举例,包括不限于:业务与发票比对。务与申报数据比对。表表比对:申报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比对。表比对:各类发票、凭证、备案资格等信息与申报表进行比对。税比对: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与当期的实际入库税款进行比对。会税比对:会计处理与税务数据比对。

当然有人可能认为,税务信息系统管理是不是就是指标管控,其实这是错误的。我在上图展示了各类指标,只是用来说明业务、发票、会计处理、税务申报数据之间的关系。

税务信息系统思维是对于税务风险应对,需要从系统视角进行布局。什么是从系统视角进行布局?

某税务信息系统化公司,对于税务信息系统提出了这些价值:以涉税数据为基础,实现税务管理规范化,流程化和可视化。建立税务风险预警体系,降低集团税务风险,规避税务检查。构建税务分析评价机制,挖掘财税数据,服务战略决策。如果税务系统思维是以上这些方面,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无法配置税务信息系统似乎就不需要谈系统思维。

但是本文探讨的系统思维,是指对于企业涉税业务,需要基于业务特点,从系统框架视角,搭建一套税务风险应对办法。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规划举例,需要从包括不限于以下这些方面进行税务风险应对。

规划设计及报批报建

一、规划设计的纳税筹划

1、合理运用普通标准住宅的免税政策。

2、合理规划商业、车库的布局。

3、合理排布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建设时间。

4、合理筹划清算单位。

二、报批报建的办证筹划

土地合同及票据

一、通过土地合同的筹划推迟计税时间

1、预计土地交付时间较长的

2、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的

二、土地票据的风险控制

工程类主要涉税业务

一、通过设立项目部,合理筹划开发间接费

1、从形式上筹划

2、从内部上筹划

二、售楼部样板房的纳税筹划

1、临时建造方式与利用可售方式的节税效益

2、建造方式的筹划

三、工程成本的税务管控

四、通过工程合同筹划,确保及时取得发票

五、工程票据的税务管控要点

1、发票内容真实

2、发票开具地点合规

3、规范发票形式及合同类型

六、施工单位罚款收入的税务处理

七、专家评审费的凭据管控

1、应取得凭据

2、公司代为开具的注意事项

地下车库

一、总体管控措施

二、成本对象设置的税务处理

三、地下车库的土增税筹划

成本核算

一、结合税收规定,合理设置成本对象

1、注意会计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2、配套设施的成本对象设置

3、成本对象确定后不能随意变更

二、成本分摊方法的选择

1、土地成本

2、配套设施成本(会所、幼儿园、物业管理场所等)

三、完工产品成本核算注意事项

1、达到税法规定完工条件,要及时结算计税成本

2、注意税法对完工条件的确认标准

3、注意税法规定的预提成本范围

4、注意年度汇算清缴时的成本调整

之所以罗列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风险应对要点,并不是简单的把这些标题展示给大家看,而是在这些标题背后,底层逻辑就是基于系统思维,根据自身业务特点,构建一套税务应对办法。

同时,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涉税规划,一方面说明在“确认式申报”模式下,税务在专业上并不是没有发展空间,也进一步说明企业税务风险应对,必须以系统思维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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