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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一男子顺路免费载他人去市区,被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质疑非法揽客罚款2万元 男子不服将其告上法院

 笑嘻嘻1 2023-06-07 发布于江苏

贵州六盘水,一男子因顺路,便免费载他人去市区,不料,该行动却被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质疑非法揽客,遂对其罚款2万元。男子不服,认为执法大队处罚不公,遂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来源:贵州省六盘水市中院)

案发当日,男子袁某要去市区,一路人表示自己也想去市区,因为顺路,袁某爽快的答应了,并表示无需收费,因为自己也正想找个人一起用行。

不料,途经六枝特区某路段时,正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实施路检路查。

在检查到袁某的车时,执法人员发现车上载有一名乘客,经过询问,执法人员发现袁某对该名乘客的基本信息一问三不知。

鉴于此,执法人员认为袁某驾驶的涉案车辆具有非法招揽乘客,并收取乘车费用,违反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的违法嫌疑。

同日,执法人员暂扣了袁某的车子,并向袁某出具了《暂扣凭证》及《违法行为通知书》。

执法大队的行政处罚依据是,根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不得在车辆上使用城市公共交通专用的顶灯、计价器和服务标志等。

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的,可以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车辆。

随后,经集体讨论决定,执法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袁某停止经营,并罚款2万元。

袁某不服此行政处罚,认为自己属实冤枉,免费搭载难道也有错吗?于是,袁某将执法大队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乘客并未给袁某转账,也就不存在袁某与乘车人存在交易或收取费用的事实。故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了该行政处罚。

宣判后,执法大队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执法大队辩称,袁某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

首先,在针对乘车人的询问中,乘车人表明了其是在“招手打出租车”时,袁某驾驶车辆主动靠边让其上车,双方之间并不认识,执法现场视频以及庭审中,袁某也同样陈述了双方之间不认识。

而后,在乘客与袁某分开询问的过程中,乘车人回答了乘车目的地是银壶社区,袁某在询问视频中回答的目的地同样都是在银壶社区,多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

其次,乘客上车是在八栋楼小区,目的地为银壶社区,路线距离仅为2公里,直线距离只有1.6公里,耗时只有约5分钟,本地人无论是乘坐合法运营车还是非法营运,根据交易习惯,都是5元的起步价。

相应也符合了乘客的询问笔录:“到地方后用微信扫5块钱的付车费”,未支付费用是因为还未到目的地便被执法稽查,故乘客未支付费用。

因此,不能以未支付费用便否认了袁某从事非法营运的事实。

另外,支付车费与否并不与影响袁某非法营运行为的成立。

袁某招揽乘客上车,在乘车人上车并告知其目的地,并在车辆启动后,非法营运行为就已经成立,在未到达目的地之前,乘车人当然不会支付车费。

综上所述,执法大队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而且,执法大队还陈述,当前本市内黑车运营屡禁不止,对市民的人身安全存在重大隐患,涉及的人身安全事故频频出现,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

袁某在六枝特区非法运营的众多车辆当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打击非法营运是执法大队的法定职责,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执法大队请求法院支持其诉求。

对此,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深入审理,并认为:

首先,执法大队系在履行查处非法营运法定职责过程中,依法对袁某进行检查,履行职责并无不当。

至于袁某诉称执法大队是钓鱼执法,滥用处罚权力,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如系钓鱼执法,执法大队完全可等待乘车人支付乘车费用后再行查处,无需在乘车过程中就予以查处。

其次,执法大队提交的乘车人的询问笔录及现场对乘车人的询问视频、袁某的询问视频,能证实袁某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却搭载乘客的事实,该乘客与袁某既不相识,也非其他特殊原因搭乘,故可以认定袁某具有非法营运的主观故意。

虽然该乘客未实际支付车费,但按照乘坐出租汽车的惯例,均系依路途的远近,到达目的地后才支付车费。

本案经查处后,乘客客观上已不能支付乘车费,故袁某未实际取得乘车费不能作为其未从事非法营运的理由。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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