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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一楼,凭什么要交电梯费?”物业公司起诉女业主,法院判了

 渐华 2023-06-08 发布于山东

青岛一女子因家住一楼,认为不使用电梯就不用缴纳电梯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那么不使用电梯是否意味着不用缴纳电梯费,一楼用户应当缴纳电梯费的原因在哪里?

案情摘要

黄女士的父母平日里由于身体不好,往往需要黄女士的照料。

但父母在外地,每次黄女士都需要支付高昂的路费。于是,黄女士便有心为自己的父母选一套自己家附近的房子,来方便自己照顾父母。

在精挑细选下,黄女士很快有了心仪的房子,由于导购员得知黄女士购买这个房子的目的是为了让自己的父母居住,便建议黄女士选择一楼。

黄女士考虑到自己年迈的父母不习惯坐电梯,同时又住不惯高层,便欣然同意了导购员的建议。

在办理好购房落户手续后,黄女士便开始装修,正当装修队的工作如火如荼时,黄女士便收到了物业送来的关于物业费的缴费单。

黄女士看到其中的水电费、垃圾处理费这些费用没有感到奇怪,当看到电梯费的时候,心中燃起不平的情绪。

“凭什么我们住一楼,还要缴纳高昂的电梯费?”愤怒的黄女士在缴纳物业费的时候,故意没有缴纳缴费单涉及的电梯费。

物业工作人员提醒她,电梯费是所有业主都要缴纳的,即便是在一层,也会有使用电梯的可能,同时由于低层用户使用电梯的频率较低,其电梯费用已经相应少了很多。

但是黄女士坚决不缴纳,并表示自己房屋正在装修,不存在使用电梯的可能。

由于协商不成,物业公司将黄女士告上法庭,要求黄女士补缴拖欠的电梯使用费以及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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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人民法院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黄女士最终老老实实地缴纳了电梯费用。同时由于黄女士存在合同违约,黄女士还负担了违约金、利息以及物业公司要求的诉讼费用。

以案释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外墙、屋顶、电梯、承重结构等不属于房屋专有部分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

在此案中,黄女士所称的电梯也是作为业主共有部分存在的。黄女士认为自己不使用电梯,但是并不能因此说明自己与电梯没有任何关系。

电梯作为业主共有物的前提下,黄女士在享有共有部分的权利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而缴纳电费来维持电梯正常运转可以作为一种管理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不使用电梯的说法其实很难作为一种理由,因为并没有一个监督的机构24小时监督一楼的业主是否使用电梯,这是不现实的。

同时《民法典》也规定了业主对于电梯享有乘坐的权利,也有缴付费用的义务,不得以放弃乘坐电梯为由不履行缴付费用的义务。

在此案中,黄女士的房子在装修中,没有存在居住的情况,在某种程度上是不会乘坐电梯的。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不乘坐电梯,也应该履行缴纳电梯费的义务。法院的判决最终也是遵循了这一规定,要求黄女士支付相关的电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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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判决在本质上是对业主负担共有物义务的一种确定,同时也提示业主们即便自己处在一楼或者自己房屋闲置不存在使用电梯可能的情况下,仍然应履行自己缴付电梯费的义务。

虽然最终黄女士按照法律的判决缴纳了相关的电梯费,但是她的内心可能仍然存在不平之处。

事实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一种复合性权利,明确了各位业主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

如果一个业主以住在一楼自己不应缴纳电梯费获得法院支持,其他业主也会以各种理由来推脱。

如果一个业主以自己所有的楼宇处于小区边缘,不经过小区花园为由拒绝缴纳花园的修整费用,其他业主也会通过各种方式证明自己看不到花园来推脱。

《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共同通过的管理规约,如果业主因自己的欲求违反了大家的约定,便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随着业主委员会在各个小区的成立,小区成为大家共同的家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

国家从《物权法》到《民法典》都在向人们灌输这种理念,不缴纳电梯费虽然从短期看是对自身利益的维护。

但是一旦形成风气,每个人都会通过各种理由来减轻自己的义务,最终不会利于小区的发展,后果也会反映到每个业主身上。

对于此案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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