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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之我见

 隐遁B 2023-06-08 发布于福建

古希腊法谚: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该法谚不仅适用于诉讼时效,也同样适用于除斥期间。即权利人应当积极主动行使权利,切勿因为怠于积极行使权利,而导致权利不被法律强制保护,或者权利因失期而彻底灭失。

无论是诉讼时效期间,还是除斥期间,都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恢复和安定,都意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权,避免权利失期。

经公开渠道检索,笔者发现有三份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直接援引“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法谚:

1、(2020)最高法民申46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一审判决明确告知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及上诉期限,高平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认为判决不当则应当及时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作出后至今已达四年之久,其未提起上诉则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2、(2020)最高法行申2361

起诉期限是行政诉讼中的一种时效规则,旨在实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障行政法律关系稳定之间的平衡,目的是督促当事人及时启动权利救济程序。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所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请求法律救济不受法律的保护。

3(2020)皖行终665

本院认为,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为了促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时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尽快稳定行政法律关系,法律对起诉期限作出了相应规定。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间,当事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才有可能获得法院救济。

因此,权利人应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切莫躺在自己的权利上呼呼大睡。

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虽有权利保护期这一共同特点,但也有诸多不同点,非常有必要在理论与实务中进行准确区分。

本文就笔者对此的学习总结简要做一介绍,以供读者参考。

第一,是否丧失实体权利不同。

1诉讼时效经过并不导致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丧失,只是权利人的权利失去国家法律的强制保护,成为自然债权。一旦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抗辩,则权利人的债权请求不能得到国家法律支持。在此情况下,义务人可以依法“赖账”拒绝履行债务,法律不得强制义务人履行诉讼时效已过的自然债务。

但是,义务人出于各种原因同意履行债务的,不得再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拒绝履行,义务人已经自动履行自然债务的,也不得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向权利人主张返还履行利益。(《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2除斥期间经过则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彻底、永久丧失,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人的义务在法律上均彻底“蒸发”,任何人都不得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蒸发”的债务。(《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如果义务人出于各种原因自动履行自然债务,则权利人受领义务人的履行属于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合同依据,双方形成不当得利之债,义务人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受领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第二,是否可变期间不同。

1诉讼时效期间可因法定事由中止、中断、延长,属于可变期间。

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发生权利行使重大障碍(《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则诉讼时效期间在重大障碍消除之前暂时中止,待重大障碍消除后再继续计算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的任何时候,只要出现权利人主张权利等法定情形(《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七条规定),则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在特定情形下,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申请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但书”规定情形)。

2除斥期间为绝对不可变期间。

除斥期间属于绝对不可变期间,除斥期间一旦开始起算,不会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止、中断,更不可能因任何事由发生延长。(《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第三,是否可以自由约定不同。

1诉讼时效期间属于法定期间,一概由法律明确规定,绝不允许权利人和义务人自由约定。任何人约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均因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2除斥期间既可由法律规定,也可由权利人与义务人依法约定。

权利人和义务人只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约定除斥期间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双方约定的除斥期间对权利人和义务人即具有法律强制效力。

第四,是否可以约定放弃不同。

1诉讼时效期间由法律规定,因仅涉及权利人和义务人的实体债权债务,不涉及权利人和义务人的程序权利义务,对诉权的审查属于国家的绝对保留权力,并非权利人和义务人可自行处置的权利义务。

故而,权利人和义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约定放弃诉讼时效期间利益。如权利人和义务人有此约定,则因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应归于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2除斥期间涉及权利人和义务人的民事实体和程序权利义务,根据民事权利义务可依法放弃规则。权利人和义务人可以依法自愿约定放弃除斥期间利益,法律不得对此强加干涉。

第五,法院能否主动审查不同。

1法院不能主动审查诉讼时效期间是否经过,义务人不提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法院不得主动审查并援引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事由,以拒绝支持权利人的权利请求。《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

2法院可以主动审查除斥期间是否经过,无论义务人是否提出除斥期间经过的抗辩,法院都有权力主动审查除斥期间是否经过,并据此决定是否支持权利人的权利请求。

第六,期间起算时间点不同。

1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时起算。特定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从特定时点起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至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2除斥期间原则上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目前未见法律有起算点的例外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第七,提出期间经过抗辩的时点要求不同。

1义务人一般应在一审阶段提出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抗辩,其在一审阶段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抗辩,在二审和再审中提出的诉讼时效经过抗辩,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2因法院对除斥期间经过应当主动审查,实体权利义务在除斥期间经过以后彻底、永久灭失。因此,即便义务人在一审阶段没有提出除斥期间经过抗辩,法院也应该积极主动审查除斥期间是否经过。如果一审阶段义务人没有提出除斥期间经过抗辩,法院也未依职权审查,则义务人在二审和再审阶段仍可依法提出除斥期间经过抗辩。

第八,适用的请求权基础不同。

1诉讼时效期间一般情况下只适用于普通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特定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2除斥期间一般情况下只适用于形成权,如解除权、撤销权、追认权。但并非适用于所有的形成权,个别形成权不适用除斥期间,如共有物分割权。(《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以上总结的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八个方面区别,并非两种期间的全部区别,笔者只是抛砖引玉,期待更多专家学者批评斧正。

作者简介:孙占亚,河律师南诚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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