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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干货|借贷纠纷最关键的证据(附证据清单)

 随手一阅 2023-06-08 发布于浙江

编者按:

民间借贷纠纷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案由中最常见的一类纠纷,但常常因为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证据收集缺漏,再加上法律关系复杂,难以真正有效地追回钱款。

实际上,借贷纠纷的证据收集需要围绕主体认定、借贷关系的认定展开,如果再加上债权债务转移、担保和本金、利息、违约金的约定,加上近年来网络借贷的兴起,就会让证据收集的过程变得尤为复杂。

而面临借贷纠纷,最为关键的恐怕就是借贷主体认定和借贷关系认定相关证据的收集了,今天我们就这两个要点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读。

01.借贷主体的认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 )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王志涛律师提示

对于借贷主体的认定,一般而言,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或者借条、收据和欠条等借据来判断。

我们将出借人、借款人、保证人的主体认定进行分别讨论。

1.出借人

关于出借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如果借条上没有写明出借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会不会受理呢?

如果借款合同和借据上没有写明出借人,一般来说会推定持有债权凭证的人为出借人,除非借款人提出相反证据证明其不是出借人。同时,对于出借人的认定,法院还会结合持有债权凭证人的具体情况(例如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的情况),以及其他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2.借款人

而对于借款人,一般被诉的借款人都会声称自己不是真的借款人,而是被别人冒名顶替或者越权代表了,这往往就涉及到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问题,最常见的就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

所以对于借款人的认定,除了债权凭证上的记载以外,一般会以转账记录、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之间的关系、出借人的知情情况等一系列证据来进行认定。

3.保证人

保证人就是和出借人作出约定,当借款人到期未还款时,愿代为还款的第三人,而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第三人否认保证人身份拒绝履行债务。

一般而言,法院会首先验证证据的真实性,看借据和合同中保证人的签名、盖章是不是本人的行为;再认定在签字或盖章时,保证人是不是知道签字、盖章后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

02.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 )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王志涛律师提示

对于借贷关系的认定其实非常重要,实践中往往存在名为借贷合同,实际上是买卖合同,或者名为投资、股权转让、合伙实际上是借贷关系的情形。

实际上,证明借贷关系,最完整、最有效、最正式的凭证,就是一份借贷合同。

但在实践中,由于借贷关系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熟人之间,以为彼此信任,就忽略了这一步骤,而是用并不那么正式的借条、欠条等来作为约束,甚至还有一些是口头达成的。

在没有书面凭证的情况下,就需要重视收条、转账凭证、手机短信和其他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明材料。

但是需要注意,即使借贷合同生效了,也不能以此来主张权利,还需要证明借贷事实已经发生了,也就是钱已经给到了借款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借款人)如果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一般而言,出借人证明其已经提供借款、民间借贷事实确已发生的证明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出借人能够提供借贷合同且能够证明其已经实际提供了借款,人民法院一般认为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人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如果出借人举证不能,则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没有任何书面凭证、仅提供转账记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一般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即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主体认定和借贷关系认定的证据

1.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保证书、保证协议、借条、收据、欠条、收条等

2.付款凭证、收款票据、汇款凭证、还款及催款通知书、还款承诺书、还款计划书、发票、银行业务凭证、转账证明、银行流水单、对账单

3.出借人经济实力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工商登记资料、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5.公证书、判决书、调解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借款合同、收借条等材料中笔迹的真实性)

6.当事人陈述、证明笔录、视听资料

7.当事人往来信函、聊天记录、录音录像

8.证明债务人没有归还借款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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