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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线上办理更便捷,居住登记申报、居住证申领(签注)等业务可以这样办...

 箛煙沙漠 2023-06-12 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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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做好流动人口(本文“流动人口”是指非杭州主城区户籍人员,下同)服务工作,现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相关业务办理方式再做温馨提醒:流动人口本人、房屋出租人等相关人员居住登记信息申报可在线进行网上办理。
申报方式:微信搜索“浙里办”公众号或小程序,下载“浙里办”APP或杭州市公安局“警察叔叔”APP,进入“身份户籍”或“流动人口”专区申报居住登记或居住出租房屋登记,也可到派出所咨询办理。用人单位报送用工人员信息、房屋中介机构报送出租房屋和承租人员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报送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信息,可联系辖区派出所开通远程申报系统进行报送。
1、微信公众号或微信小程序中“浙里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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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里办”APP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渠道:


3、“警察叔叔”APP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渠道:

法律法规温馨提醒:
一、流动人口主动履行申报义务。凡是来杭的流动人口,均需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规定,应当在3日内主动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在杭居住登记满半年以上,符合特定条件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二、严格落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责任。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收留、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报送责任。流动人口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含房屋实际管理人)负责登记报送和督促申报;投靠亲友居住的(含驻家的家政服务人员),由被投靠的户主负责登记报送和督促申报;用人单位应督促告知外地籍员工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用工人员信息;在宾馆酒店、旅店、学校、培训机构、医院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寄宿、住宿的,由相关单位、场所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报送。
三、严格落实租赁房屋登记责任。房屋出租人(含房屋实际管理人)为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必须办理居住出租房屋登记。居住出租房屋及承租人发生变化时,房屋出租人应主动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登记。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日内,将房屋出租人以及房屋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机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知悉的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信息,在3日内报送公安机关。
四、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拒不配合社区(村)、公安机关开展流动人口、居住出租房屋排查管理工作,不按规定履行申报责任的房东、用人单位、中介机构及流动人口本人等,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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