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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100条安全管理红线条文及解读(包含条文依据、释义、案例等)

 chuhui3000 2023-06-12 发布于山西

目录
煤矿企业100条安全管理“红线”条文解读
一、采煤专业:(9条)
1.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过地质构造带、过老巷、过冒顶区、托伪顶回采以及末采未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到位的。
【条文依据】
【条文案例】
【条文释义】
2.采煤工作面端头支护和超前支护未按规定进行支护的。
【条文依据】
【条文案例】
【条文释义】
3.采煤工作面无措施采用混合支护的。
【条文依据】
【条文案例】
【条文释义】
4.采煤工作面倾角大于25°时,溜子道未设置防滚矸设施的。
【条文依据】
【条文案例】
【条文释义】
5.液压抬棚、门式支架未采取防倒措施的,拆装作业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到位的。
【条文依据】
【条文案例】
【条文释义】
6.采煤工作面两巷未按规定进行顶板离层观测的。
【条文依据】
【条文案例】
【条文释义】
7.采煤机紧急闭锁装置不能实现闭锁的。
【条文依据】
【条文案例】
【条文释义】
8.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未按规定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装置的或信号装置失效的。
【条文依据】
【条文案例】
【条文释义】
9.采煤工作面更换液压管路、液压部件时带压操作的。
【条文依据】
【条文案例】
【条文释义】
二、掘进专业:(11条)
10.煤巷沿顶锚网索支护掘进期间,严禁留设伪顶;若伪顶发育,托伪顶掘进时,未采取锚网索 架棚复合支护的。
【条文依据】
【条文案例】
【条文释义】
11.掘进工作面开口、贯通、过地质构造带、遇老巷未制定专项措施、改变支护形式时未制定措施的。
【条文依据】
【条文案例】
【条文释义】
12.掘进(巷修)工作面未使用临时支护或空顶作业的。
【条文依据】
【条文案例】
【条文释义】
13.井下作业违规截短锚杆、锚索的,未按规定使用锚固剂的;
【条文依据】
【条文案例】
【条文释义】
14.未制定应力集中区、断层、破碎带、大面积淋水及采动应力影响段等特殊区段加密测点、加强观测措施的。
【条文依据】
【条文案例】
【条文释义】
15.上山掘进(巷修)工作面坡度超过 15°及托顶煤上山掘进正头及两帮未采取防片帮、防落煤(矸)设施的。
【条文依据】
【条文案例】
【条文释义】
16.施工地点擅自更改巷道支护设计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
【条文依据】
【条文案例】
【条文释义】
17.煤巷锚杆支护巷道内,使用支护锚杆(索)起吊物件的。
【条文依据】
【条文释义】
18.人员进入独头巷道修护作业地点以里的。
【条文依据】
【条文案例】
【条文释义】
19.巷修作业前未按措施规定对附近巷道采取加固措施的。
【条文依据】
【条文案例】
【条文释义】
20.煤仓上口未装设防护栏或安装的篦子间距大于300mm×300mm 的。
【条文依据】
【典型事例】
【条文释义】
三、防冲专业“红线”:(9条)
21.冲击地压危险采掘工作面(含外围岩巷)冲击危险性评价与防冲设计未经专家论证、公司批复擅自施工的;
【条文依据】
【条文释义】
【事故案例】
【案例分析】
22.冲击地压危险采煤工作面实煤体侧巷道违反生产班封闭管理制度的;
【条文依据】
【事故案例】
【案例分析】
23.冲击地压危险采煤工作面采(放)煤与两巷扩修平行作业的;
【条文依据】
【条文释义】
【事故案例】
【案例分析】
24.冲击地压危险掘进工作面掘进与扩修平行作业的;
【条文依据】
【事故案例】
【案例分析】
25.冲击地压危险采煤工作面转载机未执行远距离操控的;
【条文依据】
26.冲击地压危险掘进工作面防冲工程距离违反防冲设计规定的;
【条文依据】
27.冲击地压危险采掘工作面实进人数超限员管理规定的;
【条文依据】
【事故案例】
【案例分析】
28.防冲工程或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发生冲击地压事件假报、瞒报的;
【条文依据】
【条文释义】
29.冲击地压危险采掘工作面躲炮距离、躲炮时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条文依据】
【事故案例】
四、运输专业(9条)
30.有扒、蹬、跳车或乘坐矿车、带式输送机等严重违章行为的;
【条文依据】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典型事例】
【典型事例】
【典型事例】
31.斜坡装卸物料未加装临时阻车装置,车辆及物料未 采取防滑措施或下方有人的;
【条文依据】
【典型案例】
32.斜巷运输违反“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规定的;
【条文依据】
【典型案例】
33.轨道运输有下列行为的:①变坡点松绳推车;②斜巷放飞车;③未挂钩就打开防跑车装置;④无人监护单人推车; ⑤绞车运行时司机离开岗位协助或监护推车;⑥司机无证上岗;⑦使用不合格链环或连接销;⑧斜巷超挂车辆;⑨斜巷运输未使用保险绳;
【条文依据】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34.处理矿车掉道有下列危险行为的:①斜巷摘钩处理;②处理时下方有人;③不设置可靠的挡车装置;
【条文依据】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35.倾斜轨道巷内施工无运输安全专项措施的;
【条文依据】
【典型案例】
36.运输大巷施工地点前后 100m 未设置阻车装置、警示标志的;
【条文依据】
【典型案例】
37.矿车摘挂钩地点未设阻车装置和警示标志,经常摘挂钩区间未设置警示标志或警示牌的;
【条文依据】
【典型案例】
38.列车前无照明后无红灯的;
【条文依据】
【典型案例】
五、机电专业(8条)
39.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①没有停电、打闭锁、检查 瓦斯、验电、放电、打接地线、挂牌;②高压工作时未做到 “一人操作,一人监护”;③高压没有按规定填写停送电操 作票;
【条文依据】
【典型案例】
【典型事例】
【典型事例】
40.带电作业、移动电气设备的;
【条文依据】
【典型案例】
41.采煤机、掘进机、耙岩机、侧装机停机或检修时,未将滚筒、截割头、耙斗、铲斗落地的;未停电、闭锁、打 开离合的;
【条文依据】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42.重物起吊作业下方及影响范围内有人的;
【条文依据】
【典型案例】
43.带式输送机输送带的防打滑、跑偏、堆煤保护装置和温度、烟雾监测装置 5 项装置中有 1 项未安装,或有 1 项整体失效的;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入井前未经过第三方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或者试验不合格入井的;
【条文依据】
【典型案例】
44.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
【条文依据】
【典型案例】
45.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操作平台打设不牢固的;
【条文依据】
【典型案例】
46.同杆架设多条供电线路,检修线路时未全部停电的;
【条文依据】
【典型案例】
六、通风专业(16条)
47.采掘工作面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及不符合规定串联风的;
【条文释义】
【典型事例】
48.井下停风不按规定撤人的;
【条文释义】
【典型事例】
49.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的;
【条文释义】
【典型事例】
50.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施工超前距离不小于40m的超前钻孔,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的;
【条文释义】
【典型事例】
51.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煤层未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或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进行采掘作业的;
【条文释义】
【典型事例】
52.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将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的(保护层工作面,不具备施工穿层钻孔条件的联络巷、车场、石门反揭煤等除外);
【条文释义】
【典型事例】
53.防突措施、区域验证、超前距不符合规定,超采超掘的;
【条文释义】
【典型事例】
54.瓦斯抽采钻孔工程量、防突效果检验、抽采达标评判弄虚作假的;
【条文释义】
【典型事例】
55.矿井瓦斯抽采率未达到指标规定,仍然组织生产的;
【条文释义】
【典型事例】
56.未按照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条文释义】
【典型事例】
57.修改、删除及屏蔽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的或故意堵塞瓦斯传感器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
【条文释义】
【典型事例】
58.瓦斯超限或发生突出预兆不及时撤人、汇报,继续生产作业的;
【条文释义】
【典型事例】
59.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0.5%或浓度持续上升,未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
【条文释义】
【典型事例】
60.瓦斯排放无措施、不执行限量原则、“一风吹”的;
【条文释义】
【典型事例】
61、瓦斯检查工空班、漏检、假检的;
【条文释义】
【典型事例】
62、单人进入老巷检查的,两人及以上进入老巷巡查未按规定携带CO2、CH4、CO等检查仪器的;
【名词解释】
【条文释义】
【典型事例】
七、防灭火专业(8条)
63.井下违规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未按规定撤人的;
【条文释义】
【典型事例】
64.自然发火矿井注水、注浆、注惰性气体等防灭火系统不能保证正常运行的;
【条文释义】
【典型事例】
65.矿井火区未制定灭火措施,火区侦察无救护队员现场监护的;
【条文释义】
【典型事例】
66.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未制定安全措施或未达到火区熄灭条件启封火区的;
【条文释义】
【典型事例】
67.掘进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独头巷道着火点、高温点处理时,处理点以里继续掘进或者有人员进入的;
【条文释义】
【典型事例】
68.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以及矿井总回风巷是煤巷,未按要求喷浆封闭的;
【条文释义】
【典型事例】
69.矿井一氧化碳、烟雾传感器未按规定设置或不起作用的;
【条文释义】
【典型事例】
70.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皮带运输巷以及所有煤巷,未按要求设置消防管路及附属设施的;
【条文释义】
【典型事例】
八、爆破专业(5条)
71.未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或者裸露爆破的;
【条文释义】
【典型事例】
72.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条文释义】
【典型事例】
73.处理瞎炮作业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没有跟班队干现场监督的;
【条文释义】
【典型事例】
74.人员未全部撤至安全地点进行爆破作业的;
【条文释义】
【典型事例】
75.不执行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私自藏匿爆炸材料的;
【条文释义】
【典型事例】
九、地测防治水专业:(12条)
76.采掘工作面前方水害情况不清,盲目组织生产的;
【条文依据】
【典型案例】
77.采掘工作面进入水害威胁区域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进行采掘活动的;
【条文依据】
【典型案例】
78.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或者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条文依据】
79.巷道进入探水线未进行探放水的;
【条文依据】
【典型案例】
80.探放水工程未按规定编制设计、规程(措施)及审批组织施工的;
【条文依据】
【典型案例】
81.探放水工程未按设计要求下管、固管、试压、安装孔口闸阀而继续进行钻探作业的;
【条文依据】
82.探放老空水作业时现场无跟班队干的;
【条文释义】
【条文依据】
83.发现有突(透)水征兆未立即停产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全部人员的;
【条文依据】
【典型案例】
84.在禁采区内进行采掘作业的;
【条文依据】
85.延深采区开拓到设计水平后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而违规开拓、掘进的;
【条文依据】
【典型案例】
86.采空区疏排水管理不到位造成积水承压威胁安全生产的;
【条文依据】
【典型案例】
87.随意改变设计中的防隔水煤(岩)柱,或者擅自开采(破坏)各种防隔水煤(岩)柱的;
【条文依据】
十、调度和应急管理专业:(4条)
88.矿井“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讯联络、人员定位、监测监控、紧急避险”六大系统不健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条文依据】
【典型事例】
89.作业场所出现灾害情况或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报告,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未及时撤人的。
【条文依据】
【典型案例】
90.当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为红色(一级)、橙色(二级)或者可能出现威胁矿山安全的重大险情时,未立即撤出所有受威胁区域人员的。
【条文依据】
【典型案例】
91.矿井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未严格按要求进行演练。
【条文依据】
【典型事例】
十一、安全管理专业(9条)
92.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的;
【条文依据】
【典型事例】
93.酒后上岗或值(带)班空岗、脱岗的;
【名词解释】
【条文依据】
94.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名词解释】
【条文依据】
【典型事例】
95.井下作业无规程、措施施工的;现场无跟班队干、班组长或多头作业未指定安全负责人进行作业的;
【条文依据】
【典型事例】
【典型事例】
96.矿井、采掘工作面不落实限员规定或隐瞒入井人数的;
【条文依据】
【典型事例】
【典型事例】
97.安排、让或替别人捎带人员定位卡及不带定位卡的;
【条文依据】
【典型事例】
98.因工作原因谩骂、威胁、报复安全检查人员的;
【条文依据】
99.未及时报告重大隐患及重要安全信息的;
【名词解释】
【条文依据】
100.隐瞒生产地点违规组织生产的。
【条文依据】
一、采煤专业:(9条)
1.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过地质构造带、过老巷、过冒顶区、托伪顶回采以及末采未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到位的。
【条文依据】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老空区、过煤柱、或者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五条: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条文案例】
矿综采工作面初采割煤后未及时拉架,空顶时间长,且工作面出现落差达两米的断层没有及时采取专顶措施,放松初采过断层的管理工作,导致顶板离层掉落伤人。
【条文释义】
初采初放、过地质构造带、过老巷、末采均属于特殊条件下的回采阶段,是事故多发时段,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以确保安全生产。
工作面的初次放顶既是技术管理的重点,又是安全管理的重点,若放顶不及时,悬顶可能出现下沉、离层,导致大面积冒顶,危及设备和人身安全。超前放顶时,若放顶不充分,则会使顶板的压力向工作面前方转移,直接导致煤壁大面积片帮,甚至支架压损。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2.采煤工作面端头支护和超前支护未按规定进行支护的。
【条文依据】
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行人宽度不小于0.8m。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者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
【条文案例】
某矿综采工作面规定胶带顺槽、回风顺槽超前支护采用打设三排单体柱 π型,巷道两帮及皮带帮处各打设一排,长度不少于20m。2010年10月11日四点班,胶带顺槽超前支护工前移单体柱 π型时,因皮带未停,巷道下帮超前支护未打设,当班22时36分,巷道顶板来压,未打设超前支护段顶板冒落。
【条文释义】
工作面上、下端头处的巷道,因采空区两端头顶板悬顶而导致矿压大,维护困难,需加强支护,尤其是工作面端头,是顶板压力集中区,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以有效控制端头矿压集中。因此矿井必须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工作面端头及超前支护端的支护设计,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行人宽度不小于0.8m,现场支护施工必须按支护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3.采煤工作面无措施采用混合支护的。
【条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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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变形、位移、破坏、垮落,所以巷修或巷道掘进遇上述特殊地点时,要有相应的专项措施,明确支护型式和施工方法,确保施工安全。
15.上山掘进(巷修)工作面坡度超过 15°及托顶煤上山掘进正头及两帮未采取防片帮、防落煤(矸)设施的。
【条文依据】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六条规定:施工15°以上斜井(巷)时,应当制定防止设备、轨道、管路等下滑的专项措施。
【条文案例】
某年12月23日0点班,掘进队四名掘井工在XXX工作面做上山切眼掘进时发生冒顶事故,四人被埋入煤中,当时掘进约12米,经救援人员抢救,将四人救出,全力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上山掘进未对迎头挂网防护。
【条文释义】
本条管理重点是关于迎头防片帮的管理规定。上山掘进坡度大于15°时,掘进工作面暴露煤岩体在重力作用下,容易片落、冒落、滚落,人员在迎头附近作业,容易被迎头片落的矸石砸伤,所以大于15°上山掘进巷道迎头必须采取挂网等防片帮措施。
16.施工地点擅自更改巷道支护设计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
【条文依据】
国家局2022年135号文《强化煤矿锚杆支护巷道顶板管理规定》第三条:煤矿应当坚持“一巷一设计”原则,在巷道围岩地质力学评估的基础上,采用工程类比、理论计算等相结合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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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头巷道修理时,必须坚持先支后回、由外向里的原则进行;修理时人员严禁进入到修理点以里,防止冒顶将修理地点以里人员堵塞,发生事故。独头巷道修理地点以里确需人员进入的,要制定专项措施。
19.巷修作业前未按措施规定对附近巷道采取加固措施的。
【条文依据】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六条: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撤掉支架前,应当先加固作业地点的支架。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当先加固邻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
【条文案例】
某矿开拓区在进行巷道回棚施工时,未对回棚附近支架进行有效加固,没有正确使用防倒器将顶梁和支柱连锁牢固,顶板来压将支架推翻,发生冒顶事故,三人遇难。
【条文释义】
巷道开口或修理作业时,打破原来顶板和巷道两帮的压力平衡状态,应力重新分布,顶板来压,易片帮冒顶,因此,巷道开口或修理,必须依据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措施,严格按照措施规定提前加固周围支架,防止片帮冒顶事故的发生。若没有制定措施或没有按照措施施工的,视为触犯红线。
20.煤仓上口未装设防护栏或安装的篦子间距大于300mm×300mm 的。
【条文依据】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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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粉碎性骨折。
【典型事例】
乘坐矿车:某矿8点班,三掘队职工闫某在大巷乘坐矿车时,行至三区工作地点处,由于其中一个矿车轮间隙较大运行不规则,在经过道岔时矿车轮沿撞到道岔鸡心上侧翻,造成闫某左侧面部受伤。
31.斜坡装卸物料未加装临时阻车装置,车辆及物料未 采取防滑措施或下方有人的;
【条文依据】
斜巷轨道内装卸物料时应在车辆下方打设可防止车辆脱钩后下滑跑车的保险挡;车辆中的物料和斜巷内堆放的物料应采取防滑措施,防止物料下滑伤人;在斜巷装卸物料是车辆和物料下方不得站立人员,防止车辆或物料下滑碰撞人员。
【典型案例】 
某矿零点班,某队班长高某带领4人到D13轨道下山处理掉道的工字钢花车。因没有带倒链,掉道的工字钢花车很难抬上道,就从车上往下卸工字钢。职工胡某在花车上往下卸,高某在下边接住往下抬。当卸到第二车的第十一根工字钢时,有一根工字钢从车上滑下来,砸住高某的左小腿。
32.斜巷运输违反“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规定的;
【条文依据】  
“开车不行人”是在斜巷运输提升车辆期间,人员进入倾斜轨道巷。
“行人不开车”是在斜巷有人员行走或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躲避,存在提升运输作业行为的。
【典型案例】 
某矿四点班,在D13采区轨道下山某上巷口以上7.5米处,预备队职工蒋某在轨道开车期间,没有进入避身硐室躲避,违章在轨道上行走,一辆装有一车单体液压支柱的花车行至此处,由于此处轨道不平,花车发生掉道,挤压住正在行走的蒋某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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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采煤机、掘进机、耙岩机、侧装机停机或检修时,未将滚筒、截割头、耙斗、铲斗落地的;未停电、闭锁、打 开离合的;
【条文依据】
采煤机、掘进机、耙岩机、侧装机停机或检修时必须停电、闭锁、打开离合,并将滚筒、截割头、耙斗、铲斗落地。
【典型案例】 
某矿工作面,采用MLQ-80型采煤机割煤和SGW-40型刮板输送机运煤,运转工在采煤机附近处理刮板故障,两名支柱工准备到煤壁侧处理片帮,在接近采煤机时所带工具无意触动采煤机滚筒启动按钮,滚筒转动(因采煤机司机离开采煤时,未切断电源和打开离合器),将运转工绞入滚筒当场死亡。
【典型案例】 
某矿掘进工作面,掘进机完成掘进工作后,其他工作人员开始架棚作业。由于掘进机司机未按规定切断电源,瓦斯检查员擅自开动机器,将一掘进工割伤致死。
【典型案例】 
某矿四点班,掘进队当班出勤24人,跟班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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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9月27日掘进57.2m,超出允许进尺17.2m。工作面还执行“超前浅孔排放”局部防突措施。9月29日效果检验结果合格,允许进尺4.2m,晚班超出允许进尺0.7m。工作面还经常出现瓦斯超限,打钻过程中经常喷孔,并有擅自将瓦斯传感器移动至靠近风筒口位置的违规现象。事故原因:抽采不达标,超出控制允许范围掘进,违章作业造成。
54.瓦斯抽采钻孔工程量、防突效果检验、抽采达标评判弄虚作假的;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防突、抽采方面的规定。瓦斯抽采和防突效检不得弄虚作假,严禁在未达标和未消突工作面采掘作业。
高突矿井必须建立完善抽采打钻施工视频监钻系统,严格执行打钻考核验收制度;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突出煤层一次采全高和分层开采的顶层工作面开采前,矿井必须进行工作面整体抽采达标评判,需分段评判的工作面,一次评判范围不得小于500m,并留有不小于20m的评判超前距,评判结果上报义煤公司批准。用于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的瓦斯压力和含量指标必须由第三方机构测定。
【典型事例】
X煤矿北二机巷掘进工作面在修理过程中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轻伤。该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北二机巷掘进面防突措施采用小孔密排超前钻孔。预测和效检使用△h2值,未实测钻屑量。3月17日晚,打检孔1个,孔深3m,测定△h2值超过临界值,有突出危险,但放了出班炮。次日8点班13时即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
事故原因:一是工作面所在区域具有严重的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没有认真执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措施、效检深度不够,没有超前距。二是防突效检弄虚作假,该矿的防突台帐、防突现场记录本不真实,数据虚假,三是不落实防突规定,效检只有一个孔,且未测定钻屑量指标S。
55.矿井瓦斯抽采率未达到指标规定,仍然组织生产的;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矿井瓦斯抽采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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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矿八点班通风区杨X单人检查X老巷,在无人监护情况下,也没有边前进边检测一氧化碳气体,巡查至X密闭墙时,密闭裂缝中涌出一氧化碳气体致其中毒死亡。事故原因为单人进入老巷无人监护,没有检查一氧化碳气体。
七、防灭火专业(8条)
63.井下违规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未按规定撤人的;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动火作业的要求。取自《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三十九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当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焊接前应当清理或者隔离焊碴飞溅区域内的可燃物。上述工作地点应当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甲烷浓度不得超过0.5%,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完毕后,作业地点应当再次用水喷洒,并有专人在作业地点检查1h,发现异常,立即处理。
(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7)严禁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电焊(气割)工入井动火作业。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者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典型事例】
X矿发生死亡80人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就是因气焊切割钢板时,飞溅的火花引燃作业点附近残留的胶末、胶带引起的,焊接工作开始前未制定相应安全措施,防灭火设施不齐全,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
64.自然发火矿井注水、注浆、注惰性气体等防灭火系统不能保证正常运行的;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自然发火矿井防灭火系统的规定。按照《煤矿防灭火细则》要求如下:
1)注浆防灭火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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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巷道内烟气逐渐消失。此时,胡某等人发现不远处有灯光,发现为柴某与任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为2人在没有救护人员的监护下,私自从皮带头进风眼进入皮带巷查看火情导致。
66.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未制定安全措施或未达到火区熄灭条件启封火区的;
【条文释义】
本条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九条有关规定,未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确认火已熄灭前启封或注销封闭火区的:①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者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②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0%以下;③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④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者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⑤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1个月以上。
(2)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条有关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①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未制定安全措施的;②启封火区时,未做到逐段恢复通风,未同时测定回风流中一氧化碳、甲烷浓度和风流温度的,或者发现复燃征兆时,未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的;③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时,未全部撤出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的。
【典型事例】
X矿5412回采工作面因火灾封闭。矿领导为了早日出煤,在火区尚未彻底熄灭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启开火区密闭,次日,火区发生瓦斯爆炸,死亡124人,重伤50人。
67.掘进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独头巷道着火点、高温点处理时,处理点以里继续掘进或者有人员进入的;
【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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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又没有使用水炮泥封孔,违章爆破,导致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发生。
73.处理瞎炮作业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没有跟班队干现场监督的;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处理瞎炮的规定。目的是确保安全处理瞎炮。
严禁采用镐刨、硬拽电雷管、打眼加深残眼(不论有无残药)或掏药、用压风吹等办法处理拒爆,因为这些做法都极容易因起炸药卷中的电雷管受到强烈冲击、震动和高压气体压力作用下引发爆炸事故。
为了确保安全,公司规定处理瞎跑必须由跟班队干现场监督。
【典型事例】
X矿在-100m水平南翼2109工作面处理拒爆时,在拒爆炮眼0.1m处打新眼,新炮眼与拒爆炮眼相通,引起雷管炸药爆炸,打眼工当场死亡。事故原因是未按规定处理瞎炮。
74.人员未全部撤至安全地点进行爆破作业的;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爆破安全距离的规定。
规定爆破安全距离目的是防止发生爆破崩人事故。公司文件规定如下:
(1)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的炮掘、炮采工作面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1、井巷揭煤工作面在揭开煤层爆破时,躲炮距离不少于500m,爆破后至少等2h才准进入检查,48h后才准进行施工。后续过煤门爆破,躲炮距离不少于3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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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救。
89.作业场所出现灾害情况或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报告,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未及时撤人的。
【条文依据】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通知》(矿安〔2023〕26号)
(1)建立煤矿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制度
煤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煤矿分管负责人或带班值班矿领导报告;情况严重的,及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①井下甲烷浓度达到0.75%以上,或者变化浓度超过0.2个百分点的;
②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急剧变薄、增厚的;
③矿井涌水量(不包括探放水时的可控出水量)、长观孔水位变化幅度达到20%以上的;
④井下出现突水点;
⑤矿井一氧化碳浓度达到24ppm,或者变化浓度超过5ppm的,或者有带式输送机的进风巷发现一氧化碳的;
⑥冲击地压监测单个微震事件能量达到104J以上的;
⑦采掘工作面遇有预测外或者变化较大地质构造的;
⑧顶板离层、锚杆(索)应力、支架压力等监测数据突然增大,或者锚杆(索)断裂、棚梁棚腿弯曲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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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该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人员在井下-115m水平北翼岩石巷配电点处吸烟,引爆顶部积聚的瓦斯,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23万元。
93酒后上岗或值(带)班空、脱岗的
【名词解释】 
酒后上岗---使用酒精测试仪测量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为酒后上岗。
【条文依据】 
本条是对酒后上岗或值(带)班人员在值(带)班时间内不得有空岗、脱岗的规定。
因工作人员喝酒后上岗,往往神志昏沉,精力不集中,工作中容易出现差错造成各类事故发生;井下发生各类突发事件时领导干部在值(带)班过程中出现空岗、脱岗行为后都不能迅速反应、及时做出正确决策,延误处理问题的时间,造成严重后果。所以要求所有工作人员不得酒后上岗,值(带)班领导及具有值(带)班责任、义务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值(带)班。
94.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名词解释】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指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复)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上岗作业的。
【条文依据】
本条是针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的规定。
由于煤矿井下作业环境比较特殊,危害因素较多。因此,国家对煤矿企业可能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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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隐瞒生产地点违规组织生产的。
【条文依据】
本条是针对隐瞒生产地区违规组织生产行为的规定。
矿井隐瞒生产地区违规组织生产行为的目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了赶任务赶进度而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采掘头面布置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数量,系统不合理,安全设施不健全,基建矿井边基建、边生产等为逃避检查、处罚而隐瞒生产地区的违规行为。要求各单位每月必须如实上报采掘工程计划、采掘头面安排,停产头面要注明停工原因及时间,临时安排的采掘头面要在开工前向公司相关部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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