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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刑法原则考论》阅读碎札

 吴营洲文存 2023-06-13 发布于河北

《唐代刑法原则考论》阅读碎札

吴营洲

读了一本法律方面的书,是为《唐代刑法原则考论》。阅读其间,偶有所感,遂信手草记如下:
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在《秦律》中也有一条:“子告父母,妾臣告主,非公室告,勿听。”就是说,如果子告父母,臣妾告主,只要所告内容“非公室罪”,官府便不会受理。
在汉简《二年律令·告律》中,甚至规定:“子告父母,妻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所谓“弃市”,就是“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
到了唐代,《唐律疏议》中规定了违背应容隐罪犯的处罚,其中第345条称:“告发祖父母、父母者:绞。”因为告祖父母、父母者,为“十恶”之“不孝”。
如此这般,或许就没了“大义灭亲”者。——你想“灭亲”吗?那就先“灭你”!
在所谓的“十恶”中,处刑最重的,自属“反罪”“逆罪”“叛罪”。
其中,对行为犯均处最重的斩刑,并均缘坐亲属,且共犯不区分首从。
而对仅仅是“谋反”,并未“真反”的,也是严惩不贷的。这就是,“口陈欲反、逆、叛之言,勘无真实之状者,也论罪处罚”。是为失言获罪、言辞归罪。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法经》就已有言辞归罪的先例:“议国法令者诛。”
到了秦代,据《史记·项羽本纪》载:“秦始皇帝游会稽,渡浙江,梁与籍俱观。籍曰:“彼可取而代也。”梁掩其口,曰:“毋妄言,族矣!”——这也是害怕“失言获罪”的。
据《朝野佥载》:唐玄宗开元初年,“羽林郎将张仙坐与薛介然口陈欲反之状,俱流岭南”。
是书称:“文献中记载因言辞归罪的情况也多处可见,且多集中在侵犯皇权专制统治罪。”

由于唐律不仅惩罚“十恶”犯罪中的行为犯,也惩罚言辞犯、思想犯。
在后两者中,作为判断标准的客观因素较少,所以在实际的司法运行中,随意性较强,并且皇帝拥有最高的司法权,可以以权破法,专断独行。
据《旧唐书·刘文静传》载:刘文静屡有军功,但身居下位,心怀怨望,他向唐高祖言:“起义之初,忝为司马,计与长史位望略同;今(裴)寂为仆射,据甲第,臣官赏不异众人,东征西讨,家口无托,实有觖望之心。”高祖却因此认为:“文静此言,反明白矣。”最后,刘文静因几句牢骚话而定谋反罪,遭杀身之祸,“籍没其家”。
据《唐会要》载:“(贞观)十八年九月,茂州童子张仲文,忽自称天子,口署其流辈数人为官司。大理以为指斥乘舆,虽会赦犹斩。”——其细节无须详述,其实质就是,“皇帝拥有最高的司法权”。
此前,我自然知道在我国的夏商周时代,是有奴隶的,且奴隶是没有人身自由的,是可以随意买卖的,但没有想到,到了唐代,竟然也有“奴隶性质”的人,也是可以随意买卖的,这就是所谓的“奴婢”。
那时的奴婢,通常被认为是“物”非“人”,在《唐律疏议》中就认为,他们“不同人例”“律比畜产”“奴婢同资财”。他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具有人的法律地位。他们常与牛马在“口马行”进行交易,官方还公布统一的市估价。
这,真的令我感到意外。——也更为清醒地意识到自己历史知识的匮乏。
但我知道,满清是有奴隶的。而那些奴隶同样是没有人身自由的。
比如说,曹雪芹家就属于爱新觉罗家的家奴。
满清贵族对自己的家奴,可以打,可以骂,也可以随意地杀。对此任何人不得干预。但有一点,只要是你的家奴,只要你一时间并不想杀死他,那你就得养活他。不然的话,该贵族会被其他贵族笑话……
诸如曹雪芹家,虽然获了罪,虽然家被抄了,但他身为旗人,每月可关四两银子,每季可领一石米,这就是所谓的“铁杆庄稼”……
这些银子,这些米,也许能够维持曹雪芹一家人的日常开销……

在是书中,我看到了一个几近奇葩的案例:
在南朝齐朝时,还见有十岁小孩受罚的判例。“有小儿年十岁,偷刈邻家稻一束”,时任吴县县令孔琇之将其“付狱治罪”。有人劝阻,认为是否处理过严,孔琇之回答:“十岁便能为盗,长大何所不为?”消息传出,“县中皆震肃”。
是啊,即便是而今的我,也感到“震肃”。所谓“震肃”,便是“因慑于威猛之政而风气肃然”。
不过细细想来,这位县太爷孔琇之孔大人的断案理由或也没错,民间不是有这样一句俗谚吗:“三岁看小,七岁看老。”何况这个“偷刈邻家稻”的小孩都已“十岁”了,算是“定型”了。
在是书中,还转述了《新唐书》中的一则案例:
张瑝和张琇兄弟二人的父亲被人杀害,二人为父报仇杀了仇人,在又去杀仇人同伙时,“璜时年十三,琇少二岁”。张九龄认为年仅十三岁、十一岁的二人为父报仇,是为“孝烈,宜贷死”。但“侍中裴耀卿等陈不可”,最后“乃杀之”。

我读是书,方知在我国的古代,“私习天文”竟也是一种罪,且为重罪。
据《隋书》载,有个叫张仲让的人,在朝廷不得志,辞官还乡,在民间“数言玄象事”,预测天象,“州县列上其状,竟坐诛”。
是书称,法律禁止“私习天文”始于西晋。到了唐代,对“私习天文”者也是处以重刑的。
《唐律疏议·职制律》总第110条规定:“私习天文者,徒二年。”
为何如此呢?
是书称,古代的天文学,最初是为了农业生产的需要,但逐渐成了帝王之学,带有了迷信色彩和政治色彩了,正如“君权天授”“天命转移”“天人合一”等等,因此研究天文的权力也收为国有。甚至,为了防止天象外泄,国家还严禁天文官员和非天文官员交往。

在我国古代,“流刑”是一种很常见的刑罚。
是书称,此刑始于秦汉,隋定为五刑之一,沿至清。
《唐律疏议》有这样几条:
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流二千里。
预谋犯罪者,首者绞,从者流。
盗大祀神御之物,流二千里五百。
…………
所谓“流刑”,就是把犯人遣送到边远的地方去服劳役。
据我所知,屈原是被流放过的。至于他到了流放地是不是“服劳役”,我还没有见过相关史料。我估计,把屈原流放到流放地,或许是让他自生自灭的。
苏轼是被流放过的。苏轼到了流放地自然没有“服劳役”,却也是让他自食其力,自己想办法养活自己,以及全家。
曹雪芹的舅祖李煦是被流放过的。他是被流放到了东北的打牲乌拉。他到了流放地是不是“服劳役”,我也没有见过相关史料,但在那个“苦寒”之地,年迈的他很快就死了。
我曾经有个网友,就是大东北的。她对“流刑”一说极为反感。她说:“你们犯了罪,就流放到我们这里,那么我们世世代代生活在这里的人,就都是罪犯吗?”
她的此问,的确掷地有声。——印象里我当时是:瞠目结舌,一脸死灰。
而现今我读了是书,才知道了,所谓“流刑”,其实就是“将犯罪人逐出本氏族”,或者说,是将犯罪人逐出一直是他安身立命的所在。
我国属于农耕民族,农耕民族是“安土重迁”的,一个被流放的人,就像是个没了根儿的浮萍。个中滋味,非亲历者碍难体察。据说,有些“罪行”较重的,即便是“流刑”期满,也不让他重归故里。

在是书中,我还看到了一个“耐”字,也是“耐刑”。
诸如《二年律令·告律》中有这样一句:“以县官事殴若詈吏,耐。”即,因公事而殴打、谩骂低级官吏,仅罚“耐”。
所谓的“耐”,就是“剃去鬓须”。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如此一“耐”,自然是一种羞辱。
这让我忽地想起了:杨绛先生当年被剃了个“阴阳头”,算不算一种“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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