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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是1025 2023-06-13 发布于山东

本指短小轻薄的木片,古人常用作书写载体,后人常将其作为书信的别称,如书札、信札之类。宋代皇帝常用御札发布重要军政号令,是不经常规处理程序的亲笔诏令。封建官场中,官员之间常用书信私下商洽公事,相沿成习,亲笔书写,又称手札。上级对下级的书信称札,下级对上级的书信不再称札,改称或启等。因此,札用来专指下行文。

李鸿章的手札李鸿章的手札

札往往是由官员亲笔书写或由亲信、书启、幕友代笔,用来作官文书的补充,或表达一些不便见之于公文的意思,或对某些棘手难办的事发表个人看法。上官用札说公事,或于下发正式文书之前打招呼,或于下发正式文书后重申,不用牌、票一类文书套语,显得亲切,没有书吏口吻,一看便知不是例行公事,容易引起下级重视。上级同下属商谈公事用的札,性质属于私人书信,谈妥之后,上级仍须用下行的牌正式行文。用札同下属商谈公务,较之公文更容易推动工作。从撰写制发程序来说,札也比牌、票等简单得多,不用半印编号登记,文字又很简洁,因而使用的范围越来越广。札最初并非正式文书,发出后并不需要存卷交代,行文比较随便,使用书信体。官员离任时或携去,或销毁,以免给下任留下把柄,现在已经很难见到。清乾隆(1736~1795)中叶后,为了省便,许多衙门发出札后不再另行牌等正式公文,札便被归入卷宗,交书吏保管,从而变为正式公文札文了。

清光绪三年徽州府旌表烈女给绩溪县的官札清光绪三年徽州府旌表烈女给绩溪县的官札

札文通行后,很快以其形式简便、较易入目而广泛流行开来。凡对属员有所命令、训诫,多用札饬;发审案件,可用札发;查办事项,常用札查;转发文件,多用札行;还有通饬,是对所有有关下级衙门普遍下发的。札渐渐将牌、票等文书下达命令、指示的功能取代,到清代后期,札文已成为最流行的下行文种,而牌、票只是书吏照抄照转、办理例行公事时使用。尽管如此,札文始终未被朝廷列为法定文种,也未对如何使用做出具体规定。从实际情况看,札文大多是上级对所属下级官员使用,且主要是在各地方文武衙门使用。

札文用纸大小没有明文规定,均为白色折子式样,通常是长25厘米、宽10厘米左右。札成为正式公文后,便有了特定的程式。折面正中偏上标明文种“札”字,不用印,上标一红点,是主管官标朱时所加,表示代印。内容文字由第二版右方写起,首行主管官前衔及姓(不署名)大多为木条戳印就,下空若干,用作空名讳样式,然后接写事由“为某某事”。札文行距较宽,字体较大。每幅多为四五行,少数为6行,每行字数不限,一般10余字。结尾处用命令词“切切”“速速”“勿违”之类,最后用“此札”或“特札”之类结束。然后另起,纸面下方位置大字书写受文者“右札某衙门某官某人准此”落地。札文不具后衔,在文尾页月日上用印。大多此页左下方处还有收文到达时加盖的条戳,由收文书吏填写收文日期。标朱、判日如牌、票的式样。主管官倘要补充札文未尽之意,便在标朱时随手写在折内空白之处。札文成为正式公文后,渐渐交由书吏起草撰拟,不可避免出现“等因奉此”之类套语,但因内容简短,可以少用层层转引,叙案多以撮引概括,转发文件常用粘单,文字相对简明扼要。

另外,当时也有个别人将札文写作“劄”“箚”“剳”等字样,在同一文件中有时也作为同一字的不同写法出现。一方面是因为当时汉字不够规范,有许多异体字、俗体字、通用字等;另一方面也和当时有的文书人员觉得札文不是清廷规定的法定文种,而乐于写成从明代沿用的“劄文”的“劄”字以示正规有关。清末,有人混淆札和劄,误以为在京衙门用劄,在外衙门省笔写作札,是同一文种的不同写法。事实上,两者不论从起源、程式上,还是使用方法上都不尽相同,应是两个不同的文种。光绪(1875~1908)年间,黄良玉所撰《公文缘起》中就把札文和劄付分作两个文种来介绍。札文使用广泛,而劄付除了清末变体外,只限于高级衙门。中华民国以后,两者从法令上都被取消。但是,中华民国初年有的地方如云南、直隶(今河北省)等处并未执行,札文实际仍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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