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对于自然人股东将其名下的房产无偿交给公司使用是否涉税理解比较模糊,认为个人未取得收益,房屋和公司都是自己的,不存在需要缴纳税款的情况。尤其在企业创立初期,公司内控制度未健全时,自然人股东往往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 背景 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注册资本100万,是一家以从事珠宝首饰零售的经营主体,由股东何某一人设立,并且何某将其个人名下的一处空闲商铺作为该珠宝公司的注册经营地址,并无偿交给该珠宝公司使用,商铺余值为300万。那么,针对上述何某将个人房产交给珠宝公司使用的行为,何某和珠宝公司是否涉税?若涉税应如何申报纳税? 笔者将从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方面进行分析。 增值税及附加 何某个人将房产无偿给公司使用,虽然未取得收益,但是否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上述文件并没有规定其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的行为也要视同销售,所以何某将个人房产无偿给公司使用的行为不视同销售,无需缴纳增值税,同时也就无需缴纳附加税费。 个人所得税 何某将个人房产无偿给公司使用的行为,何某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目前,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务中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虽然何某并未取得收益,但是仍然存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支费用,从而按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房产税 何某个人将房产无偿给公司使用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呢?缴纳主体是何某还是珠宝公司呢?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对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由使用者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另外,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何某将其非住宅无偿给珠宝公司使用,属于营业用途,应由珠宝公司按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文件表明,何某将非住宅无偿给珠宝公司使用的行为,何某仍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当然,如果股东提供的是住房,则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的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目前,只针对个人出租住房作出了上述免征印花税的规定,但是对于非住宅,没有明确规定,可能存在被税务机关按照市场价格,要求何某按财产租赁缴纳印花税的风险。 总结:该珠宝公司无偿使用何某个人房产的行为,需由该珠宝公司代缴纳房产税,何某个人则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存在被税务机关按照市场价格追征个税和印花税的风险。 提醒:长时间以来,中小企业主会有一种企业就是自己孩子的心态,将企业看作自己的私有物,在企业初创发展阶段,用自己的私人财产给企业造血、输血,为企业投入大量资金;在企业稳步增长规模扩大的阶段,企业主和股东又将公司当做提款机。 企业主或是无心之失,但缺乏个人财富和企业财产隔离的理念,以传统的思维去思考现代企业制度和税务制度,在目前的央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税务大数据监控的环境下,势必引起一系列不必要的行政违法风险,严重的甚至会摊上刑事风险。 企业及企业老板只有从战略层面重视起来,主动梳理企业的涉税风险,通过规范的方式把企业资产和个人、家庭财富相隔离,才能实现真正财富安全。 企业应及时掌握最新政策,在合规前提下开展业务,对项目中涉及的争议点,需提前规划、做好业务全过程管理控制,实现业财融合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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