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期间,可能出现房屋出卖人因债务导致房屋被查封情形。房屋买受人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需符合“法院查封之前签订合法有效合同、合法占有房屋、符合支付相应款项以及非因自身原因办理权属登记”之四要件,才能排除强制执行。实践中对该条款中“合法占有”的理解存在一定争议,为厘清相关问题,我们查询了相关案例并作出如下梳理,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相关法律法规 “合法占有”应当如何认定 [1]苏福:“对查封前合法占有应从严认定”,载《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5期 案涉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具备交付条件,是否能认定为买受人合法占有房屋呢?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律师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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