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一般观点,判定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不动产情形,应重点查明申请执行标的数额、执行财产评估价值,并审查两者之间是否基本对应,即是否“明显超标的额”: 1.诉讼保全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而非存款等具有明确价额的财产,无法精确计算其价值,执行法院仅能按照已成交房产的价格情况,结合周边同类房产的实际成交价格,并考虑市场需求量以及价格波动等因素,综合估算查封、扣押、冻结房产的价值。 2.当事人提供的已在房屋产权部门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仅能说明交易时点的价格,可以作为确定房产价值的参考因素,不能据此确定查封、扣押、冻结房产的实际价值。 3.如果财产方便执行,不存在客观或法律障碍,执行法院应当立即对执行财产启动评估程序,进而认定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而不宜无任何依据驳回异议。 4.总之,对于“明显超标的额”,应当从宽掌握。 案例一 【案号】(2016)最高法执监288号 【裁判要旨】 执行程序中对于超标的查封争议,重点审查债权总额与执行标的物价值相当。 案例二 【案号】(2015)执复字第54号 【裁判要旨】 1.判定执行实施案件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应当先行查明案件执行标的数额。执行异议案件审查中,如对执行标的数额未经审查即认定不存在超标的查封,则构成认定事实不清。 2.被执行人如主张超标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立即对案涉房产进行委托评估,按照委托评估价格认定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 (本文配图授权于----著名自然摄影师、博旅文化NatureCulture创始人郑洋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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