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司法 德润长清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某借款100万元,双方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当日,张某与王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张某以自己的一处房产为朋友李某的1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6年6月,借款人李某去世。2023年张某诉至法院,认为该笔借款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出借人王某也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王某享有的抵押权已经消灭,所以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协助办理其房产的抵押权涂销登记。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款合同约定主债务借款期限早已于2013年7月届满,至今已近十年,而王某未举证主债务存在中断或中止诉讼时效的情形,亦未举证曾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王某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以致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故抵押权已依法消灭,故对其抵押权不再予以保护。最终,判决王某协助张某办理案涉房产的抵押权涂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有着上述相同规定。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应在实现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后,抵押权就因除斥期间的经过而消灭,此时,抵押人可以请求涂销登记,如此既能够使当事人从抵押关系中摆脱出来,也能够实现抵押物的物尽其用,从而打破抵押僵局,达到双赢局面。 温馨提示 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长清法院”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谢谢大家。 原标题:《以案释法 | 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主张抵押权,抵押权是否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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