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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林忠军:《周易》文本卜筮性重新确立与易学解释的理路

 花间一酒壶 2023-06-15 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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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学界有一种观点:《周易》本为卜筮之书,经过王弼、程颐等人解释,《周易》文本基本上摆脱了卜筮神秘色彩,而真正具有了哲学意义;而南宋朱熹撰《周易本义》,恢复《周易》原来的卜筮属性,是哲学思维的倒退。故作为《周易》易学或哲学之研究,朱子的《周易本义》往往不被重视。若从朱熹整个易学解释看,此种观点过于轻率,是对于朱熹的误解。其实,朱熹作《周易本义》和《易学启蒙》等书,重提《周易》卜筮性有其历史原因和学术整体发展的思考。

关于《周易》文本的性质,历来一直存在着很大争议。《周易》成书后,主要用于筮占。按照《周礼》记载,《周易》为史官所掌管,其功能是为统治者提供决策。在反映春秋时期历史风貌的史书《左传》《国语》里有22处关于《周易》的记载,其中用于筮占的有16例(包括其他《易》),用于说理、评价人物等的有6例。这说明了在春秋时期,《周易》主要被视为卜筮之书。春秋末期,经过孔子(儒家)的解释,《周易》被赋予了道德内涵,但仍然保留了《周易》卜筮的性质。孔子曾说过,自己用《周易》筮占的应验率达到“百占而七十当”①。当然,他更重视德性,他的易学是从卜筮入手,进而到达数理与德性,即所谓“幽赞而达乎数,明数而达乎德”②,并以此区别于专事筮占的巫医和掌管筮占且明数理的史官。由此,他提出了“观其德义”“疑德而占”的德占重于筮占的观点。③他承认《周易》卜筮有教化民众的作用,提出“神道设教”的观点。同时,他认为《周易》为圣人所作,蕴涵文王之道,故其有“尽圣人之意”的作用。至汉代,独尊儒术,《周易》因为孔子整理与解释,被尊为了五经之首、大道之源。然而,汉儒却从未就此否定《周易》的卜筮性。班固在《汉书·艺文志》中明确提出,《易》因是卜筮之书而免于秦火,乃至于流传到汉代仍传授不绝。《京房易传》与《易纬》等著作将《周易》视为“理人伦、明王道”的政典,又将其视作卜筮之书,认为其具有“断天下之疑,定天下之吉凶”的作用,可以为统治者稳定社会秩序,巩固政权提供了决策依据。

然而魏晋时期的王弼,从《易传》“观变阴阳而立卦”“立象尽意”的观点从发,以老庄注《易》,辨名析理,通过话语转换,将《周易》阐发为以道(无)为本,蕴涵有无、本末、动静等富有思辨性的哲学著作,客观上否定了《周易》的卜筮性。如果说,在孔子那里《周易》具有二重性(卜筮性和哲理性)的话,那么经过王氏注释,《周易》已不再有卜筮的功能,转而成为了一部只具有纯粹哲学意义的书。此种易学研究随着唐代《周易注疏》的成书,在政治上取得了合法地位,进而深深地影响了宋代易学。虽然宋代易学并未彻底否定《周易》卜筮的性质,但是,《周易》是儒家明理之书,已成为当时学界的主流观点。如北宋程颐秉承了王弼的易学研究思路,提出“易,变易也。随时变易以从道也”④以及“即事尽天理,便是易”⑤的观点,并以此出发,对《周易》做了新的诠释。同时代的张载作《横渠易说》,认为《周易》是一部规范人行为的天人之书,提出“易即天道……此则归于人事”和“圣人与人撰出一法律之书,使人知所向避,易之义也”⑥的观点。虽然张载的观点与程颐不尽相同,然就其义理解《易》而言,其与程氏并无二致。

与之不同的是,南宋朱熹以还原易学本来面貌为旨归,重新确立了《周易》文本的卜筮性质,他认为,《周易》因卜筮而作,故当为卜筮之书,并对这一论断做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证。在他看来,易学起源于卜筮活动,与当时社会整体文化水平和文明程度相关。上古,处于蒙昧时期,民风淳朴,尚未开化,民众智力低下,不明事理,不辨是非,遇事不知所措,无所适从,故圣人以卜筮教化民众,趋利避害,成就事物,此为卜筮之《易》形成的最为重要的原因。他说:“古时人蠢蠢然,事事都不晓,做得是也不知,做得不是也不知,圣人便作《易》,教人去占,占得恁地便吉,恁地便凶。所谓'通天下之志,定天下之业,断天下之疑’者,即此是也。”⑦“盖上古之时,民淳俗朴,风气未开,于天下事全未知识。故圣人立龟以与之卜,作《易》以与之筮,使之趋利避害,以成天下之事。”⑧

在朱熹看来,《周易》为卜筮之书,有其学理的依据。从易学文本起源看,伏羲画卦、文王周公作辞,皆为卜筮而作,卦爻辞皆为卜筮之辞。“八卦之画,本为占筮。方伏羲画卦时,止有奇偶之画,何尝有许多说话!文王重卦作繇辞,周公作爻辞,亦只是为占筮设。到孔子,方始说从义理去。”⑨“《易》为卜筮而作,皆因吉凶以示训戒,故其言虽约,而所包甚广。”⑩按照他的解释,伏羲画卦,只为卜筮,不是明白了许多道理而画卦,即“不是晓尽许多道理后方始画”(11),八卦虽内涵“阴阳刚柔、吉凶消长之理”,但伏羲“只是使人知卜得此卦如此者吉,彼卦如此者凶”(12)。他认为《周易》文辞是为卜筮而设。如《周易》中有吉凶、悔吝为占断之辞,若不是占断之辞,“又何故说许多'吉凶悔吝’”(13)?“如说'田猎’'祭祀’,'侵伐’'疾病’,皆是古人有此事去卜筮,故爻中出现此。”(14)如乾卦之辞即是卜筮之辞。“如卜得乾卦云'元亨利贞’,本意只是说大亨利于正,若不正,便会凶。如卜得爻辞如'潜龙勿用’,便教人莫出做事。如卜得'见龙在田’,便教人可以出做事。如说'利见大人’,一个是五在上之人,一个是二在下之人,看是什么人卜得。”(15)

孔子虽然推明《周易》义理,却从未否定《周易》卜筮之本义,相反,他对于《周易》卜筮之意做了详细的疏解。按照《易传》解释,《周易》具有占筮的功能,朱熹列举了《系辞传》中对此的解说,如“极数知来之谓占”,“莫大乎筮龟”,“是兴神物以前民用”,“动则观其变而玩其占”,“圣人之作《易》,观象设卦,系辞焉以命吉凶”等语,“皆见得是占筮之意”。“若不是占筮,如何说'明吉凶’?”(16)故他说,《系辞传》“自'大衍之数’以下,皆是说卜筮。若不是说卜筮,却是说一无底物”(17)。以朱熹之见,孔子言理,未脱离卜筮,是在解释卜筮时阐发出的道理。他说:“到得孔子,尽是说道理,然犹就卜筮上发出许多道理,欲人晓得所以凶,所以吉。卦爻好则吉,卦爻不好则凶。若卦爻大好而己德相当,则吉。卦爻虽吉,而己德不足以胜之,则虽吉则凶。卦爻虽凶,而己德足以胜之,则虽凶犹吉。反覆都就占筮上发明诲人底道理。”(18)他以《象传》释《需》九三为例,说明之:“《需》九三:'需于泥,致寇至。’以其逼近坎险,有致寇之象。《象》曰:'需于泥,灾在外也,自我致寇,敬慎不败也。’孔子虽说推明义理,这般所在,又变例推明占筮之意。'需于泥,灾在外’,占得此象,虽若不吉,然能敬慎则不败。又能坚忍以需待,处之得其道,所以不凶。或失其刚健之德,又无坚忍之志,则不能不败矣。”(19)

朱熹采用了比较的方法,说明《周易》与《大学》《中庸》《周礼》《诗经》等著作有本质区别;《周易》本是卜筮之书,而非教人明理之书。“今学者讳言《易》本为占筮作,须要说做为义理作,若果为义理作时,何不直述一件文字,如《中庸》《大学》之书,言义理以晓人?须得画八卦则甚?《周官》唯太卜掌三易之法,而司徒、司乐、师氏、保氏诸子之教国子、庶民,只是教以诗书,教以礼乐,未尝以《易》为教也。”(20)“圣人要说理,何不就理上直剖判说?何故恁地回互假托,教人人不可晓?又何不别作一书?何故要假卜筮来说?又何故说许多'吉凶悔吝’?”(21)故他以孔子、周公为例,说明之。孔子虽说过“加我数年,五十以学易,可以无大过矣”的言论,却未曾以《易》教人。更多说的是“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即用《诗经》《乐经》《礼经》教人。而周公作《周礼》“纤悉毕备,而《周易》只掌于太卜之官,却不似大司乐教成均之属样恁地重”(22)。《周易》为卜筮之书,如同《春秋》为记事之史书一样,“《春秋》,圣人本意只是载那事,要见世变,'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臣弑其君,子弑其父’,如此而已。就那事上见得是非美恶曲折,便是因以发底”(23)。也就是说,《周易》为卜筮之书,其义理由卜筮而发。

同时,按照《周礼》记载,周代设史官掌管卜筮之书,《周易》成书后,与其他易,皆为当时的太卜史官所掌管。《周礼》言:“太卜掌三易之法,一曰《连山》,一曰《归藏》,一曰《周易》。”他说:“易乃是卜筮之书,古者则藏于太史、太卜,以占吉凶,亦未有许多说话。”(24)朱子以此说明《周易》本为卜筮之书。同时,春秋时,《周易》多用于卜筮。《左传》《国语》记载了《周易》的筮例,“《左传》《国语》方说《易》,然亦只是卜筮尔”(25)。

朱熹之所以重提《周易》为卜筮之书,是因为他所处南宋时代其易学主流秉承了北宋易学研究的传统,具有重义理轻卜筮本义之倾向。如朱熹所言,“今学者讳言《易》本为占筮作,须要说作为义理作”(26),“今未晓得圣人作《易》之本意,便先要说道理,纵饶说的好,只是与《易》元不相干”(27)。有感于此,朱熹重点对于当时流行的将文本确定为义理之书、用义理解读易学文本的做法,提出了深刻的批评。

近世言《易》者直弃卜筮而虚谈义理,致文义牵强无归宿,此弊久矣。要须先以卜筮占决之意求经文本义,而复以《传》释之,则其命辞之意,与其所自来之故,皆可渐次而见矣。(28)

今之说《易》者,先掊击了卜筮。如《下系》说卜筮,是甚次第!某所恨者不深晓古人卜筮之法,故今说处多是想象古人如此。若更晓得,须更有奥义可推。(29)

在朱熹看来,王弼后乃至宋代易学,其主流是义理研究。这种无视文本原初卜筮意义而进行的易学义理解读,背离了圣人之本义,是对于真实易学史发展的割裂,其所研究的文本之义理,是无根之虚谈,“牵强无归宿”。朱熹点名批评了秉承王弼易学的程颐易学,认为程颐“教人看《易》,只看王弼注,胡安定、王介甫解”(30),不讲卜筮与象数,无限推演义理,失去《易》本义。他说:“圣人为《彖辞》《象辞》《文言》,节节推去,无限道理。此《程易》所以推说得无穷,然非易本义也。”(31)

朱子分析造成宋代易学解释弃卜筮而重义理的原因,指出其原因在于宋代易学误将《周易》经传的次序本末倒置。《周易》古经在先,孔子释《易》之《传》在后。由于孔子释《易》多言义理,故使研《易》者无视卦爻本义,把重点放在了孔子的易学解释上,即所谓“不看卦爻,而看《系辞》”,从而误认为《易》之精华在于义理。在朱子看来,“不看卦爻而看《系辞》,是犹不看《刑统》而看《刑统》之《序例》也,安能晓”(32)?朱子认为,孔子对于《易》的义理解说,是有一定条件的,不是无原则地随意阐发义理。他说:“所以《大象》中只是一句两句子解了,但有《文言》与《系辞》中数段说得较详,然也只是取可解底来解,如不可晓底也不曾说。”朱熹将以孔子《系辞》为据,言义理者,视为小心眼,“今人只是眼孔小,见他说得恁地,便道有那至理,只管要去推求”(33)。显然,朱熹是在批评北宋张载等人。张载曾提出“《系辞》所以论《易》之道,既知《易》之道,则象在其中,故观《易》必由《系辞》”。“不知《系辞》而求《易》正犹不知礼而考《春秋》也。”(34)在朱子看来,宋代易学出现弃卜筮而言理的倾向,归根到底,是孔子过多言理而客观上掩盖了《易》之本义,故朱熹说:“孔子之心,不如文王之心宽大,又急要说出道理来。所以本意浸失,都不顾元初圣人画卦之意,只认各人自说一副当道理。及至伊川,又自说他一样,微似孔子之《易》,而又甚焉。”(35)

其实,朱熹重提《周易》文本卜筮之性质,只是为了纠正易学中的解释偏差。他并未将卜筮与义理对立起来,否定《周易》筮占话语所蕴涵的义理,而是把卜筮和义理视为文本应有、不可分割的整体。他明确说过:“《易》以卜筮用,道理便在里面,但只未说到这处。”(36)“《易》本因卜筮而有象,因象而有占,占辞中便有道理。”(37)

朱子所说的“未说到这处”,是说《周易》有许多道理,只是未到言理时候。应先将《周易》置于卜筮视域中,以卜筮言之,然后言理,不可以弃卜筮急于先说理。“今人心性褊急,更不待先说他本意,便将道理来袞说了。”(38)也就是说,易学解释,当先言卜筮,而后言理。朱熹以乾卦为例说明之。“如筮得乾之初九,初阳在下,未可施用,其象为潜龙,其占曰'勿用’。凡遇《乾》而得此爻者,当观此象而玩其占,隐晦而勿用可也。它皆仿此,此《易》之本指也。盖潜龙则勿用,此便是道理。”(39)按照朱熹的理解,《周易》起源于卜筮,因卜筮而有文本、象数与义理,而象数与义理不可分割,融为一体。易学解释正确方法应当是从卜筮入手,解读《周易》本义,然后由本义推演其中义理。他说:易学研究“先通得《易》本指后,道理尽无穷,推说不妨。若便以所推说者去解《易》,则失《易》之本指矣”(40)。这种解释与时人相比,似乎过于粗糙简单,但却未失《易》之本义。他说:“据某解,一部《易》只是作卜筮之书。今人说得来太精了,更入粗不得。如某之说虽粗,然却入得精,精义皆在其中。若晓得某一人说,则晓得伏羲文王之《易》,本是作如此用,元未有许多道理在,方不失《易》之本意。”(41)

因此,依朱子之见,易学解释当先从卜筮入手,恢复《周易》文本卜筮话语,以之解释《易》文本,则符合圣人本意,反之,则背离圣人之意。他以“死”“活”说明之:“今人只把做占去看。便活;若是的定把卦爻来作理看,恐死了。”(42)他所说的“活”,指以卜筮解释卦爻及其文辞,通达圆融,真正展现出圣人本意。所说的“死”,指不言卜筮,空言道理,无法融通文本之意,将《周易》变成了毫无用处的死书。“古人必自有活法,且如筮得之卦爻,却与所占底事不相干应时如何?他到这里,又须别有个活底例子括将去。不只恁死杀着。或是用支干相答配处,或是因他物象。”(43)既然《易》为卜筮之书,故读《易》,当明大衍筮法,“如读《易》不曾理会揲法,则说《易》亦是悬空”(44)。同时,他认为,要身临其境,进入卜筮活动氛围,用卜筮语境来理解《易》。“读易当如筮相似,上达鬼神,下达人道。”(45)就其文本而言,先解读六十四卦,再读《易传》。他说:“熟读六十四卦,则觉得《系辞》之语直为精密,是《易》之括例。要之,《易》书为卜筮而作。”(46)

不仅如此,他还考察易学史上对于《周易》文本性质的不同理解,及由此而形成的两种不同的解释易学理路。他说:

《易》本卜筮之书,后人以为止于卜筮。至王弼用老庄解,后人便只以为理,而不以为卜筮,亦非。想当初伏羲画卦之时,只是阳为吉,阴为凶,无文字。某不敢说,窃意如此,后文王见其不可晓,故为之作彖辞。或占得爻处不可晓,故周公为之作爻辞。又不可晓,故孔子为之作《十翼》。皆解当初之意。……今人须以卜筮之书看之,方得;不然不可看易。(47)

朱熹反对易学史上割裂卜筮与义理联系,仅仅只从义理角度去理解和解释易学文本的做法,并就此提出了批评。他认为仅将《周易》视为卜筮之书,专门用卜筮研究易学,或仅将《周易》视为义理之书,专门用义理研究易学,都是一种偏见。王弼之前的易学研究,认定《周易》是卜筮的书,以此将易学研究仅仅停留在卜筮上,沉湎象数而不能自拔,过分解读象数,不去关注其义理,此为一弊。他说:“近世说《易》者,于象数全然阔略。其不然者,又太拘滞支离,不可究诘。故推本圣人经传中说象数者,只此数条,以意推之,以为是足以上究圣人作易之本指,下济生人观变玩占之实用。学易者绝不可以不知。而凡说象数之过乎此者,皆可以束之高阁,而不必问矣。”(48)朱子认为,对于这种拘泥于卜筮及其象数的倾向,圣人早有察觉。他说:“圣人恐人只把做占筮看,便以义理说出来。”(49)“孔子恐义理一向没卜筮中,故明其义。”(50)同样道理,自王弼以老庄解《易》后,易学研究摒弃易学文本的卜筮本义,崇尚义理。如前所言,脱离文本卜筮之意而无限推演义理,也是一弊。

朱熹重定《周易》为卜筮之书,以卜筮话语解读之,然后推演其中义理,这种易学解释方法与理路,异于他以前的或偏于卜筮或偏于义理的其他易学研究。对此,他有如此解说:“某之说《易》,所以与先儒、世儒之说皆不同,正在于此。学者须晓某之正义,然后方可推说其他道理。某之意思极直,只是一条路径去。若才惹着今人,便说差错了,便非《易》之本意矣。”(51)朱熹的易学解释,是对于《易传》思想的高度概括和阐发。《易传》提出“象”“数”“理(道)”“占”的概念,并对这四个概念及其关系作了不同程度的解释,如《系辞传》言:“圣人有以见天下之赜,而拟诸其形容,象其物宜,是故谓之象”,“极数知来谓之占”,“极其数遂定天下之象”,等等。帛书《易传》言:“幽赞而达乎数,明数而达乎德。”(《要》)《易传》通过对于这些概念的解释,确立了《周易》文本的性质,即《周易》具有二重性:卜筮性(象数)和哲理性。显然,朱熹在《周易》文本的性质问题上,继承和发展了《易传》的思想。

注释:

①廖明春:《帛书〈易传〉初探》,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8年,帛书《要》,第280页。

②廖明春:《帛书〈易传〉初探》,第280页。

③参见林忠军:作《从帛书〈易传〉看孔子易学解释及其转向》,《北京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④程颐、程颢:《二程集》,《周易程氏传》卷1,《易传序》,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689页。

⑤程颐、程颢:《二程集》,《程氏遗书》卷2上,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31页。

⑥程颐、程颢:《二程集》,《程氏遗书》卷2上,第31页。

⑦黎靖德编,王星贤点校:《朱子语类》,第4册,卷66,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第1625页。下文凡引此书,仅注册、卷及页码。

⑧《卜筮》,《朱子语类》,第4册,卷66,第1621页。

⑨《卜筮》,《朱子语类》,第4册,卷66,第1622页。

⑩《卜筮》,《朱子语类》,第4册,卷66,第1626页。

(11)《卜筮》,《朱子语类》,第4册,卷66,第1624页。

(12)《卜筮》,《朱子语类》,第4册,卷66,第1629页。

(13)《卜筮》,《朱子语类》,第4册,卷66,第1623页。

(14)《卜筮》,《朱子语类》,第4册,卷66,第1627页。

(15)《卜筮》,《朱子语类》,第4册,卷66,第1632页。

(16)《卜筮》,《朱子语类》,第4册,卷66,第1628页。

(17)《卜筮》,《朱子语类》,第4册,卷66,第1627页。

(18)《卜筮》,《朱子语类》,第4册,卷66,第1629-1630页。

(19)《卜筮》,《朱子语类》,第4册,卷66,第1628页。

(20)《卜筮》,《朱子语类》,第4册,卷66,第1622页。

(21)《卜筮》,《朱子语类》,第4册,卷66,第1623页。

(22)《卜筮》,《朱子语类》,第4册,卷66,第1623页。

(23)《卜筮》,《朱子语类》,第4册,卷66,第1624页。

(24)《卜筮》,《朱子语类》,第4册,卷66,第1626页。

(25)《读易之法》,《朱子语类》,第5册,卷67,第1658页。

(26)《卜筮》,《朱子语类》,第4册,卷66,第1622页。

(27)《卜筮》,《朱子语类》,第4册,卷66,第1629页。

(28)朱熹:《朱子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5册,《晦庵先生朱文公别集》,卷三,《与孙季和书》,第4885页。

(29)《卜筮》,《朱子语类》,第4册,卷66,第1634页。

(30)《程子易传》,《朱子语类》,第5册,卷67,第1650页。

(31)《乾上》,《朱子语类》,第5册,卷68,第1695页。

(32)《卜筮》,《朱子语类》,第4册,卷66,第1622页。

(33)《卜筮》,《朱子语类》,第4册,卷66,第1623页。

(34)张载:《横渠易说·系辞上》,《张载集》,北京:中华书局,1978年,第179页。

(35)《卜筮》,《朱子语类》,第4册,卷66,第1630页。

(36)《卜筮》,《朱子语类》,第4册,卷66,第1635页。

(37)《乾上》,《朱子语类》,第5册,卷68,第1695页。

(38)《三圣易》,《朱子语类》,第5册,卷67,第1647页。

(39)《乾上》,《朱子语类》,第5册,卷68,第1695页。

(40)《乾上》,《朱子语类》,第5册,卷68,第1695页。

(41)《卜筮》,《朱子语类》,第4册,卷66,第1629页。

(42)《卜筮》,《朱子语类》,第4册,卷66,第1624-1625页。

(43)《卜筮》,《朱子语类》,第4册,卷66,第1634页。

(44)《卜筮》,《朱子语类》,第4册,卷66,第1635页。

(45)《卜筮》,《朱子语类》,第4册,卷66,第1627页。

(46)《卜筮》,《朱子语类》,第4册,卷66,第1634页。

(47)《卜筮》,《朱子语类》,第4册,卷6,第1622页。

(48)朱熹:《朱子全书》,第21册,《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36,《答陆子美》,第1563页。

(49)《卜筮》,《朱子语类》,第4册,卷66,第1621页。

(50)《卜筮》,《朱子语类》,第4册,卷66,第1627页。

(51)《卜筮》,《朱子语类》,第4册,卷66,第1629页。

摘自《论朱子对〈周易〉卜筮性的重新确立及其解释学意义》《学术月刊》2020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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