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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对宋代易学的发展——兼论朱熹、程颐易学思想之异同

 爱鹰 2015-09-17

  内容提要:朱熹提出《易》之本义为卜筮的见解,由此对程颐易学和义理学派提出批评。朱熹主张区分《周易》经传,提出易学发展阶段说。通过比较《周易本义》和《周易程氏传》,可见两者之异同。朱熹以象数、卜筮求易理,把义理学派与象数学派统一起来,从而发展了宋代易学。

  ZHU Xi set forth the view that Yi's original usage is for divination,basing onwhichhecriticized the I Ching learning of CHENG Yi and the school interpreting Yi only with its philosophical connotations.ZHU Xi favored to distinct the Text of Zhouyi from its Commentaries and divided the development of I Ching learning into different stages.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CHENG Yi and ZHU Xi's I Ching learning can be perceived by comparing the views of ZHU Xi's Zhou Yi Ben Yi(the Original Meanings of Zouyi)and CHENG Yi's CHENG Shi Yi Zhuan(CHENG's Commentaries on Yi).ZHU Xi seeks philosophical connotations of Yi in Yi's image-number system and divination.In this way,he integrated the image-number school and that of philosophical connotations into one,andimproved the I Ching learning research of the Song Dynasty.

  关键词:朱熹;宋代易学;程颐;卜筮;象数;义理  ZHUXi;IChinglearningresearchof the SongDynasty;CHENGYi;divination;image-number;philosophical connotations

  朱熹以义理思想为指导,重本义、重象数,将义理、卜筮、象数相结合,把宋易之义理派与象数派包括图书学统一起来的易学思想的提出,是对中国易学史上先前思想及思想资料的借鉴、吸取、继承、扬弃和发展,亦是对宋代易学的总结和发展,而集其大成。在这个过程中,程颐的义理易学和邵雍的象数易学均对朱熹产生了重要影响。

  有宋一代易学,大抵分为象数和义理两派(亦有心学易学和以史解《易》者),其象数派又衍出图书之学。象数派渊源于汉易;义理派深受《易传》以哲理注《易》的影响,而起于魏王弼。

  所谓易学之象数派,起源于汉代。汉人解《易》,离不开象和数。汉代之今文易学,偏重于象数,西汉初周王孙、丁宽等承习先秦卦变、互体等旧例以讲象数;其后焦延寿、京房等讲阴阳灾异,使象数学流于祥吉凶之术;至宋代陈抟、邵雍又发展为先天象数之学。陈抟得道教之图,创为太极河洛先天后天之说。陈抟传其说于后世,至刘牧推崇《河图》、《洛书》,以讲河洛之学闻名;李之才讲卦变说,属陈抟的图书学派;至周敦颐讲象,以图解《易》,作《太极图说》;邵雍则重先天伏羲之《易》,精于数学,著《皇极经世》,讲先天象数学,以先天学来源于先天图,为心法,认为“心为太极”,万化万事生于心,把宇宙万物的生成过程归结为象、数的演化过程。

  所谓易学之义理派,虽起于三国魏名士王弼,然《易传》以哲理注《易》以及汉代古文费氏《易》对义理学派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易》本为卜筮之书,王弼注《易》,独宗义理,一扫术数,倡《周易》之义理学。但王弼尚玄学,其义理含有老庄思想,以道家玄理发展了儒家哲学。义理学发展到北宋,胡瑗作《周易口义》,孙复作《易说》,石介作《徂徕易解》,李觏作《易论》,阐发义理;后程颐著《易传》,推阐义理,成为宋易义理派的代表。程氏易学重理而轻视数,他虽与邵雍同里巷居多年,世间事无所不论,然未尝言及数。但程颐也不完全排斥象数,只是把象数作为“末”和“流”,而批评象数派“义起于数”、“理源于数”的观点。

  宋代易学发展到南宋,朱熹针对程颐过分讲义理而轻视象数,以及象数派穿凿附会入于末流,而忽视义理的两种偏向,提出“《易》本卜筮之书”,其辞必根于象数的观点,以求经文之本义,而批评程氏易说;又提出经传相分,把《周易》分为伏羲、文王、孔子三圣之《易》,而探求伏羲之《易》的原始本义,认为古《易》经传相分,彖、象、文言等与经各在一处,并论述了易学发展的阶段;通过比较《周易本义》和《周易程氏传》,可见朱熹、程颐易学思想之异同;朱熹从经文本义出发,主张以象数求易理,并强调义理、卜筮、象数相结合,集理、占、象数为一体,在经传相分的前提下,亦重视《易经》与《易传》的联系,从而在克服程颐义理易学与邵雍象数易学之不足的基础上,对双方都有吸取,并加以发展,把义理、象数包括图书学统一起来,最终是为阐发义理作论证。在这个过程中,将《周易》的原理高度哲理化,发展了宋代易学,这在中国易学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一、“《易》本卜筮之书”

  朱熹关于《易经》的基本见解是:应该根据圣人作《易》的本意来解释《易经》,这个本意就是占卜,而义理之说则是后起的。如果不以《易》为卜筮之书,而把它作为义理之书来看待,就会使人们的意志混入经文,导致经的本义难明,从而堵塞了《易》所提供的通往圣人境界的道路。由此朱熹批评了义理学派义理与经文本义相脱节的倾向,这是对借经典阐发义理的宋代理学的补充,亦是易学史及经学史上的创见。

  在朱熹的著述里,“《易》本为卜筮而作”这一典型的论断随处可见。他说:

  《易》本为卜筮而作。古人淳质,初无文义,故画卦爻以“开物成物”。……此《易》之大意如此。(《朱子语类》,以下简称《语类》。卷六十六,第1620页)[1]

  所喻读《易》甚善,此书本为卜筮而作,其言皆依象数,经断吉凶。今其法已不传,诸儒之言象数者,例皆穿凿;言义理者,又太汗漫,故其书为难读,此《本义》、《启蒙》所以作也。(《朱文公文集》,以下简称《文集》。卷六十,《答刘君房(二)》)[2]

  朱熹强调,圣人作《易》的本意是为卜筮而作,所以其卦爻辞依象数而来,并以此预测吉凶。然而由于其占卜之法已失传,以致无论是言象数者,还是言义理者,都未能领会《易》之本义,或是穿凿附会,或是牵强无据,使得圣人作经的本意不明。为了纠正治《易》中的两种偏向,朱熹追本溯源,撰为《周易本义》和《易学启蒙》两书,径求圣人作经之本意。从释义学的角度看,朱熹较客观地揭示了《周易》产生之初的社会功能和作用,符合人类认识早期发展的实情。

  正因为《易经》的产生是为了满足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占卜需要,以预知吉凶,趋利避害,故在它产生之初,并没有后来所发挥的道理。朱熹所谓的“《易》本为卜筮而作”,是指伏羲、文王、周公所作之《易》,亦即其所谓易学的早期发展阶段。他说:“自伏羲而上,但有此六画,而未有文字可传,到得文王、周公乃系之以辞,故曰:‘圣人设卦观象,系辞焉而明吉凶。’”(《语类》卷六十七,第1646页)[1]也就是说,伏羲画卦作《易》,文王、周公作卦爻辞,都是为了教民占卜。由于《易》本为占卜而作,是以筮法教民,在它形成之时,并没有多少道理,所以《易》当初未被列为学校教育的内容,只是被太卜之官所执掌,与作为学校教育内容的诗书礼乐不能相比。他说:“盖《易》本卜筮之书,故先王设官掌于太卜,而不列于学校。学校所教,诗书礼乐而已。”(《文集》卷六十二,《答黎季忱》)[2]指出诗书礼乐教人以道理,故被列于学校;而《易》在当时只是为占筮而设,就其不列于学校而言,说明它的本义初不在义理,而在卜筮。推原其本,《易》以卜筮而为教化。

  虽然《易》本为卜筮之书,圣人作《易》之本意是为了占卜,但朱熹认为,占卜之《易》与义理之间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并非与义理无关,尽管相对于卜筮而言,义理是后起的。他说:

  圣人因做《易》,教他占,吉则为,凶则否,所谓“通天下之志,定天下之业,断天下之疑”者,即此也。及后来理义明,有事则便断以理义。如舜传禹曰:“朕志先定,鬼神其必依,龟筮必协从。”已自吉了,更不用重去卜吉也。(《语类》卷六十六,第1620页)[1]

  指出在理义未明以前,人们依据《易》去占卜吉凶,把命运系于占卜;到后来掌握了理义,人们便以理义为根据,不用去占卜了。朱熹引《尚书·大禹谟》舜告禹的话,以说明只要人先定志,即使鬼神也依于我,龟筮也协从于我。这就降低了卜筮的作用,提高了义理对社会生活的指导,把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不必去依赖于卜筮,反映了人类认识的深化。

  进而,朱熹指出,虽然《易》之本义为占卜,但又不止于占卜。他说:“且如《易》之作,本只是为卜筮,……圣人恐人一向只把做占筮看,便以义理说出来。”(同上,第1621页)[1]这是指孔子在卜筮的基础上,从《易》中发挥出义理来。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化,义理掌握得愈多,渐渐淡忘了《易》的本义,甚至讳言《易》为卜筮之书这一基本事实。朱熹对此加以纠正:“据某看得来,圣人作《易》,专为卜筮。后来儒者讳道是卜筮之书,全不要惹他卜筮之意,所以费力。今若要说,且可须用添一重卜筮意,自然通透。”(《语类》卷六十七,第1652页)[1]指出《易》之本义为占卜,然而也为发挥义理提供了基础,但后儒却只顾求其义理,失去了《易》的卜筮本义,这就难以与经文调适。故朱熹强调,必须还《易》之卜筮之本来面貌,才能客观自然地理会《周易》,使不违经文之本旨。从而提供了探求经文本义的易学方法论原则。这也是他经学思想的重要特点。

  二、对程易及义理学派的批评

  从探求经文之本义,即以《易》为卜筮之书的观点出发,朱熹批评了易学之义理派只重义理的发挥,轻视以至不讲《易》的占卜本义的治《易》方法,指出此弊由来已久,即使一些先生大儒如程颐等也有所难免。企图纠其弊以复彰《易经》的卜筮本义。他说:

  近世言《易》者,直弃卜筮而虚谈义理,致文义牵强无归宿,此弊久矣。要须先以卜筮占决之意求经文本意,而复以《传》释之,则其命词之意与其所自来之故,皆可渐次而见矣。(《朱文公别集》卷三,《孙季和(五)》)[3]

  朱熹把《易》首先看作一部卜筮之书,要求学者先以卜筮占决之意来领会圣人作《易》时的教人占卜之本意,在此基础上,再看《易传》是如何解释《易经》的。这样,《易经》的卦爻辞是如何为占筮而设,就可得以了解,而不致于抛开《易》的卜筮之本义而虚谈其义理,使其所谈义理牵强附会而脱离经文的依据。

  朱熹分析了学者不讲《易》的卜筮本义,而专以义理说《易》的原因。他说:“今学者讳言《易》本为占筮作,须要说做为义理作。若果为义理作时,何不直述一件文字,如《中庸》、《大学》之书,言义理以晓人,须得画八卦则甚?”(《语类》卷六十六,第1622页)[1]认为义理学派把《易》视为一部讲义理的书,而讳言《易》本为占筮而作这一本义。然而朱熹指出,如果《易》是为讲义理而作,那为什么不像《中庸》、《大学》那样,直接论述其道理,为何还要画八卦呢?正因为“八卦之画,本为占筮”(同上)[1],而不是为了讲义理,所以义理学派讳言《易》为卜筮之书是没有必要的。这里也可看出,朱熹治经,重在求本旨,其本旨在阐发义理,如“四书”之类,则肯定其义理;其本旨不在讲义理,如《易经》等,也实事求是地指出,并不因其理学家的立场而忽略其本旨,或人为地改易。这与程颐“圣人有作,则《易》道明”(《程氏经说》卷六,《论语解·述而》)[4]把孔子赞《易》以前的《易经》视为《易》道未明的观点形成对照。

  虽然朱熹反对只把《易》看作卜筮,他本人在一生中也很少占卜,但他仍重点批评了自王弼以义理解《易》以来流行的只讲义理而不及卜筮的倾向。他说:

  《易》本卜筮之书,后人以为止于卜筮。至王弼用老庄解,后人便只以为理,而不以为卜筮,亦非。……今人不看卦爻,而看《系辞》,是犹不看刑统,而看刑统之序例也,安能晓!今人须以卜筮之书看之,方得;不然,不可看《易》。尝见艾轩与南轩争,而南轩不然其说。南轩亦不晓。(《语类》卷六十六,第1622页)[1]

  王弼以义理解《易》,一扫术数,对易学的发展有重要意义,然而后世义理学派只阐发其义理,而不能深入到《易》的占卜本义中去,这遭到了朱熹的批评。他指出如果不以卜筮之书看《易》,只看《系辞》,则不可治易学。朱熹并以这一思想评论了当时林光朝与张栻关于易学的辩论。朱熹还与张栻就《易》之卜筮问题展开了讨论。张栻对朱熹《易》为卜筮之书的见解提出质疑,指出:“《易》说未免有疑。盖《易》有圣人之道四,恐非为卜筮专为此书。当此爻象,如此处之则吉,如此处之则凶,圣人所以示后世。若筮得之者,固当如此处。盖其理不可违,而卜筮固在其中矣。”(《南轩文集》卷二十三,《答朱元晦(一)》)[5]张栻引《易传·系辞》“《易》有圣人之道四”的话,认为辞、变、象、占四者均为圣人之道,而不同意朱熹关于圣人专为占卜而作《易》的观点。但张栻并未否定《易》的占卜之义,只是把卜筮作为《易》的一部分,而存在于理中。这表现出张栻以义理为主的易学倾向,而与朱熹的易学思想有所区别。

  朱熹易学的解经原则是他对在他以前的注《易》者,尤其是对义理学派提出批评的基础。他说:“大抵《易》之书,本为卜筮而作,故其词必根于象数。……近世言《易》者,殊不知此,所以其说虽有义理,而无情意。虽大儒先生有所不免。”(《文集》卷三十八,《答赵提举(一)》)[2]批评义理学派不知《易》本为卜筮而作,所以其所讲的义理缺乏“情意”的依据。这里所说的“大儒”,即指程颐等。

  虽然朱熹对程颐理学及“四书”学推崇备至,继承吸取甚多,但对程氏易说却不完全苟同,而是有所肯定,有所批评。一方面,朱熹对程颐易学所阐发的义理高度评论,指出:“程先生《传》亦佳,某谬说不足观。”(《朱文公别集》卷六,《杨伯起》)[3]“今有《伊川传》,且只看此尤妙。”(《语类》卷六十七,第1650页)[1]“《易传》(《易程传》)义理精,字数足,无一毫欠阙。他人着工夫补缀,亦安得如此自然!”(同上,第1651页)[1]认为就其阐发的义理而言,程颐所著《易传》是十分精致完善的,也无人能出其右。这体现了朱、程二人易学的相同处。另一方面,朱熹对程颐易学阐发的义理与经文本义相脱节,又提出了批评,指出《易程传》“只是于本义不相合。《易》本是卜筮之书,卦辞、爻辞无所不包,看人如何用。程先生只说得一理”(同上)[1]。认为程颐只是讲理,而未依据《易》之本义去讲理。朱熹的批评与程颐轻视卜筮,把孔子赞《易》以前的《易经》称之为《易》道未明的思想相符合。同时也表明,在朱熹看来,解《易》和说理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解《易》须符合经文的本义,即把《易》客观地看作一部卜筮之书;说理则可以引申和发挥,但又必须建立在经文本义的基础上,而不可脱节。他说:“《易》所以难读者,盖《易》本是卜筮之书,今却要就卜筮中推出讲学之道,故成两节工夫。”(《语类》卷六十六,第1626页)[1]朱熹的思路是,既把解《易》之本义与推说其义理分为两节功夫,不以后者取代、废弃前者,又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易》之本义的基础上去推说、阐发义理,从而把两节工夫统一起来。

  由此,朱熹分析了以《程易》为代表的义理学派的失误就在于以推说义解《易》,而不是以本义推说义理。他说:“《程易》所以推说得无穷,然非《易》本义也。先通得《易》本指后,道理尽无穷,推说不妨。若便以所推说者去解《易》,则失《易》之本指矣。”(同上,卷六十八,第1695页)[1]朱熹通过阐发《易》的卜筮之本义和对义理学派的批评,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易学方法论原则,即强调治易学必须掌握《易》的本义和推说义。掌握本义是治《易》的基础,须先通《易》的本旨,在此前提下,再来推说其义理;如果不以经文本义为基础去推说义理,那么,其所推说的义理,尽管道理极好,也不符合《易》之本旨。需要指出,尽管朱熹一再强调“《易》本卜筮之书”,要求学者直求经文之本义,主要是批评义理学派包括程氏易学只顾阐发义理而忽视义理产生的基础,纠正废弃本义而虚谈义理的流弊,但他并不是流于只讲祥吉凶之术而不及义理的汉学弊端,朱熹对象数派穿凿附会之偏向,仍然是持批评态度的。

  三、经传相分,易学发展阶段说

  超越传注,直求经文之本义,这是朱熹经学思想的一大特色。这一思想体现在易学方面,便是朱熹提出《周易》经传相分的思想,把《易》分为上下经及十翼的经传两个部分,这从他所著《周易本义》对经传的分类排列上可见。朱熹经传相分的思想正是针对义理学派以传释经,以传代经,废弃、忽视经文之本义的弊端而发。这在易学史上乃至经学史上都有重要的意义。

  与此相关,朱熹在经传相分的基础上,提出了易学发展阶段说。他指出易学的发展经历了依卜筮为教和以义理为教两个大的阶段,由此展开为伏羲之《易》、文王周公之《易》、孔子之《易》、伊川之《易》等若干个发展阶段。虽然朱熹强调经传相分,解《易》须符合经文之本义,然而在经传相分的前提下,亦主张经传各求其义,推而广之,在解《易》的过程中,只要自成一家之说,就不可废其言,这就为发挥义理提供了方便。

  (一)经传相分

  朱熹经传相分的思想是对自王弼以来援《传》于《经》流行作法的批评,是他从《周易》发展的内在逻辑中得出,同时又参证了古《易》版本,以证成己说。

  关于从《周易》发展的内在逻辑中得出经传相分的思想。朱熹认为,《周易》一书经历了三古四圣的发展阶段而成书,即伏羲因自然之象以画八卦,当时未有文字,画卦以占卜;文王依卦作卦辞,周公作爻辞,于是立文字,形成《周易》的经文部分,即《易经》,朱熹所说《易》本为卜筮之书,指的就是《易经》;到后来,孔子作十翼,以义理释经,此十翼便是《易传》,孔子恐人一向只把《易》作卜筮看,于是说之以义理,由是经与传相互区别开来。经是以卜筮为主,传则是以释理为主。所以朱熹指出,《易》当初只是卜筮之书,后来发展为释理的《易传》,至王弼用老庄义理解《易》,人们便只以《易》为说理之书。无论是只把《易》看作卜筮之书,还是只把《易》视为义理之书,都是片面的,因为《易》本身分为《易经》和《易传》两个部分,因而具有占卜和说理两种不同的功能和作用。所以朱熹反对把经传合一,混同其差别,指出“学《易》者须将《易》各自看,伏羲《易》,自作伏羲《易》看,是时未有一辞也;文王《易》,自作文王《易》;周公《易》,自作周公《易》;孔子《易》,自作孔子《易》看。必欲牵合作一意看,不得。”(《语类》卷六十六,第1622页)[1]认为《周易》一书应分别经传各自看,不可将伏羲、文王、周公所作之《易经》与孔子所作之《易传》混为一谈。因为从《周易》一书历史发展的内在逻辑上看,经和传分别讲的是卜筮和义理,所以应把《周易》之经传分别开来,避免传文混杂掺合于经文,而使对传文义理的阐发取代了对经文本义的探求。

  关于参证古《易》版本,以证经传相分之说。朱熹认为,自孔子作《传》之后,至汉代费直以前,古《易》的上下经与十翼均是分开的。自费氏始,则把《彖》、《象》、《文言》等传文杂入卦中,到王弼则把经传合而为一,致使经传长期混杂,促使了以传解经这种解《易》原则的流行,而妨碍了对经文本义的探求。孔颖达依据王弼本作《周易正义》,遂使古《易》不复存在。至宋代,好几个注《易》本都冠以“古《易》”之名,如晁说之的《古周易》和吕祖谦的《东莱吕氏古易》等,旨在纠正费直、王弼以来援传于经、混同经传之弊,以复《周易》古本十二篇(即上下经与十翼)之次。朱熹受到启发,于是从古本《周易》的经传分类排列中,证其经传相分的思想。朱熹后来所作《周易本义》,即用吕祖谦的古《周易》本。在《记嵩山晁氏卦爻彖象说》一文中,朱熹记晁氏之说,并加按语,探讨了《周易》经传分合的历史,其文曰:

  汉艺文志《易经》十二篇,施、孟、梁丘三家。颜师古曰:上下经及十翼,故十二篇。是则《彖》、《象》、《文言》、《系辞》始附卦爻而传于汉欤。先儒谓费直专以《彖》、《象》、《文言》参解《易》爻。以《彖》、《象》、《文言》杂入卦中者,自费氏始。其初费氏不列学官,惟行民间。至汉末陈元、郑康成之徒学费氏,古十二篇之《易》遂亡。孔颖达又谓辅嗣之意,《象》本释经,宜相附近,分爻之象辞各附当爻。则费氏初变乱古制时,犹若今乾卦《彖》、《象》系卦之末欤。古经始变于费氏,而卒大乱于王弼,惜哉!

  熹按:《正义》曰:夫子所作象辞,元在六爻经辞之后,以自卑退,不敢干乱先圣正经之辞。及王辅嗣之意,以为《象》者本释经文,宜相附近,其义易了。故分爻之象辞各附其当爻下言之,此晁氏所引以证王弼分合经传者。然其言夫子作象辞,元在六爻经辞之后,则晁氏亦初不见十二篇之《易》矣。又在于《彖》及《大象》发之,似亦有所未尽。(《文集》卷六十六)[2]

  指出孔子作象辞,并不在六爻经辞之后,即《象传》与卦爻辞不在一处,是分开的,可见古《易》经传相分。到后来王弼认为《象传》既然是解释经文的,把它附在所释卦爻之后,更易了解其义,所以把《象传》分别附于所释卦爻之后言之,这就使经传合为一体,而与古《易》之分类排列不合。朱熹引晁氏之语:“古经绐变于费氏,而卒大乱于王弼,惜哉!”对《周易》由经传相分到经传相合表示痛惜,并企图复其旧,以恢复《周易》经传相分的本来面貌。

  朱熹虽受到晁说之《古周易》的启发,但对他所引“夫子作象辞,元在六爻经辞之后”未能赞同,因这仍有经传相合的痕迹,而与古《易》原貌未能尽合。于是朱熹又从吕祖谦的古文《周易》本中寻找版本根据,淳熙九年(公元1182年),朱熹刊印了吕祖谦所定《古文周易》,在为其所作的跋里,朱熹说:

  右《古文周易》(即《东莱吕氏古易》经传十二篇,亡友东莱吕祖谦伯恭父之所定。……熹尝以谓《易经》本为卜筮而作,皆因吉凶以示训戒,故其言虽约,而所包甚广。夫子作《传》,亦略举其一端,以见凡例而已。然自诸儒分《经》合《传》之后,学者便文取义,往往未及玩心全经,而遽执《传》之一端以为定说,……熹盖病之。是以三复伯恭父之书,而有发焉,非特为其章句之近古而已也。(《文集》卷八十二,《书临漳所刊四经后·易》)[2]

  由此可见,朱熹经传相分,复古《易》之旧的目的,乃在于说明《周易》的《经》这部分本为卜筮而作,不应将《传》对义理的发挥与《经》的卜筮本义混为一谈。他在与吕祖谦的书中讨论了这一点,虽然两人的观点不尽相同,但吕祖谦的《古文周易》对经传的排列分类,仍给朱熹经传相分的思想提供了版本上的依据。朱熹作《周易本义》,即用的是吕氏本。他在《周易本义》正文篇首说明了此点。朱熹说:《经》“分为上下两篇。《经》则伏羲之画,文王、周公之辞也。并孔子所作之《传》十篇。凡十二篇。中间颇为诸儒所乱。近世晁氏始正其失,而未能尽合古文。吕氏又更定著为《经》二卷,《传》十卷,乃复孔氏之旧云。”(《周易本义》,《周易上经第一》)[6]指出晁氏虽开始纠正为诸儒所乱的《周易》古本,但不能完全符合古文《易》书,直到吕祖谦把《易经》定为上下经,共两卷;把《易传》十卷附在上下经之后,经传分别排列,合为十二卷,才符合了孔子作《传》时《周易》经传分别排列的本来面目。于是,朱熹后来作《周易本义》便用吕祖谦本。

  (二)易学发展阶段说

  与经传相分的思想相联系,朱熹提出了易学发展阶段说,在一定意义上,亦可视为朱熹心目中的易学发展史。

  从总的经传相分的格局讲,朱熹把易学的发展,分为以卜筮为教和以义理为教两大阶段,前者以《易经》的产生发展为主,后者以孔子赞《易》,以义理阐释《易经》为主。他说:

  《易》之为书,更历三圣而制作不同。若庖羲氏之象、文王之辞,皆依卜筮以为教,而其法则异。至于孔子之赞,则又一以义理为教,而不专于卜筮也。是岂其故相反哉?俗之淳漓既异,故其所以为教、为法者不得不异。(《文集》卷八十一,《书伊川先生易传版本后》)[2]

  《周易》在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圣人以《易》为教,形成易学。朱熹认为,易学发展的早期阶段,即《易经》阶段,圣人教之以卜筮,以开示吉凶,使人趋利避害;随着时代的发展、文明的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由把命运系之于天命鬼神、超人间的力量,逐步转移到了重视人为,从周公的“惟命不于常”(《尚书·康诰》),天命变化不可恃,“天不可信”,“天难谌”(《尚书·君奭》),而“惟人”(同上)的宗教改革思想,到孔子的轻天命而重人事的人文思想,人的理性自觉逐渐显露。反映到易学的发展过程中来,便是朱熹所说的圣人赞《易》,教之以义理,这体现了人类认识的深化和理性的发展。

  具体说来,朱熹依据易学发展的以卜筮为教和以义理为教的两阶段说,吸取了《汉书·艺文志》关于“《易》道深矣,人更三圣,世历三古”的观点,并加以发展,而提出易学发展的四个具体阶段说,即伏羲、文王、孔子、程颐四种不同的易说。他说:“孔子之《易》,非文王之《易》;文王之《易》,非伏羲之《易》;伊川《易传》,又自是程氏之《易》也。故学者且依古《易》次第,先读本爻,则自见本旨矣。”(《语类》卷六十七,第1648页)[1]其所以不同,是因为伏羲之《易》“只是要作卜筮用”;文王、周公虽说了些道理,“然犹是就人占处说”(同上,卷六十六,第1629页)[1];至“孔子晚好是书,韦纶既绝,八索以祛,乃作《彖》、《象》十翼之篇,专用义理发挥《经》言”(《文集》卷八十五,《易五赞·述旨》)[2]。前两个阶段虽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是以占卜为主,同属以卜筮为教的大阶段。到孔子以义理阐发《易经》,其十翼之篇便开以义理为教的阶段;“及至伊川,又自说他一样,微似孔子之《易》,而又甚焉。故其说《易》,自伏羲至伊川,自成四样。”(《语类》卷六十六,第1630页)[1]指出程颐易说与孔子之《易》类似,并且其讲义理处又更甚于孔子,故也属于以义理为教的易学,是对孔《易》义理的发展。朱熹把从伏羲到伊川的易学分为“四样”,也就是分为四个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发展阶段。

  由于朱熹重视邵雍的先天象数学,有时他也把邵氏易说纳入其易学发展阶段说之中,以构成其易学发展史上的环节。他说;“惟皇昊羲,仰观俯察,……文王系彖,周公系爻,……孔圣传之,是为十翼,遭秦弗烬,及宋而明。邵传羲画,程演周经,象陈数列,言尽理得。”(《文集》卷八十五,《易五赞·原象》)[2]朱熹勾勒了一条较为简明的易学发展史的线条,其中把邵雍归于羲画,并把易学发展的诸阶段一以贯之,既体现了经传相分、圣人各自以卜筮和义理为教的原则,又认为“四圣一心”(同上,《易五赞·述旨》)[2]共同体现了《易》道的精神。

  质言之,朱熹经传相分的思想,既求经文之本义,又主张在本义的基础上发挥义理;其提出的易学发展阶段说,既是在区分以卜筮为教和以义理为教的前提下,把二者统一于一以贯之之《易》道。

  四、《周易本义》与《周易程氏传》的区别

  朱熹对宋代易学的发展,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程颐易学的扬弃,既有批评,又有继承和发展,双方存在着相同相异之处。其相同处在于,都重视义理,主张在治《易》中阐发理学的义理思想;其不同在于,程颐以义理解《易》,直接阐发理学之义理,而朱熹则不直接阐发义理,而是通过解释卦爻的象数关系来间接阐发义理,把义理与象数统一起来。

  (一)二书形式版本上的区别

  《周易程氏传》,又称《周易程传》、《易程传》、《伊川易传》、《程氏易传》等。此书成书于宋哲宗元符二年(1099),为程颐编管于四川涪州时所著,在此之前已陆续撰著。该书是程颐对《易经》和《易传》的注释和解说。

  《伊川易传》是程颐亲自所著,最能反映其思想。《伊川易传》在宋代已有单行本刻印。南宋时华山皇甫斌曾刻《伊川先生易传》,请朱熹撰文。朱熹遂于淳熙六年(1179)撰《书伊川先生易传版本后》,其中有对《伊川易传》的评价。南宋王偁《东都事略》载此书为六卷。《宋史·艺文志》经类著录《程颐易传》九卷,又《易系辞解》一卷。

  今《周易程氏传》四卷,不包括《系辞》等。该书仿效王弼注本的排列,在形式上体现为经传参合。程颐在注解《易》中,把《彖传》、《象传》、《文言传》、《序卦传》参入《易经》六十四卦的各卦中,“分经合传”与它们所解释的卦和爻加以对照,合为一体,这体现了义理学派经传合一的特点。程颐具体是把诸卦的《彖传》附于卦辞之后,次附以《大象传》(释卦象),而《小象传》(释爻象)则分附于各爻爻辞之后,如今本坤卦以下之例。(乾卦则是先列卦爻辞,次《彖传》、《象传》。)《文言传》附在乾、坤两卦的《彖传》、《象传》之后(《文言传》只释乾、坤两卦)。又以《序卦传》分置诸卦之首(从第三卦屯卦开始)。这就是《周易程氏传》的体例形式。但程颐的《周易程氏传》未注解《系辞传》、《说卦传》、《杂卦传》这三种《传》,而在其《程氏经说》中,其第一卷《易说》,即以《系辞》为内容,约有两千字。说明程颐既著《周易程氏传》,又另撰文解《系辞》。而《宋史·艺文志》则把它们归于一类。明清以来,《周易程氏传》被收入《二程全书》,与二程其他著作合并刊行。今通行本《二程集》[7]中,《周易程氏传》为四卷。

  《周易本义》,简称《易本义》,朱熹撰,十二卷,为朱熹易学之代表著作。《周易本义》的写作虽在《易学启蒙》之前,一般认为《周易本义》成于淳熙四年(1177),但其定稿当在淳熙十三年(1186)《易学启蒙》撰成之后,在初稿的基础上作了一些修改,而成于淳熙十五年(1188)。

  《周易本义》在南宋时已有刻本。南宋咸淳二年(1265)九江吴革刻《周易本义》十二卷。该书的经传篇次不用王弼注本,而是用吕祖谦所定的《古周易》版本。如前所述,朱熹对《周易》由古《易》的经传相分到义理学派的经传相合表示痛惜,认为近世晁说之始纠正经传参合之失,但未能尽合古文,直到吕祖谦把《易经》定为上下经,共两卷;把《易传》十卷附在上下经之后,经传分开排列,合为十二卷,才符合了孔子作《传》时《周易》经传分别排列的本来面目。于是,朱熹乃依吕祖谦所定之《古周易》本,作《周易本义》。其经传排列的次序便是先上下经两卷,包括六十四卦卦爻辞及解说,然后再是《彖》上下、《象》上下、《系辞》上下、《文言》、《说卦》、《序卦》、《杂卦》等《传》之十卷(《十翼》),经传共计十二卷。该书经传判然有别,从经传分类排列的形式上把二者区别开来,而与程颐的《周易程氏传》把《彖传》、《象传》、《文言传》、《序卦传》列在所解之上下经各卦及各卦之卦爻处的经传参合的排列法形成鲜明的对照。

  要之,形式、版本上的区别反映了程颐、朱熹易学思想内在的差异。

  (二)二书内容上的区别

  《周易程氏传》的特点是以义理解《易》,直接从《易》中发挥义理,而不计较卜筮和象数,认为《易》是载道之书,天理、天道便包含在《易》之中。如程颐在对乾卦卦辞的注解中,把“乾:元,亨,利,贞”的乾解为天,他说:“乾,天也。”并称:“夫天,专言之则道也。”(《周易程氏传》卷一,《周易上经上·乾卦》)[8]一开始就直接讲“道”。而朱熹对此则注曰:“乾之名,天之象,皆不易焉。”(《周易本义》,《周易上经第一·乾卦》)[6]认为乾之名乃天之象,但不以天言道。又如程颐在《周易程氏传》中解乾卦初九爻辞“潜龙勿用”,不用什么说明,直接就讲“理无形也,故假象以显义。”(《周易程氏传》卷一,《周易上经上·乾卦》)[8]阐述理无形的道理。又如程颐解无妄卦卦名时称:“无妄者,至诚也,至诚者,天之道也。……无妄,天之道也。”以无妄为天道,并指出;“无妄者,理之正也。更有往,将何之矣?乃入于妄也,往则悖于天理。”(同上卷二,《周易上经下·无妄卦》)[8]认为无妄乃天理之正,妄则有悖于天理。亦是直接阐发义理,而不及象数。如此等等。

  与《周易程氏传》有所不同,朱熹的《周易本义》大旨在推本象占,着重探讨《周易》之书的卜筮本义,不直接阐发义理,认为义理与《易》只有间接的联系,即使阐发义理,宗程颐之学的,也是建立在象数和卜筮之卦爻辞的基础上,故亦不废陈抟、邵雍之说。如在对乾卦的解说时,朱熹只讲《周易》的本义,解释象数、卦名,以及如何形成八卦及六十四卦等,没有去讲天道、天理。

  相比较而言,朱熹的《本义》较程颐的《易传》少讲义理,多讲本义。在一些讲义理的地方,也是通过象数去讲。如《周易本义》的复卦之六四,论及正义、明道之义理,即是根据复六四的象数去讲。复卦的卦象是震下坤上,六四爻为阴爻,处于该卦象五阴爻之中间,又与初九之阳爻相应。朱熹以六四爻的爻象为阴爻,爻数为第四位次的象数关系及其在整个复卦卦象中的位置为根据,来阐发他的正义、明道的义理。他说:

  (六)四处群阴之中,而独与初(九)应,为与众俱行而独能从善之象。当此之时,阳气甚微,未足以有为,故不言吉。然理所当然,吉凶非所论也。董子曰:“仁人者,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于剥之六三及此爻(复六四)见之。(《周易本义》,《周易上经第一·复卦》)[6]

  朱熹解复六四这段话的意思是,复卦的六四爻处在五阴爻的位置之中位,复卦的上面五爻均为阴爻,最下面一爻为阳爻(初九),虽然六四爻与其他上面的四爻均是阴爻(与众俱行),但只有六四爻与初九之阳爻相对应,因六四与初九都是第一爻,六四是上卦的第一爻,初九是下卦的第一爻,同为下位,是为同位,同位相应,亦是刚柔相应。所以朱熹说六四虽与众阴爻俱行,但只有它有独能从善之象,而其他诸阴爻皆无。尽管它与众俱行而独能从善,然当此之时,阳气甚微,只有初九一阳爻,所以还不能有所为,故不言吉。虽然此时不能有所为,但理所当然,并不以吉凶来论,即理不以吉凶为转移,尽管不吉,而仍有理在。朱熹认为这正好体现了董仲舒所说的“仁人者,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道理,即只要道义在,而不必去计较功利,有如只要理在,而不必论吉凶。由此,朱熹以复卦六四的象数关系为根据,阐发了他所主张的正义明道而不计功利的义理。他不像程颐那样直接去阐发义理,而是通过解释卦爻的象数关系来阐发义理。尽管二人在阐发义理上是一致的,但如何去阐发,却存在着区别。这体现了朱程二人易学思想之不同。又如朱熹对晋卦六五的解释,也是根据晋六五的象数位置关系来阐发他“去其计功谋利之心”的义理。再如朱熹在对夬卦卦象和卦辞的注解中,根据夬卦卦象的象数关系,并结合卦辞所言,来阐发其“先治其私”的义理。

  由上可见,《周易程氏传》与《周易本义》不仅在版本形式上,而且在思想内容上存在着差异。前者体现了宋易之义理学派的思想;后者表现出重本义,重象数,将义理与象数统一起来的倾向,亦是朱熹对宋代易学的总结和发展。

  五、以象数、卜筮求易理,统一义理与象数两派

  朱熹主张,在肯定《易》为卜筮而作的前提下,把易学中所具有的义理、图书、象数、卜筮结合起来,认为圣人教民占筮,乃作图书,其中已包含着道理,其图书亦是象数的来源,故朱熹借鉴邵雍以至陈抟等人的图书之说,以图解《易》[9]。又以象数、卜筮求易理,认为象数以自然法象、阴阳之理为存在的根据,通过象数来推其蕴涵的理,并以占卜之辞作为即象推理的中介,义理的推说经历了由象数到卜筮之辞,再到义理的过程,这与程颐《易》说有所区别;朱熹提出理、象、数、辞未尝相离的思想,就肯定《易》的占筮本义,又不停留于此,而是主张于象数、占筮中发挥出义理来,分别吸取了邵雍的象数易学和程颐的义理易学,并把两派综合起来加以发展,从而集宋代易学之成。

  (一)以象数、卜筮求易理

  在《易》的起源问题上,朱熹认为,伏羲作《易》不仅依据《河图》、《洛书》,而且因天地阴阳之理所表现出来的阴阳之象及数而画卦,在象数之中便有理的存在;人们即象求理,离不开占卜,通过占卜,明其吉凶,所以处置该事之理,便在其中。从这个意义上讲,卜筮之中存在着理。故以象数、卜筮求易理,是朱熹易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圣人因阴阳之理及自然法象而画卦,朱熹说:

  圣人作《易》之初,盖是仰观俯察,见得盈乎天地之间,无非一阴一阳之理;有是理,则有是象;有是象,则其数便自在这里,非特《河图》、《洛书》为然。……于是圣人因之而画卦……卦画既立,便有吉凶在里。……盖是卦之未画也,因观天地自然之法象而画。(《语类》卷六十七,第1646页)[1]

  从本体论哲学的角度讲,朱熹以理为本,故有理,则有象数,自然法象也以阴阳之理为存在的根据。伏羲因理而画卦,象数之中存在着理,故通过象数可知其理,理产生象数,又通过象数表现出来。他说:“盖其所谓象者,皆是假此众人共晓之物,以形容此事之理,使人知所取舍而已。”(同上,第1647页)[1]以象为表现理的外在形式。然而,从探求经文本义、由本义到推说义的角度讲,则是先由象数而明占卜之本义,在探明本义的基础上再推说出义理来,而不得脱离本义而推说义理。可见,以理为本,则是先有理,后有象数,理决定象数,这是朱熹理本论哲学的逻辑所在;以探求本义为宗旨,则是先有象数,后有推说之理,理产生于卜筮之后,这是朱熹易学的本旨和特点所在。前者与程颐易学略同,而后者则与程者有别。这个区别既反映了程朱易学的不同特点,同时也反映了朱熹本人理学与经学的矛盾。

  关于通过占筮,即象以求理,朱熹说:

  读《易》之法,窃疑卦爻之词,本为卜筮者断吉凶,而因以训戒。至《彖》、《象》、《文言》之作,始因其吉凶训戒之意,而推说其义理以明之。……今欲凡读一卦一爻,便如占筮所得,虑心以求其词义之所指,以为吉凶可否之决,然后考其象之所已然者,求其理之所以然者,然后推之于事。(《文集》卷三十三,《答吕伯恭(四十七)》)[2]

  一方面,朱熹认为易学的发展经历了由象数到辞,再到义理的阶段;另一方面,人们占筮则先求辞,再考象数,然后求其理。正因为《易》“本为卜筮而作,其言(辞)皆依象数,以断吉凶”(同上,卷六十,《答刘君房(二)》)[2],所以人们即象求理,须先占卜,以求卦爻辞的辞义所指,在这里面就包含了许多道理。把易学的发展阶段与义理的获得过程相互结合起来。也就是说,易理包含在卜筮中,不得脱离象数和占卜之辞而求易理。他说:“《易》以占筮作,许多理便也在里。”(《语类》卷六十七,第1647页)[1]并强调虽《易》本不为义理而作,但在占卜吉凶之中,自然体现了易理。朱熹指出:

  圣人作《易》,本为欲定天下之志,断天下之疑而已,不是要因此说道理也。如人占得这爻,便要人知得这爻之象是吉是凶,吉便为之,凶便不为。然如此,理却自在其中矣。(同上,卷六十六,第1631页)[1]

  伏羲作《易》,只画八卦如此也,何尝明说阴阳刚柔吉凶之理?然其中则具此道理。(同上,第1630页)[1]

  即认为圣人作《易》时,并不是为了说道理,只是教人占卜,通过爻象及占卜之辞来明其吉凶,以趋利避害,但在这个过程中,已自然体现《易》之道理。可见易理从卜筮中来,由象而明吉凶,然后才能推说义理。朱熹以象数、卜筮求易理的思想,既把易理的获得建立在象数、卜筮的基础上,又与只重象数而不及易理的倾向区别开来。

  (二)统一义理与象数两派

  在以象数、卜筮求易理思想的基础上,朱熹进而提出理、象、数、辞未尝相离的思想,强调把义理、象数和卜筮之辞结合起来,统一义理与象数两派。虽然包括易学思想在内的朱熹的整个经学思想是以求义理为其治经的最高原则,这体现了朱熹理学对其经学的影响,但由于《易》有象数,其本意是为卜筮而作,故与“四书”等专门讲义理的经典有不同。对此,朱熹客观地把《易经》看作卜筮之书,但其中亦包含着义理,并在经传相分的前提下,亦重视《易经》与《易传》的联系,《易传》对义理的阐发,不离《易经》卜筮之本义,义理建立在象、数、辞的基础上,故四者未尝相离。从而把宋易之义理派与象数派综合统一起来,以其在本义的基础上推说义理的治《易》原则为标准,对两派都加以批评、取舍和扬弃,由此发展了宋代易学。

  朱熹理、象、数、辞未尝相离的思想是对蔡季通观点的借鉴和发挥。《语类》有载:“季通云:‘看《易》者,须识理、象、数、辞,四者未尝相离。’盖有如是之理,便有如是之象;有如是之象,便有如是之数;有理与象数,便不能无辞。”(卷六十七,第1662页)[1]蔡季通认为,治《易》者应客观地看到组成《易》的理、象、数、辞四部分是不曾相离的。朱熹发挥说,有此理则有此象,有此象则有此数,有此理与象数便有与之相应的辞,故四者是相互联系的。这是从理本论哲学的角度把理、象、数、辞统一起来。如前所述,朱熹既从哲学本体论的立场出发,以理为象数辞存在的根据;又从经学本义的立场出发,以义理为后起,象数、卜筮之辞是阐发义理的前提和基础。这两个方面既有矛盾,又统一于朱熹易学的思想体系内,不论以理为象数辞存在的根据,还是以象数辞为阐发义理的基础,理、象、数、辞都是未尝分离的。

  从理本论立场出发,朱熹肯定了程颐《易传序》“至微者理也,至著者象也。体用一源,显微无间”的思想,并把理、象、辞结合起来。他说:“‘至微者理也,至著者象也。体用一源,显微无间。’……此是一个理,一个象,一个辞。然欲理会理与象,又须辞上理会。”(同上,第1653页)[1]由此朱熹批评邵雍易学在这方面的欠缺,指出:“‘体用一源,显微无间’,康节无此说。”(同上,卷七十一,第1794页)[1]然而,从追求经文本义的立场出发,朱熹又批评了程颐对卦爻的解释有违经文本旨,而主张在通得经文本旨的前提下推说义理,并把象、占、理结合起来。《语类》载:

  问:“程《易》以乾之初九为舜侧微时,九二为舜佃渔时,九三为玄德升闻时,九四为历试时,何以见得?”曰:“此是推说爻象之意,非本指也。读《易》若通得本指后,便尽说去,尽有道理可言。”“敢问本指?”曰:“《易》本因卜筮而有象,因象而有占,占辞中便有道理。如筮得乾之初九,初阳在下,未可施用,其象为潜龙,其占曰‘勿用’。凡遇乾而得此爻者,当观此象而玩其占,隐晦而勿用可也。它皆仿此,此《易》之本指也。盖潜龙则勿用,此便是道理。故圣人为《彖辞》、《象辞》、《文言》,节节推去,无限道理。此程《易》所以推说得无穷,然非《易》本义也。先通得《易》本指后,道理尽无穷,推说不妨。若便以所推说者去解《易》,则失《易》之本指矣。”(卷六十八,第1695页)[1]

  这是一段典型的以本旨推说义理,并把理、象、占相结合的文字,充分体现了朱熹易学的特点,而与程颐易学有所区别。在朱熹看来,因象而占,这即是本旨;占得乾卦之初九爻为潜龙勿用,这便是其道理。他主张通得本旨后,再推说其道理。批评程颐不讲占卜,直接从乾卦初九爻辞“潜龙勿用”中推说出“圣人侧微,若龙之潜隐,未可自用,当晦养以俟时”(《周易程氏传》卷一,《周易上经上·乾卦》)[8]之义理的作法,认为这只是推说义,而不是本义。

  由此可见,朱熹理、象、数、辞未尝相离的思想强调天下之理莫不具备于《易》之卦爻辞及象数之中,即存在于卜筮之书中,在《易》为卜筮之书的前提下,将理、象、数、占结合起来。朱熹既主张经传相分,探求经文之卜筮本义,其目的在于纠正义理学派脱离经文的原义去发挥义理的倾向,认为这会使得义理无据;又主张在掌握本义的前提下以传释经,推说义理,以义理沟通经传,提出“四圣一心”,把义理、图书、象数、卜筮结合起来。

  需要指出,朱熹对义理学派的批评,主要是批评其脱离《易》之本义去谈义理,而不是反对义理本身。对待义理,朱熹是十分重视的,并以其理学思想为指导来研究《周易》经传,使其义理建立在《易》之本义的基础上,比程易发挥之义理更具说服力,这也是对宋易之义理派的吸取、扬弃和发展。

  同时,朱熹也批评了象数派泥于术数而不及义理的解《易》方法,指出:“自秦汉以来,考象辞者泥于术数,而不得其弘通简易之法。”(《文集》卷八十一,《书伊川先生易传版本后》)[2]认为汉儒象数家是“上无所关于义理之本原,下无所资于人事之训戒”(同上,卷六十七,《易象说》)[2]。并批评邵雍过分言数,指出“圣人说数,说得简略高远疏阔。《易》中只有个奇偶之数,天一地二,是自然底数也;大衍之数,是揲蓍之数也,惟此二者而已。康节却尽归之数,窃恐圣人必不为也。”(《语类》卷六十七,第1649页)[1]要求“学者且就《大传》所言卦画蓍数推寻,不须过为浮说,而自今观之,如论《河图》、《洛书》,亦未免有剩语”(《文集》卷六十,《答刘君房(二)》)[2]。朱熹思想的要旨是:以理本论哲学为指导,在掌握经文本义的基础上,把象数与义理结合起来,从而统一宋易之义理与象数两派,即“象陈数列,言尽理得”(同上,卷八十五,《易五赞·原象》)[2]。最终以得理为宗旨,但理的获得,却是要建立在象数和卜筮之辞的基础上。由此,朱熹发展了宋代易学,并集其大成,使之在中国易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参考文献:

  [1] 黎靖德.朱子语类[Z].北京:中华书局,1986.

  [2] 朱熹.朱文公文集[Z].四部丛刊本.

  [3] 朱熹.朱文公别集[Z].四部丛刊本.

  [4] 程颐.程氏经说[M].二程集[Z].北京:中华书局,1981.

  [5] 张栻.南轩文集[Z].(清)四川绵竹洗墨池刊本.

  [6] 朱熹.周易本义[M].北京:中国书店,1987.

  [7] 程颢,程颐.二程集[Z].北京:中华书局,1981.

  [8] 程颐.周易程氏传[M].二程集[Z].北京:中华书局,1981.

  [9] 蔡方鹿.朱熹以图解《易》的思想[J].重庆师院学报(社科版),19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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