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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为了方便操作,擅自将外墙爬架平台铺设的木板揭开,导致坠落身亡

 lu305 2023-06-16 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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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7月21日11:10左右,四川巴某项目工地发生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建筑工人郑从1#楼15楼坠落至1楼地面,经医院120急救医生现场检查无生命体征,当场宣布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为巴中项目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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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事故中心现场位于项目1期工程1#楼,1#楼坐东朝西,在建框架结构。在1#楼西侧地面处发现一处血泊、一只迷彩胶鞋、一把砖工刀、一把黑色电瓶车钥匙。
通过施工电梯到达15楼,在15楼西南角能看见郑当天已经砌筑的外墙砖工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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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
15楼至19楼外墙四周安装有用于安全防护的电动外墙爬架,爬架四周铺设有密目网,爬架底部平台铺设有1.5厘米厚的木板,既作为硬防护防高空坠物,也作为外墙施工工作平台。当天在郑工作区域爬架底部平台有1.3×0.5米的木板缺失形成的空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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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
当事人回忆和指认情况:
7月21日7:00左右,砖工郑、魏、张和小工张东、孙按照砖工班组长杨的安排,到项目1期工程1#楼15楼砌外墙砖,郑在西面,魏在南面、张在北面,两个小工配合砖工负责搬运砖块和拌水泥砂浆。
根据现场勘验和当事人的指认,郑将15楼西南角外墙砌好后(见图二),继续砌15楼飘窗平台,因飘窗平台低于15楼地面(见图三),在室内无法操作,只能蹲在外墙爬架平台上砌,郑某当时戴着安全帽,没有佩戴安全绳。
外墙爬架平台铺设的木板影响飘窗平台砌砖,为方便操作,郑就一边将木板揭开一边砌砖。11:10左右,郑某从外墙爬架平台上坠落,最终当场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郑某无视安全风险,安全意识淡薄,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绳。
2.爬架平台铺设的木板未固定,平台下面未设置防止坠落的安全网。
(二)间接原因。
某公司未严格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严格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制止作业人员冒险作业;外墙飘窗台砌筑未制定施工方案,风险隐患排查不彻底,在施工中未进行有效的安全技术交底。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巴中经开区“7·21”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郑,男,57岁,群众,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兴文镇,生前系某集团有限公司巴中经开区泰诚·中央公园项目1期工程1#楼建筑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无视安全风险,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负本次事故的主要直接责任。鉴于已经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2.王,男,37岁,中共党员,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人,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系某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负责人),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在巴中经开区泰诚·中央公园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项目配备的专职安全员当天未实际到岗履职,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严格实施和督促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本次事故的主要领导责任。
违反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下同)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巴中市应急管理局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陈,男,50岁,群众,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某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监事长,负责某分公司全面管理,未严格实施和督促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认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和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负本次事故的重要管理责任。建议某公司按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4.肖,男,30岁,中共党员,四川省渠县汇东乡人,某公司巴中经开区泰诚·中央公园项目经理,未落实工人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等工作,未督促施工员、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现场监管,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某公司按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5.黄,男,51岁,群众,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某公司巴中分公司安全部部长,巴中经开区泰诚·中央公园项目专职安全员未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施工过程中未到现场监督检查,未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未制止作业人员冒险作业,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某有限公司按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6.杨,男,26岁,群众,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某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泰诚·中央公园项目1#楼施工员,在施工中未进行有效的安全技术交底,未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施工过程中脱离岗位,未在现场监督检查,对作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未及时制止,在施工过程中未布置安全防护措施,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某有限公司按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某有限公司是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该公司在实施外墙砌筑作业时,未制定施工方案;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 2016)4.2.1规定落实洞口作业应采取的坠落措施“应采用承载力满足使用要求的盖板覆盖,盖板四周搁置应均衡,且防止盖板移位”;未严格教育和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则、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巴中市应急管理局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某集团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生产安全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理念,全面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起责任,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行业标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的相关管理规定,尤其是要建立和完善好危险作业工种和工序的安全管理,做好对“四口”和“五临边”的安全防护,特别是要做好重大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设施的落实;
严格安全生产过程风险管控,强化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规定,要加强项目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时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地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抓建章立制,提高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班组、落实到岗位,层层落实责任,压实安全监管职责,严禁以“包”代管,严禁“虚化”安全,坚决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加强行业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安监分站、经开区规建局,经开区执法分局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规定,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深入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突出高处临边作业事故防范,督促指导事故单位制定方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工作落实到位;要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执法,加大对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要加大对各建设工程项目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各类习惯性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切实消除侥幸心理,尤其是要把作业人员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当作一项专门的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同类事故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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