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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主动判决“无独三”承担法律责任

 隐遁B 2023-06-18 发布于广东

2023年3月笔者办理的原告林××与被告何××、第三人朱×因返还风险抵押金合同纠纷案件

  法律关系如下:2018年5月原告林××与被告何××签订《承包协议》,原告承包某区域快递承包业务,向被告交纳风险抵押金10万元。庭审中查明,2020年8月被告将快递业务转让给第三人朱××,转让费60万元,2020年9月第三人开始接手快递业务,原告履行承包合同至2021年9月终止。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满,原告不愿继续承包经营业务,且无其他任何违约行为的,在合同期满 3 个月后,风险押金如数退还。截止2023年2月,由于被告、第三人针对合同转让后风险押金应由谁退还一直存有争议,导致退还风险押金一事未得到及时解决,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何××返还风险抵押金,庭审中原告申请追加朱××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裁判:快递业务已转让与朱××,相应的权利、义务由朱××享有、承担,原告在朱××接手后仍合作了半年之久,另朱××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已将尚欠的押金给付何××。故原告现向何××主张返还风险抵押金,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本文所涉法律问题:法院能否直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指他人之间诉讼的结果将会牵涉到其自身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有权申请或者在法院通知的情形下有义务参加诉讼的“准当事人”。设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目的在于:(1)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2)彻底解决纠纷,简化诉讼程序,防止人民法院对同一事实做出相互矛盾的判决。(3)为恶意诉讼的案外被侵害人提供救济。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法院能否直接判决其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未有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才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2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由此可见,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只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在诉讼中依附于本诉当事人一方而存在,并不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的权利受到限制。在人民法院没有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上诉的权利,亦无申请再审的权利。如本文所列举案例,既然法院已经同意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充分保障了第三人的诉讼权利的同时,根据查明事实直接判决第三人返还风险抵押金,更能体现了诉讼效率,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笔者检索了相关案例,发现实务中对此问题的具体操作存在不同的观点:(1)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不能直接判决第三人直接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法院裁判的范围仅限于原告的起诉范围,法院不得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做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法民再185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认为:“经××建筑工程公司申请,经一审法院审查,追加××房地产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房地产公司参加诉讼后,刘××××房地产公司的诉讼地位未提出异议,未变更诉讼请求,仍主张由××建筑工程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故一审法院追加××房地产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无不当。在此情形下,一审判令××房地产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超出刘××诉讼请求,违反不告不理民事诉讼原则,二审判决已依法纠正了该错误”。(2)第二种观点认为,为了节省司法资源,保障了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可以直接判决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告赵×虎与被告××果业公司、曹×海及第三人赵×根、曹×买卖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20)新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认为:“一是曹×××果业公司股东,可以对原、被告争议标的主张权利,但其主张的权利并非是独立的请求,而是与原告主张相对抗的请求权,且其并未在本案中提起诉讼,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通过提起请求的方式参加诉讼,因此,曹×在本案中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是曹×已参与本案诉讼并发表意见,在诉讼程序上已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为解决各方当事人诉累,虽然赵×虎并未主张曹×承担违约责任,但因曹×不认可其与曹×海之间的代理关系,不履行转让××果业公司股权合同义务,造成赵×虎的损失,应当由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审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354号民事判决书对此案也进行了维持判决。

                  二0二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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