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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空猥亵”未成年人是如何构成猥亵犯罪的?

 邓世运刑事律师 2023-06-18 发布于广东

“隔空猥亵”,主要指行为人为满足性刺激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打着“个性交友”“招募童星”等幌子,通过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方式进行猥亵的行为。

2018 年 11 月 1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其中第二个案例是骆某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3号),该案例的要旨是,

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该案例的指导意义(第二点)是,

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2022 年 10 月 28 日,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作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披露,

针对一些“大灰狼”通过网络聊天,胁迫女童自拍裸照上传,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最高检2018年发布指导性案例,确立无身体接触猥亵行为视同线下犯罪的追诉原则。截至今年9月,检察机关起诉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1130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副厅长李峰,2023 年 5 月 31 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爱同行 共护花开——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履职”新闻发布会上披露,

“指导性案例发布以来,累计追诉此类犯罪3000余人。”

2023 年 5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3 6 1 日起施行)。《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解释》第九条第一款针对的是隔空猥亵儿童(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与猥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两种情形,前者涉嫌的是猥亵儿童罪,后者涉嫌的强制猥亵罪,两种情形对构成猥亵犯罪涉及的犯罪对象、是否要求违背被害人意志有不同要求。

第一种情形:猥亵儿童(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涉嫌的是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对象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只有行为人明知或者应该知道被实施猥亵的未成年人未满14周岁,才能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在未成年人明确披露了自己年龄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明知未成年人未满14周岁是比较好认定的,在未成年人未明确披露自己年龄的情况下,应该综合全案情况来认定。

如在指导案例骆某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3号)中,在辩方提出“认定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时,公诉机关对此的答辩是,被告人骆某供述在QQ聊天中已知小羽系初二学生,可能不满14周岁,看过其生活照、小视频,了解其身体发育状况,通过周某了解过小羽的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骆某应当知道小羽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

值得注意的是,“违背被害人意志”并非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通俗来说就是,猥亵儿童罪的成立并不要求违背被害人意志。

第二种情形:隔空猥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涉嫌的是强制猥亵罪。强制猥亵罪在犯罪方法上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被害人意志”是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要素,通俗来说就是,强制猥亵罪的成立要求违背被害人意志。

由此可见,不能简单地认为诱骗十五六岁的未成年人裸聊、发裸照的,就必然属于“强制”猥亵,仍需根据在案证据,结合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判断所采取的手段是否能达到违背未成年人意志的程度。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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