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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矛”与“盾”

 刑事律师何忠民 2023-06-18 发布于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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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第五个案例:某投资公司原副总经理(正处级)受贿、滥用职权案

一、案情简介

罗某,某市某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正处级。

《起诉意见书》指控,罗某在任职期间(2009-2012年),收受汤某、陈某、徐某和赵某等人贿赂共计50余万元。

罗某在某公司2009年拆迁项目中,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1690万元的经济损失。

二、辩护意见

1.罗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2.罗某涉嫌受贿犯罪情节较轻,能认定的受贿金额只有2.6万元。

3.罗某具有自首这一法定减轻情节和众多酌定从轻情节,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三、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一是认定罗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二是以罗某涉嫌受贿犯罪情节较轻又有自首为由,对罗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四、案例评析

本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详细了解了案情,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咨询,使其认识到“借贷”和“以借为名的受贿”之间的区别。同时,打消其顾虑,让其坚持实事求是。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首先为罗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其后辩护律师展开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情况及时与公诉机关沟通,取得公诉机关的支持。

五、结语和建议

1.实事求是系刑事司法的灵魂。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亦或是公检法办案人员,均应将“实事求是”作为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坚守的底线。

在本案的办理中,辩护律师同检察院办案人员,自始至终均坚持了“实事求是”,故双方始终是就事论事,并未产生对抗,更未发生冲突。

2.辩护律师与公检法办案人员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相互之间不是冤家、不是对头,大家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只有彼此尊重,共同坚守“实事求是”,才能做到不枉不纵,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辩护律师在调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执业风险。

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辩护律师坚持做到:

一是两名律师参与调查;

二是在与被调查人通电话时同步录音;

三是调查过程中,从与被调查人见面开始就同步录音,直到调查结束与被调查人分开为止;

四是把调查取得的材料和同步录音及时与公诉人分享。

总之,“实事求是”既是辩护律师的“矛”,可用于积极进攻。比如,调查取证,分析案情,制定辩护方案,与办案人员沟通等;又是辩护律师的“盾”,可以保护律师,避免执业风险。

“实事求是”还可以保护当事人,并为其争取最好的结果。

那些在律师面前都要偷奸耍滑、不肯实事求是、不愿面对现实的当事人,只会误导律师,制定出错误的辩护方案,最终吃亏的还是当事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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