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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别人名义申请宅基地?判决来了

 单位代码信息 2023-06-19 发布于吉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案件回顾与解析

2021年12月28日,原告郑某清向桐庐县人民法院诉称:被告郑某在已经拥有宅基地及农村自建房的情况下,为了再建造房屋与原告联系,以原告名义审批宅基地,谎称双方为干父子关系,并承诺给予原告优厚待遇。原告年事已高,对该事件缺乏判断,在被告的忽悠下签了字,后被告开始建房。

事后,原告才了解到农民一人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被告“借用”原告名义重新申请宅基地后,自己的老房子也不能保留,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请求人民法院确定该《协议书》无效。郑某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案涉协议书时意思表示真实,且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为保障原告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居,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特殊关系,经村委会协调,让被告借用原告的名义申请建房,由被告全额出资建造,房屋建成后原告可以居住使用直至其百年终老,被告为原告养老送终。

根据双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原告未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之前签订了协议,约定以原告名义审批宅基地,交由被告建房。原、被告之间的协议应理解为被告借用原告名义审批农村宅基地或原告赠与被告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原、被告在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均拥有一处住宅,原、被告在此种情况下签订协议约定以原告名义审批宅基地,交由被告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条规定,且也损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郑某清与被告郑某于2018年9月29日签订的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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