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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发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果。

 隐遁B 2023-06-20 发布于广东
裁判要旨: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重庆佳信公司并不是《专用协议书》的合同当事人重庆佳信公司并没有作出同意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同时《专用协议书》未明确免除坭坝乡政府支付案涉工程款义务,即使千亿公司应根据《专用协议书》对重庆佳信公司承担债务,也是基于债的加入,而非债的转移,坭坝乡政府仍是案涉工程款的支付主体。现重庆佳信公司明确不要求千亿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属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向坭坝乡政府主张付款义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构成债务转移。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从《专用协议书》来看,该协议书是由实际施工人彭全于2013年9月17日与千亿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刘应刚、屈英雨三个自然人签订,并未加盖公司印章,且三个自然人并未得到公司的授权签订该协议,其效力不能当然及于重庆佳信公司。因此,无法得出重庆佳信公司同意坭坝乡政府将工程款支付义务转移给千亿公司的结论,一、二审忽视民事主体独立性及各自法律关系,认定重庆佳信公司同意债务转移不当。其次,《专用协议书》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方式为:在重庆佳信公司提交相应合格部分工程量的资料后七日内,千亿公司将工程款拨付给坭坝乡政府。该协议还约定,重庆佳信公司垫付临时占地费、电力搬迁、光缆搬迁等相关费用计入本项目总额,垫付金额必须提前经过千亿公司和坭坝乡政府确认。由此可见,千亿公司须通过坭坝乡政府向重庆佳信公司支付工程款,坭坝乡政府有权对重庆佳信公司工程款金额进行确认,坭坝乡政府仍未脱离原合同关系。再次,坭坝乡政府与千亿公司、鳛部园区管委会于2013年9月20日签订的《工程垫款协议书》约定,千亿公司垫资修建案涉工程,千亿公司垫付费用以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作抵,即千亿公司并非案涉工程款的终局责任人,且该协议形成于《专用协议书》之后,重庆佳信公司亦未签字确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该协议对重庆佳信公司并无约束力。最后,从实际履行情况看,根据一审查明事实,坭坝乡政府分别于2014年4月24日、2016年2月4日、2017年1月25日向重庆佳信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彭全支付工程款共计2000000元,重庆佳信公司对此予以认可,说明其在《专用协议书》《工程垫款协议书》签订后,仍以自己的名义向重庆佳信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未将债务转移。综上,《专用协议书》并未明确免除坭坝乡政府支付案涉工程款义务,即使千亿公司应根据《专用协议书》对重庆佳信公司承担债务,也是基于债的加入,而非债的转移,坭坝乡政府仍是案涉工程款的支付主体。现重庆佳信公司明确不要求千亿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属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向坭坝乡政府主张付款义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案号索引:2022)最高法民再203号。
经验总结:债务转移也就是债务转让,是指合同债务人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将合同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债务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债务转让,使得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发生了变化,会对债权人权益的实现带来影响,因此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民法典关于债务转移在原合同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所以我们建议合同当事人在进行债务转移或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时一定要取得债权人的明示同意最好是书面同意
第三人在债权人书面同意之前可不向债权人履行合同否则第三人的履行行为将有可能被司法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的规定认定为债务加入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被认定为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订立的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的合同并不发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果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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