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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12风险点及解决方案

 刘刘4615 2023-06-21 发布于北京

中税研究小组整理 房企建安财税圈 2023-06-20 06:30 发表于河北

  • 【风险点1】周转性借款合同未按最高限额计缴印花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与金融机构签订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借入资金,此类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比如:企业和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在一年之内可以借款的数额由企业决定,但借款额不得超过50万元,实际上企业借了30万元,但借款合同的印花税应按照50万元缴纳贴花,但很多企业只按实际借款金额30万贴花,少缴了印花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规定:

    第二条 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预计风险】

    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企业如果只按实际借款金额贴花,很有可能少缴了印花税。

    【解决方法】

    企业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 【风险点2】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未贴花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即使没签合同,也应就单据记载金额计税贴花,否则存在少缴印花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五条的规定:

    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预计风险】

    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即使没签合同,也应就单据记载金额计税贴花,否则存在少缴印花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因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所以这类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企业应逐项翻阅订单、要货单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根据所载金额计算应缴纳印花税,与已缴纳印花税比对,查看是否足额缴纳印花税。

  • 【风险点3】企业对既填开借据又签订合同的错误适用计税依据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在对借款合同贴花时,向银行取得借款既涉及签订合同又填开借据的,错误适用贴花的计税依据,以借据上少计借款金额为计税依据漏缴印花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30号第一条规定:

    关于以填开借据方式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贴花问题。目前,各地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手续不够统一,有的只签订合同,有的只填开借据,也有的既签订合同又填开借据。为此规定: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预计风险】

    企业在对借款合同贴花时,向银行取得借款既涉及签订合同又填开借据的,错误适用贴花的计税依据,以借据上少计借款金额为计税依据漏缴印花税,会导致企业少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责令补缴税款,让企业缴纳罚款及滞纳金等。

    【解决方法】

    企业以填开借据方式取得银行借款,涉及既签订合同又填开借据,一定要查核清楚,要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若存在以借据上少记的借款金额为计税依据贴花,请及时补贴印花税票并做纳税调整。

  • 【风险点4】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采购方未缴纳印花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在签订时应按合同所列示金额计税贴花,实际操作时销货方一般按合同金额能够缴纳印花税,购货方因无相对严格的监管措施通常都不交印花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的规定:

    第十条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预计风险】

    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双方都应贴花,采购方若因监管不严不缴印花税,则存在被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漏缴印花税的,应补缴。

  • 【风险点5】签订电子合同未缴纳印花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电子合同,未计算缴纳印花税,存在少缴税款的涉税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一条规定: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预计风险】

    企业以电子形式签订的电子合同,未计算缴纳印花税,存在被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按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企业应自查有无电子合同,并照章贴花。

  • 【风险点6】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计缴印花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目前注册公司实行认缴制,注册当时不需要缴印花税,等以后企业注入实收资本时未能按照实收资本金额上缴印花税,再比如,企业追加实收资本、计提资本公积等业务发生后,也存在不缴印花税的情况。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

    第五条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第十一条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预计风险】

    企业注实资本时或追加实收资本如果未能按照实收资本金额上交印花税,存在被补缴印花税、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按规定“记载资金的账薄”的印花税计税依据现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应根据实缴资本和资本公积累计金额计缴贴花。

  • 【风险点7】合同终止履行未缴印花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偶尔会发生已签订合同或具有合同性的凭证,因未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终止履行或解除的情况,企业往往因为合同终止相关义务未履行为由,不缴印花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第七条规定: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预计风险】

    企业已签订合同因未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终止履行或解除的情况,应正常缴纳印花税,否则存在被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依照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按照合同金额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 【风险点8】租赁合同未按合同总金额而是按月租金缴纳印花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出租房屋或租赁经营用地等租期涉及多年的,租赁合同签定时租金往往是年租金,同时约定租期,不体现合同总价,企业通常按每年租金的金额申报缴纳印花税,而不是以合同总价为计税基数,少缴印花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

    第五条 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预计风险】

    企业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列金额缴纳印花税,不能按年租金的金额申报缴纳印花税,否则存在被补缴印花税、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有无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为总价合同还是年租金形式,应按年租金与租期计算的累计租金计算缴纳印花税。

  • 【风险点9】未注明金额或暂时无法确定金额的应税合同未缴印花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有一些经济业务在签订合同时往往签的是意向合同,金额不确定,要等到最终结算时才能确定金额,很多企业对此类合同,因为没有金额通常都不缴印花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六条规定: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预计风险】

    意向合同,如果因为金额不确定,企业漏缴或故意不缴印花税,存在被补缴印花税、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有无未注明金额或暂时无法确定金额的应税合同,应按实际结算金额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风险点10】未准确划分合同类别印花税税率错误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同一应税凭证,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该分别计算印花税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应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的规定:

    第九条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预计风险】

    同一应税凭证,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未分别记载金额的,应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否则存在被补缴印花税、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同一应税凭证是否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该分别计算印花税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应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 【风险点11】技术转让合同适用税目错误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企业未准确划分合同性质错误,容易将专利权转让与专利申请权转让混淆。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034号)第一条规定:

    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预计风险】

    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企业如果未准确划分合同性质错误,容易将专利权转让与专利申请权转让混淆。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有无技术转让合同,分清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 【风险点12】按研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技术合同未缴印花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企业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约定按研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但误认为是研究开发经费,未计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034号)第四条规定:

    对各类技术合同,应当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预计风险】

    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技术开发合同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如果企业误认为是研发经费不缴印花税,则存在被补缴印花税、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对各类技术合同,应当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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