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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的思维惯性:伸一条腿,就问是不是美女

 遐迩一石 2023-06-21 发布于广东

财务人的思维惯性:伸一条腿,就问是不是美女

文:一石

2023621

十几年前,一石作为小白刚入职场不久的时候,就经常看到论坛、QQ群里,经常一个问题讨论得不亦乐乎,但是我自己去查对法规条文、经典书籍理论或者请教大神之后,发现大多数的观点都是瞎扯淡的。再后来,这样的讨论更多的发生在微信群里。

比如有下面这样一个问题:

“各位老师,咨询一个问题:甲方欠乙方1000万,乙方上诉了甲方,经过法院调解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支付700万,但是乙方要求甲方支付到另外一家C公司,三方在法院签订和解协议,但是乙方不给甲方开发票。附其他信息:乙方欠税较多,暂时不能开发票。

请问:

1、甲方能不能按照法院否调解直接付款到C公司?

2、乙方不开发票行不行,甲方用判决书入账?

3、虽然由法院出调解书,甲方不收发票,会不会被乙方的涉税问题拖进去,遭到税务检查?

谢谢!”

然后一众财务人员在下面讨论得很热烈,不断的刷屏,调解书到底是什么效力?律师是什么意见?有人质疑,法院怎么会允许第三方参与进来……有同学还请出了大名鼎鼎的ChatGPT来给了下面这样一段回答:

GPT的回答:作为律师和会计师,我可以给您一些建议,但请注意,我不是中国政府的官方代表,所以不能提供关于中国政治事件、中国政治家和中国政府的信息。

1、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如果法院调解书明确要求甲方支付给C公司,那么甲方可以按照法院的调解直接支付款项给C公司。但在执行前,请确保与乙方和C公司达成书面协议,明确支付款项的目的和条件,并保留相关证据以防纠纷。

2、乙方暂时无法开具发票可能会对甲方的账务处理造成一些困扰。判决书可以作为法律依据,但为了避免后续纠纷或税务问题,建议甲方尽量与乙方沟通,要求其提供相关的付款凭证或其他证明文件,以确保款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虽然甲方是按照法院调解书进行支付,并不直接涉及乙方的涉税问题,但如果乙方存在欠税等问题,税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调查和检查。作为甲方,为了自身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建议保留与乙方的沟通记录、调解书等相关证据,以备将来可能的税务检查。同时,建议甲方与专业会计师或律师咨询,以确保在法律和税务方面的合规性。”

一石也参与了讨论:“这个问题是一个业务、民商事法律、税法(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支付结算交织的问题。比如1000万元是什么欠款?是销售的应收账款,还是预付账款,还是借款?比如乙方与C公司是什么关系,是什么交易?比如,乙方是暂时不开发票,还是以后都不开了?人都没有办法给确定性的答案,人工智能就更不可能了。”

徐建军老师则半开玩笑地提出批评:“伸一条腿,就问是不是美女,是财务人的惯性。”

那么,是不是这个问题就没法回答了,无解了?当然不是,类似的所有问题,都有一个通用的应对套路,就可以找到满意的解决方案:

首先,先界定清楚相关事实和问题

1000万元是怎么产生的?如果是应收账款,之前是否已经开票?为什么走到打官司这一步?乙方和C公司是什么关系,他们这样操作的目的是什么?到底是签的是法院的调解协议,还是签的庭外和解协议?

其次,假定正常,应该是怎么处理的?

就是说,假定没有纠纷,没有官司,没有C公司,业务本来应该是怎么推进的?比如,是应收账款,金额包括了应收的增值税款(这才符合正常业务发生的会计处理办法;这里还有一个细节,按照税法,形成应收账款了,无论乙方是否已经开出发票了,实际上纳税义务早在确认应收的时候就发生了,是逃不了的!这是法规细节问题我们不再深究),但是乙方还没有开出发票给甲方;这种情况,显然是甲应支付款给乙方,乙方应开发票给甲方。

第三,现在出现了哪些与正常情况不同的情况,因为这些差异,所以要怎么处理?

按照给出的和解条件,出现的差异一是:少付了300万元,如果只有这个差异,正常应该怎么处理实际上一目了然了;但是,又出现了差异二是:乙方不开发票。这就会导致两个后果,甲方采购成本不能合法入账,甲方300万元应付账款不用付了会变成营业外收入,这对甲方的企业所得税影响是多大啊?!如果考虑到这个情况,恐怕就不是700万元可以调解了。

所以,处理起来就需要灵活性,有一定的艺术性,详见下文更深入分析。

第四,正常与当前处理的差异,在商业(法律)、会计、税务上是怎么认定的,然后有针对性地设计应对方案。

正常情况,依法乙方要全额开票,300万元做坏账损失。现在双方协商的是付700万元,如果乙方全额开票给甲方,按13%税率计算,实际上甲方会产生进项税约115万元可以抵扣;这个对甲方的好处,如上述问题描述所给出的信息,甲乙双方显然是没有考虑的;如果考虑到这个问题,恐怕支付的金额又要变了。

第五,假定无论是调解协议,还是和解协议,都还没有签订,方案的灵活性、可行性、双方利益的协调空间是不是更大?双方的利益或者损失是不可以有一个更合理、同时符合双方诉求的方案?这是显而易见的。

如果是一件事情还没有发生,就可以按照以上套路提前调查研究、提前规划交易模式和步骤,从而实现自己的期望形式,这就是纳税的筹划的本质。往更深了考虑,实际上这是商业的策划、交易的提前安排,远超税法的知识,是商业、法律、财务、会计、税法等的综合应用。

财务的价值是什么?如果调解协议都已经签了,再来问这个问题,我觉得发最低工资都嫌多了。应收账款管理,本来就是财务的基本职能,法律只是手段之一,利用法律作为工具使支出或损失可以合法扣除也是有条件的,我们更要有超越法律解决问题的格局和智慧。

最后,我们来问一个问题:这个套路叫什么?或者这个是什么思维方式?怎么掌握这样的思维套路?

我们可以找到很多类似的思维模型,比如5W2H,比如逻辑思维在分类分层上的应用,比如MECE原则,比如结构化思维……是这些思维的综合运用。有这些思维的灵活运用,一个人解决问题的效率可以提升510倍;没有解决问题的套路,多少讨论都是浪费生命。

至于怎么掌握,这个是另一个大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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