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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孝感,男子到超市买了一箱茅台,6条香烟,用来送朋友 万万没想

 一直往前 2023-06-21 发布于湖北
湖北孝感,男子到超市买了一箱茅台,6条香烟,用来送朋友。万万没想到,刚到朋友家拿出礼品,朋友就说,这茅台是假的。为此男子又搬着酒回到了超市,超市却说,不知道男子从哪买的酒!想退,没门!男子一怒之下,将超市举报了。

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发当天,原某和朋友王某,准备到另外一位朋友时某家做客。想着两个人跑到人家家里,什么都不拿,有点不像话,于是便跑到超市,花13680元买了一箱茅台,又花4820元买了6条香烟,共计18500元。

由于买的东西价值较高,原某特意让超市开了一个销售清单。

很快,原某二人来到时某家中 ,时某接过礼物之后,简单看了看茅台酒的包装,心里就暗暗嘀咕,这酒不太正常。

原某发现时某表情变化之后,便询问发生了什么事情。时某将心中的疑虑告诉了原某。原某当时尴尬极了,恨不得找个地缝钻进去。心里想着,时某肯定会说,送不起就别送,干啥送个假的来!

从时某家出来之后,原某就抱着酒就来到了超市。讲明来由之后,超市负责人立马表示,不知道这酒是从哪里弄来的,超市根本就没有卖过这种茅台。

可是原某手上是有超市的销售清单的,于是赶紧拿了出来,超市又说,很有可能是原某把酒给换了!还质问原某是不是来讹诈的!

原某眼见超市想耍赖,只好当场拨通了当地市场监督局的电话。市场监督局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进行检查,但并未发现超市还有待售的茅台酒。

经过市场监督局的询问,超市承认,出售给原某的茅台酒是从路人手里收购的。至于路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超市一概不知。

市场监督局还向茅台酒公司发出了鉴定申请,经过鉴定,该酒属于假冒伪劣商品。

原某一听这个,立马觉得,超市摆明了就是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自己有权向超市主张惩罚性赔偿。

《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现在超市向自己销售了13680元的茅台酒,不仅应当退还13680元的货款给自己,还应当赔偿自己十倍的损失,136800元。

超市可完全不同意原某的说法,心想自己只是一个简简单单的小型超市,别说赔偿了,136800元的流水对于超市都是一笔不小的数字。

于是超市在法庭上赶紧抗辩,超市说:

1.酒是从散户那里收来的礼品酒,并不是自己生产的,也没有供货商信息,自己并不存在欺诈的行为;

2.送去鉴定的茅台酒并没有现场封存,用来鉴定的酒不是超市出售的;

3.茅台公司的鉴定结果只是说,酒属于假冒伪劣商品,但是却并没有说酒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条款;

4.原某和他的朋友属于“职业打假”的同伙,已经有多家商户报案过了,有原某等人有敲诈的证据;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某的主张。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主要争议在于超市的行为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那么本案的关键又成了,超市是否明知所售茅台酒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呢?

为此《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本案中,超市从路人手中收购没有销售发票的茅台酒,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同时又不能提供路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属于不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

至于超市所说,用来鉴定的酒,并非超市出售的,法院认为,原某提供的销售清单上标明了茅台酒的生产日期及批次,与市场监督局出具的委托书上的茅台酒生产日期及批次相同。

同时,超市只是提出了该主张,却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后,关于超市主张原某等人属于职业打假人,在《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司法解释并未对食品药品领域的职业打假人牟利性打假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对于超市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超市退还13680元的货款,并支付136800元的赔偿给原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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