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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时的财产分配顺序规则

 隐遁B 2023-06-22 发布于广东

前  言

同一被执行人存在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针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应该如何进行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内对此均有规定,但是实务中对于两者的适用往往会存有疑问,有观点认为两者关于财产分配顺序的规定存在冲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了《关于“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疑问”的回复》,对两者的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

本文现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以及最高院的回复内容,对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时的财产分配顺序进行梳理总结


01


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规则

(一)三种分配原则
   在执行财产分配阶段法院一般会适用三种分配原则,分别是:
    ①“优先主义原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②“平等主义原则”:按照各自占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③“优先受偿权”: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二)具体的分配顺序总结
    1.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适用优先主义原则
    执行费用→优先受偿权→普通债权(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2.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根据被执行人的主体性质不同,处理方式分为以下两种:
    (1)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时:适用平等主义原则
    执行费用→优先受偿权→普通债权(按照其所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2)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时:
    符合条件的:执行转破产,债权按照破产程序中有关清偿顺序的规定受偿;
    不符合破产条件或者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的:执行费用→优先受偿权→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3.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适用平等主义原则
    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

概括总结(普通债权)

图片

02


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各法律规定之间是否冲突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55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八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零九条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五百一十一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五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疑问”的回复》

    二、 关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

    本次司法解释修订过程中,为避免条文重复,删去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原第89条、第90条、第92条至96条的规定,但保留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原第88条)规定。第55条的三款条文确定了关于清偿顺序的三种处理原则:第1款规定多个债权人均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且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即适用优先主义原则;第2款规定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第3款规定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数额比例受偿,即平等主义原则。《民诉法司法解释》则是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处理原则进一步予以明确,第508条、第510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适用参与分配程序,按照平等主义原则,普通债权人按照债权数额比例受偿;第513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执行转破产程序。上述《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系为执行程序中的一般规则,而非适用于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或执行转破产的情形,该部分规定与《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不冲突,共同构成了对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的体系化规定。

(二)《执行工作规定》与《民事诉讼法解释》是否冲突

     根据前述最高院在2021年4月6日作出的回复可知,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冲突。

    《执行工作规定》第55条系关于被执行人财产清偿顺序的一般规则(优先主义原则),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零六条是针对“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处理原则所作的规定(平等主义原则),《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是针对“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执行转破产”所作出的规定。两个法律规定之间并不存在冲突,共同构成了对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的体系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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