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有些事情是立法者的问题。《食品安全法》从诞生那天起就“胎里带”的各种残缺,经过无数次修改后,仍然操作起来困难重重。尤其是超前的“十倍赔偿”和“倾家荡产式的处罚”,一个滋生了大量的职业打假人,惹得市监局的老爷们天天骂街;一个高额的处罚连卖根芹菜都罚个十万八万的,连法院都看不过去了,不让罚。 当事人:北京斯登果蔬超市 处罚书文号:京通市监处罚〔2023〕2191号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03月19日至2023年04月04日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馒头,当事人累计销售了363袋馒头,货值金额(366袋*3.5元)1281元,违法所得1194元(这计算得咋看着有问题呢) 违法类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94元; 这是一个奇怪的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的规定,可是以上两条规定是涉及标签不合格的,如果依照《食品安全法》处罚的话,应该是引用第125条的规定。 但是,最后执法人员引用的违法类型是《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并依照该条第二款进行行政处罚。 可是该条款涉及的违法类型是,“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那么,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执法人员脑子抽风了吗? 应该不是。 因为没有看到处罚书的全文,所以这个看起来怪怪的。不过大胆推测的话,这个商店销售的馒头应该属于“从没有取得生产许可的厂家”购进的馒头,或者干脆就是自己蒸的。(其实是自己蒸得倒好了,按照市监局做事的德性,那可以按照“经营许可项目改变但未变更许可证内容”来警告一下就得了) 对于销售者有食品经营资质,但是销售的食品的厂家没有生产许可,似乎《食品安全法》从诞生哪天起就没有相对应的处罚条款。 在工商监管时代,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曾经适用过一段《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后来食品许可从《条例》中剥离出来后,该条例便不再适用了。 那么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的“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处罚呢?似乎靠得上,但似乎又靠不上,因为该条规定的是“厂家有手续但没有索证”,强调的是经营者的管理制度。 所以就比较尴尬了,最后只能引用这个古老的《特别规定》了。 所以,有些事情是立法者的问题。《食品安全法》从诞生那天起就“胎里带”的各种残缺,经过无数次修改后,仍然操作起来困难重重。尤其是超前的“十倍赔偿”和“倾家荡产式的处罚”,一个滋生了大量的职业打假人,惹得市监局的老爷们天天骂街;一个高额的处罚连卖根芹菜都罚个十万八万的,执行不下去啊。 你们说呢? (对于处罚事实及依据的判断,纯属推测,如有不准,可以骂街)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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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washcloth > 《202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