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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有银行流水、无借条,能否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来判断属于借款

 江山BQ 2023-06-23 发布于北京


北京高院二审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款项的性质应为借款。理由如下:

1.从案涉款项的资金走向看,案外人邢某凯向裘亦斌转款人民币80万元,之后裘亦斌将该款项转到兰静指定的兰世贤账户,兰静将其中大部分款项(人民币720054元)转款至其丈夫高月云名下,且相关微信聊天记录中亦涉及兰静、高月云购买房屋的内容,故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裘亦斌的该人民币80万元款项最终实际用于投资,即无法认定案涉款项性质为投资款。

2.根据裘亦斌在一审审理中提交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和短信记录内容,在裘亦斌催款时,兰静提出补欠条,并承诺还款。而兰静、高月云在二审审理中提交的双方另外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仅涉及裘亦斌在万丰交易平台“出事”后积极主动维权的内容。鉴于此前兰静与裘亦斌之间就曾存在大量资金往来,故兰静、高月云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裘亦斌与兰静之间就案涉款项存在委托投资关系,亦不能证明裘亦斌在相关刑事案件中申报款项与案涉款项之间有直接关联。即便裘亦斌与兰静之间就案涉款项存在委托投资关系,但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兰静已将案涉款项汇入广西会丰公司或者万丰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事实,相反,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兰静将大部分款项转款至其丈夫高月云名下。

综上,案涉款项的性质应为裘亦斌向兰静出借的款项。一审法院认为兰静所称案涉款项为裘亦斌委托其投资的主张,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故不予认可,是正确的。

判决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京民终91号 · 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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