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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港口国控制谅解备忘录(PARIS MOU)

 毋忘在莒 2023-06-24 发布于山东

       虽然各国的港口国控制已加强了对船舶安全和环境的保护,但是唯有通过区域性协作才能保证那些低标准船舶和低标准船舶管理公司无立足之处。如果没有区域性协作,那么管理公司就会把他们的船舶转向没有实施港口国控制的地区或港口国控制相对不严格的地区经营,这将带来航运界各方的不平等竞争。为弥补这样的不足,并从总体上提高检查效率,世界上许多地区都已或者正在开始达成区域性的港口国控制备忘录组织。到目前为止,全球已经成立了 8 个区域性港口国监督备忘录组织,即巴黎备忘录(PARIS MOU)、东京备忘录(TOKYO MOU)、拉丁美洲协议、加勒比地区备忘录、地中海备忘录、印度洋备忘录、中西非备忘录和黑海地区备忘录。美国则由其海岸警卫队(USCG)实施独立的港口国监督检查。在这些组织和机构中以 TOKYO MOU、PARIS MOU 和 USCG 影响力最大。

巴黎港口国控制谅解备忘录(PARIS MOU)

      巴黎港口国控制谅解备忘录的基本情况一系列的船舶事故引发了欧洲公众和政府强烈呼吁对船舶安全采取更为严厉的规则。1980 年 12 月 2 日,13 个欧洲国家以及欧共体、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在法国巴黎召开欧洲地区海事安全会议,并在会上一致同意采取严厉而协同的措施以限制并继而消除低于公约标准船舶从事国际海上运输活动。1982 年 1 月召开了第二次会议,会上通过了港口国监督巴黎谅解备忘录(PARIS MOU),并于 1982 年 7 月 1 日正式生效。到目前为止,PARIS MOU 有 22 个成员国,他们是:比利时、加拿大、克罗地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俄罗斯、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和英国。区域覆盖了欧洲沿岸和自北美到欧洲的北大西洋沿岸。PARIS MOU 组织机构如下:¾ 委员会(  Committee):是 PARIS MOU 的执行机构;¾ 常设秘书处(Secretariat):负责处理日常事务,设在荷兰海牙。

巴黎港口国控制谅解备忘录(PARIS MOU)

全球主要的港口国控制组织自 1982 年 7 月以来,PARIS MOU 根据 IMO 新的要求和欧盟关于海上安全的指令进行了多次修改,现行有效的 PARIS MOU(27th  Amendment)于 2005 年 5 月 19 日生效。备忘录内容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¾ 成员国的义务和相关的国际公约¾ 检查程序和调查程序¾ 信息交换¾ 组织结构和修正程序备忘录还包含有 7 个附件:Annex 1:  PSC 检查程序 Annex 2:  MARPOL 73/78 调查程序Annex 3 对某些船舶拒绝入港措施 Annex 4: 检查信息系统(SIReNaC 数据库使用)Annex 5 滞留和检查信息的公布Annex 6: 成为  Paris MOU 正式成员的标准 Annex 7:  PSC 检查官的资历要求。

 PARIS MOU 实施港口控制相关规定

1. 检查间隔期根据备忘录的要求,每个成员每年实施检查的数量应达到年度平均抵达船舶数量的 25%(年度平均抵达船舶数量是基于过去三年到达成员国的船舶统计数据得出)

1) 一般情况,船舶接受了 PARIS MOU 成员检查后的六个月内,其它 PARIS MOU成员不会对这艘船舶进行检查,除非船舶存在要求进行再次检查的明显证据。

2) 强制性扩大检查的间隔期一般为 12 个月,两次强制性扩大检查之间可能进行常规检查。

3) SIReNaC 中目标因素积分在 50 分以上的船舶,被检查的间隔期将被缩短至一个月。

2. 检查船舶的选择在选择检查船舶时,港口当局将参考 SIReNaC 信息系统显示出的目标因素值来确定。目标因素值(Target Factor)由一般因素(Generic Factor)和历史因素(History Factor)值之和构成,一般因素是基于船舶基本参数得出的,历史因素是基于船舶在 PARIS MOU 的检查第  9 页 共  205 页全球主要的港口国控制组织历史得出的。Target Factor 每天进行更新,并作为 PARIS MOU 检查官选择检查船舶的一个工具。对于目标因素值超过 50 的船舶,如果距离上次 PARIS MOU 成员国检查的时间超过1 个月,那么船舶将被选择进行检查。下表列出了目标因素种类和相应的目标值:

3. 优先检查的船舶第 

全球主要的港口国控制组织不论船舶目标因素值如何,以下船舶将被考虑为优先检查对象:¾ 引水或港口当局报告,存在影响安全航行缺陷的船舶;¾ 装载危险或污染货物时,未按要求进行报告的船舶;¾ 被港口当局通报的船舶;¾ 被相关方(船长、船员,任何与船舶安全有关的人或组织)就船上生活和工作环境或船舶防止污染进行投诉的船舶;¾ 曾有下列情况的船舶:— 在航行途中发生了碰撞、搁浅;— 被控告违反了有害物质和污水排放的相关规定;— 进行不安全方式的操纵,或未遵守安全航行程序的情况;— 进行了其它的不当操作,以至威胁到人员、财产、环境。¾ 在先前的 6 个月内,因安全原因船舶证书被其船级社暂停或取消;¾ 未在 SIReNaC 信息系统中出现的船舶。

4. 船舶的扩大检查

1) 扩大检查适用于下列船舶类型:¾ 3000 总吨以上且船龄 15 年以上的油船;¾ 船龄 12 年以上的散货船;¾ 船龄 15 年以上的客船;¾ 船龄 10 年以上的化学品和气体运输船。

2) 对于满足上述条件的船舶,应在抵达 PARIS MOU 港口的 3 天前通知港口当局。若航程短于 3 天,则应在离开上一港口前通知。因 PARIS MOU 各成员间的通知安排不一样,船东应向他们的港口代理进行核实。应该注意,如果未及时通知相关信息,可能会导致船舶为了完成扩大检查而使船期被延误。

3) 对于目标因素值为 7 或以上的船舶,在船舶离港前将要求完成一次扩大检查。若因船舶在港停靠时间短等原因,扩大检查将在 PARIS MOU 的下一港口进行。

4) 对于目标因素值低于 7 的船舶,通常不需要接受扩大检查,但船舶应按照 2的要求通知 PARIS MOU 的港口,直到目标因素值达到 7 并完成了一次扩大检查。

5) 除了例行的检查项目外,扩大检查至少包含以下项目:

(A) 一般项目(对所有 1 中所指船型都适用)a) 应急发电机的断电和启动;b) 应急照明检查;c) 应急消防泵连同连接在消防总管上的两个消防栓的操作;d) 舱底泵操作;e) 水密门的关闭;f) 一侧救生艇降至水面;g) 锅炉、风机和燃油泵等的遥控应急切断装置的试验;h) 主、辅操舵装置的试验;i) 无线电装置的应急电源检查;j) 油水分离器检查并尽实际可能进行试验。

(B) 除了一般项目以外,油船还要增加检查下列项目:a) 固定甲板泡沫系统;b) 消防设备总体情况;c) 机舱、泵舱和居住处所防火闸;d) 惰性气体压力和含氧量控制;e) 压载舱:至少检查在货物区域内的一个压载舱;f) 确认下列文件保存在船上,并已业经船旗国或船级社签署:- 结构方面检验的报告- 状况评估报告- 测厚报告-  IMO 决议 A.744(18)所述的文件。

(C) 除了一般项目以外,散货船还要增加检查下列项目a) 甲板机械底座的锈蚀情况;b) 舱口盖可能的变形和锈蚀情况;c) 横舱壁裂纹和局部腐蚀情况;d) 进入货舱的通道;e) 确认下列文件保存在船上,并已业经船旗国或船级社签署:- 结构方面检验的报告。

-状况评估报告- 测厚报告-  IMO 决议 A.744(18)所述的文件。

(D) 除了一般项目以外,化学品和气体运输船还要增加检查下列项目:a) 货舱温度、压力和损耗监控和安全设备;b) 含氧量和爆炸气体测量设备及其校验情况。化学气体探测装置及一定数量的为特定货品配备的蒸汽测量管的有效性;c) 为船上每个船员配备的逃生用呼吸和眼睛防护设备(若适用时);d) 如果可能,核查化学品/液化气体适装证书中所列货品;e) 固定甲板灭火设备,灭火剂满足载运货品的要求。

(E) 除了一般项目外,客船还要增加检查下列项目:a) 探火和报警系统测试;b) 防火门关闭测试;c) 公共广播系统测试;d) 消防演习,记录中应至少包含验证了所有的消防员装置和参加演习船员的人数;e) 验证关键船员可以获得破损控制图5. 拒绝进入的船舶1) 适用于以下船舶类型:¾ 化学品和气体运输船¾ 散货船¾ 油船¾ 客船以上船型船舶不分吨位和船龄2) 上述所列船型的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拒绝进入 PARIS MOU 水域:¾ 船旗属黑名单上“medium to high”或“medium”的,且船舶 2 年内在 PARIS MOU 水域发生 3 次滞留之后。¾ 船旗属黑名单上“very high risk”或“high risk”的,且船舶 3 年内在 PARIS MOU 水域发生 2 次滞留之后。

禁令在船舶纠正引起滞留的缺陷并被获准驶离港口后立即生效。3) 为了解除禁令,船东必须向提出禁令的港口当局递交正式申请。正式申请必须包括船旗国(不是被授权组织)出具的证明船舶满足所有公约要求(包括 STCW和 ILO)的证书,若适用时,还应附上船舶所属的船级社证明船舶符合它们规范的证书。为撤消禁令,船舶还必须由提出禁令港口当局在双方接受的港口完成一次检查,检查范围至少包括扩大检查的范围,此次检查船东需付费。4) 船旗国黑名单将在 PARIS MOU PSC 年报和 www.parismou.org 网页上予以公布。

6. 申诉

备忘录第 3.13 条给予了船公司或其代表在船舶发生滞留时的申诉权利。申诉可通过官方渠道向滞留港口国提出,申诉程序可参见 PARIS MOU 申诉程序文件(可从 PARIS MOU网站上得到)。另外船东/管理公司也可以通过船舶的船旗国或其授权的认可组织向滞留港口国提出申诉。若对滞留港口国的答复不满意,可向 PARIS MOU 秘书处(secretariat@parismou.org)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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