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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通过离婚把财产都给了妻子,债权人追讨债务得打几个官司?

 轻松悦分享 2023-06-29 发布于广东

曾经办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非常常规的案情:债务人因经营公司向债权人借贷,到期无力偿还,债权人通过法院判决债务人偿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相应利息,债务人仍旧不偿还。

一般来说,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也属正常之事,如果有一个正常的偿还计划,慢慢偿还也是正常的。

但是债务人却协议离婚,并将其名下的全部财产都给了妻子,自己净身出户(这很异常),并承担了孩子的抚养费(这无可非议)。

普通人都可以看出,这是在借离婚逃债。

这里不评判离婚逃债本身,而是站在债权人角度,追讨债务得打几个官司,也凸显讨债的不容易。

第一轮官司

民间借贷纠纷

第二轮官司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第三轮官司

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

就解决纠纷角度而言,第一轮官司显然是必要的,是确定债权并赋予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所必须,一般而言民间借贷纠纷到此也就解决了。但是如果债务人因为自身原因不但不还,还动一点歪脑筋,事情就变复杂了,最常见的莫过于(假)离婚。

最让普通大众难以接受的是,本来第2轮官司和第3轮官司之间是高度关联的,撤销不合理的行为如赠与、放弃、以不合理低价转让或者以不合理高价买入等,和确认份额为目的的代位析产之间,前者为手段,后者为目的。然而,根据现有的诉讼制度,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必须按照两件案件来处理。

让事情变得更为复杂的是,如果析产涉及房产,而房产位于不同的地方,这本来仅涉及财产份额的事情,但各地法院多数都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造成诉讼多、代价高昂。

这个问题不但当事人会有疑惑,连判案法官同样有此困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就发布过一篇文章,“请求权基础不同,就不能放在一个案子里审吗?”提到了该问题的一种处理思路。

按照现在基于请求权的诉讼制度,处理原则如下:

首先,债权人如果认为债务人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可行使合同法上的撤销权,撤销债务人的赠与行为,撤销之后财产恢复到原有的权利状态。

其次,债权人要求确认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房屋中被执行人所持有的份额(便于后期执行),属于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将房屋的共同共有变为按份共有),这和撤销权诉讼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请求权基础。

这是两个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各不相同,不能在一个案件中同时处理。

上海法院的法官就个案突破这种限制,通过一场官司解决这个问题,得为这位法官想当事人所想的行为点赞。他经过深思熟虑后,认为,在说法充分的基础上,是可以撤销权和代位析产确权的诉请一并处理的,对原告的两项诉请一并解决;最后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周某将其对上述房屋拥有的产权份额赠与被告孟某的行为,并确认上诉房屋由被告周某、被告孟某、第三人周小某各持有1/3产权份额。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以上案例引申出两个现实问题

01

撤销权纠纷能否和后面的确权、析产纠纷案件合并?

02

析产纠纷中涉及房产时,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关于案件合并的问题,目前在基于请求权的诉讼制度下,除了个案外,多数案件法官仍旧会照搬法律规定,各自分别处理。

第二个问题才是值得讨论的。 

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三十四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条规定不动产实行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其他条款略)。

司法解释对不动产纠纷进一步明确,限定为权利确认、分割等。而分割恰好属于析产的范畴。但是的确如此吗?析产的分割和其他类型的分割在属性上应予以区分。

本质上,析产类纠纷关注的是财产的价值,进而确定权属份额;与通常的物权分割存在差别,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并不具有特殊的便利条件,于诉讼效率而言,反而是以执行为目的的法院管辖更有效率,这类似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管辖,它并不属于专属管辖,而是适用合同的管辖原则。

现实却不是期望的现实。但是,存在的,就合理吗?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深圳优秀女律师

最高院第一巡回庭优秀志愿律师

深圳优秀才艺律师、体坛风云人物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深圳律协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律师权益保障志愿团团员

热爱游泳,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作为第一名女子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游泳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每天一分享  做有温度的律师

业务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民商事案件、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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