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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快递破损、丢失了,保价条款能发挥多大作用?

 任哲律师 2023-06-30 发布于陕西

任律师最近遇到这样一个法律咨询——

当事人说快递公司在运输途中损坏了他们的一台设备,他们维修费掏了6万,但是快递公司只给赔一千,起诉的话,胜算有多大?

通过进一步了解案情我才知道,我的当事人现在已经与快递公司沟通进入了理赔程序,快递公司的说法是,当事人在寄快递的时候选择了保价,报价金额是2万,而设备只是部分损失,所以只给赔一千多。

经过我的当事人几番交涉,快递公司才将理赔金额从一千多提升到两千多。

因为快递公司运输不善,导致我方损失6万元,快递公司却只愿意赔两千多,谁会接受?

于是,理赔陷入了僵局。

当事人最终通过微信公众号联系到我,问我愿不愿意接这个案,应该是要打官司解决了。

这是一起典型的快递运输合同纠纷,关于承运人也就是快递公司应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有明确的规定——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是板上钉钉、毋庸置疑的,任凭他们有再强大的法务团队,也绕不过这一条法律规定。

但是,这并不是本案真正的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快递公司应当按照两千块钱赔还是按照6万块钱赔的问题。

归根到底,就是快递公司赔偿金额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还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那么在本案中,当事人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限额有约定吗?

我的当事人认为没有约定,快递公司认为有约定。

那到底有没有约定呢?我们继续回到案件事实当中来看。

我的当事人是在某快递公司的小程序上下单的,这个小程序在下单的时候需要强制性地勾选旁边的《电子运单服务协议》,如果不勾选就无法下单。(如图)



这份《电子运单服务协议当中就明约定了货物保价和不保价的区别:如果不保价的话,他们就默认货物的价值是在1000元以内,如果发生货损,他们将按照基础运费的3-5倍进行赔偿。

如果选择保价的话,他们会根据保价的金额和货物毁损的程度进行赔偿,比如选择的保价金额是2万元,那么就意味着快递最多赔付2万元。当然,这是在货物全损的情况下。

我的当事人说,她在下单的时候并没有看到这个保价协议,直接勾选了协议旁边的那个选项,然后就可以直接下单了。是快递员告诉她如果货物价值高的话可以保价2万,然后她就选择了2万的保价。但是快递员并没有她解释保价的含义。

也就是说,我的当事人认为,她并不知道选择保价意味着以后只能赔两万,甚至赔不了两万。所以双方对货物毁损的赔付金额并没有事先约定。

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的观点认为,既然勾选了保价协议条款,就意味着接受关于保价相关条款的约束,所以双方到赔付限额是有事先约定的。如果客户知勾选,不查看,就意味着对自身权利的放弃。

但是我方认为,强制勾选并不等于强制阅读。保价条款在本质上它属于格式合同,快递公司应当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我方只要勾选了不看合同内容仍然可以下单,说明对方并没有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保价条款也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因此双方没有对赔偿限额进行约定。

任律师最后通过分析后认为,关于双方是否是否通过保价方式事先约定赔偿限额一节,将是诉讼阶段的争议焦点,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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