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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网络直播、网络视频相关行业的经营范围和后置许可

 注册助手 2023-06-30 发布于黑龙江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繁荣了网络行业,但也带来了不少庸俗、低俗、恶俗的三俗不良信息,甚至违法的色情、恐怖信息。

随着行业发展,一些直播行业从业者纷纷从个人主播转型企业形式,有组织的进行网络直播。第三方播放平台将主播直播或制作的节目收集后向网民推送。

那么这个行业相关的企业如何登记?需要办理何种许可?小编经过整理,简单谈一谈。

一、网络直播的相关方

1、表演者,一般是个人表演者或表演团体。

2、制作者,一般是对表演的素材进行剪辑加工形成节目。

3、发行者,一般是第三方平台,将现场表演或经剪辑加工的表演节目对外播出。

4、二次传播者,发行后的网络传播主体。

二、在行业分类中的位置和建议的经营范围

1、表演者

R8710,文艺创作与表演。指文学、美术创造和表演艺术等活动。

经营范围举例:戏剧表演服务、二人转演出服务等。

2、制作者

R8630,电影和影视节目制作。指电影、电视和录像节目的制作活动,但不包括电视台制作节目的活动。

经营范围举例:电视剧制作、电影摄制、XX节目制作等等。

3、发行者

R8640,电影发行、影视节目发行等。

经营范围举例:电视剧发行、电影发行、XX节目发行等等。

4、二次传播者

可以是任何企业或个人,与经营范围无关。

三、相关行政许可和依据

以下列出的许可是可能涉及的许可,并不是全部需要办理,应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具体作出判断。

1、表演者

有些表演者以个人名义从事网络直播,未申请营业执照,不在登记业务考虑范围内。

许可:《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许可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2、制作者

有些网络视频如网络剧、微电影、小视频等是拍摄后经后期制作再发布到网络平台上的,这类非直播视频制作者应当取得许可。单独仅申请“影像制品后期制作、剪辑”等经营范围也属于此类。

许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摄制电影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等。

许可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

3、发行者

一般意义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对外播出视为发行,包括转发第三方视频节目。

许可:《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

许可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等。

4、二次传播者

传播者是不特定的企业或个人,除发行以外的非经营性传播需要遵守我国《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对传播非法网络信息的,依法进行处理。

综上,网络直播、网络视频行业企业的登记中,应当区分申请人所申请的具体内容,加以区分,并准确核定经营范围。

登记机关的风险在于是否依申请核定,是否进行准确的双告知,只要做到核定准确无歧义,按照本省后置审批目录双告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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