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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是什么?城市住宅能登记“民宿”执照吗?

 注册助手 2023-06-30 发布于黑龙江


    有人说,登记机关把一个不符合经营条件的民宿执照办出去了,太不负责任。

近期,公众号注册助手(djzcxzs)微信群中,有同事提出小区住宅是否可以办“民宿”的问题。
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应当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能不能办“民宿”,二是能不能办“民宿”营业执照。一般来说,这两个问题理论上应当是一致结论,但因为当前政策环境,在具体行业中未必一样。下面简单分析,供参考。
下方关于民宿一词的来源和背景,建议了解,也可以跳过。
民宿这个词是日本语みんしゅく(民泊)的音译,发音是Minshuku(发音近似汉语的民宿),意思大概是旅游者住到老乡家里,吃吃住住,也就是家庭旅馆(欧美常见),个人空置住房短期出租(日租房,日本常见)。我国主要是从日本及台湾地区学的这个词。
而作为被“学习”的日本,本身是禁止民宿,因为日本的所谓民宿,就是一户建或者公寓暂时不用,出租短期使用,也就是国内所说的“日租房”“短租公寓”这种。因为脏乱差、偷拍、性侵、餐饮恶劣等各种事情一直在“灰色地带”经营。直到2018年,为迎接东京奥运会,日本出台《住宅住宿泊事业法》,允许经营民宿(原来仅限東京都大田区、大阪府、新潟市、千叶市的涉外体验式住宿)。该法规定自有房屋须基本符合旅馆业相关条件,还要获得类似“住改商”的周边同意,全年最多可经营180天(一些城市出台地方政策规定的天数更少)
笔者认为,近年来文旅部门把民宿当成新业态研究,其实并无必要。而且学习的对象日本对民宿大致上是临时的,小型的,非经营性的概念,是用类似我国“日租房”“群租房”整治的态度在管理这个现象,并无什么“高大上”的意思。我们从外国学一个音译的名词另辟蹊径,重新进行定义,赋予其各种内涵,进而形成一套新的行业管理体系并大力推广,定义为新行业的做法,让笔者这个外行人难以理解。个人认为,民宿(狭义的,引进之前的,非国内重新定义的)这种形式,还是让公安机关继续管理为好,做个出租备案即可,何必办成营业执照。
话说回来,在政策上,文旅部门认为民宿是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这样的定义之下,小区住宅很难符合这些特点,即使能够“住店”,也称不上是“民宿”。
重点!作为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以上这些问题都不需要考虑。
2015年之前,营业执照登记是“先证后照”,各行业审批部门审批认为经营主体符合要求了,按照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名称发放许可证,然后来办理营业执照。这种情况下,行业审批部门认为有能力和资格从事某个经营项目的,才允许工商登记部门发放营业执照,发放的营业执照上名称和经营范围都是准确的。
2015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文件规定“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这意味着从此之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和经营范围未必准确,只是申请人的“想法”,即未来想要经营的事项。为保障经营主体确实按照这个“想法”经营,文件还规定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先证后照,可保证经营主体发照即经营,先通过实质要求,再取得主体资格。先照后证,是先取得主体资格,待符合实质要求后,凭后置许可经营。
在先照后证政策下,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仅通过设立登记赋予经营主体的主体资格,不审查其涉及的后置许可条件。
因此,申请名称中包含“民宿”字样的经营主体,可以选择经营范围“住宿服务”,而其名称声称的“民宿”,事实上能否实现,登记机关没有审查的权力和能力,依法不做实质审查。
可能有人说,登记机关把一个不符合经营条件的民宿执照办出去了,太不负责任。
这就需要再一次强调,当前的法律政策是先照后证,事中事后监管。对涉及后置许可的经营主体,办理营业执照时一定不符合经营条件,而办完营业执照后,经营主体去筹备相应设备、技术、制度、人员等等,符合条件后由行业审批部门审查发证,这时才考察是否具备经营条件的问题。这不是不负责任,因为国家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
公安局给人发身份证,教育局管持证人是否有资格当老师,卫生局管持证人是否有资格当医生,各司其职。
另外,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还有救济方式。《规定》第二十条,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

如果后置许可部门觉得这个民宿达不到民宿的要求,实在不想让他叫这个名字,可以依法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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