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涉密人员保密知识与实务》 涉密人员在信息公开中的保密行为规范,不仅关系国家秘密安全,还关系着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随着信息传播的途径和方式越来越现代化、多样化、随机化、自主化,加强信息公开全方位、全过程保密管理成为保障信息资源整体安全的必由之路。 01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行为规范 涉密人员在涉及信息公开工作时,要认真履行保密审查职责,规范审查行为。 1.分管领导审查职责 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要切实担负起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领导责任,加强保密审查制度和机制建设,认真履行对拟公开信息保密审查结果的审核审批责任,切实把好保密审查最后关口。 2.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人员审查职责 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要切实担负起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责任,严格执行保密审查程序,认真履行保密审查职责。 3.其他人员审查职责 拟公开信息产生的部门、机构和岗位的工作人员,要对所提供的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初审,切实保证所提供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其他不公开信息,在向信息公开机构提供拟公开信息的同时提供初审意见。 02 门户网站发布信息保密行为规范 涉密人员在管理和使用互联网及公共信息网门户网站、公众号、工作短信群、工作微信群等公共媒体时,要遵守下列保密行为规范。 1.门户网站发布信息保密行为规范 负有门户网站管理责任的主管领导、机构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门户网站信息发布担负着'最后一关'的保密审查和管理责任,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和管理职责。 (1)没有审查的信息不上网。对各部门、机构和下属单位提供的拟上网信息严格把关,发现没有履行保密审查程序的信息不予上网,一律退回审查。 (2)存有疑点的信息不上网。对经过保密审查的拟上网信息,要在上网前进行审核。对认为审查有误、公开不妥的信息,应当向信息公开机构或主管领导提出重审建议,必要时提请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3)来历不明的信息不转载。转载上级和其他单位公开信息特别是公开的文件资料,必须是有关单位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有关单位门户网站未发布而其他网站却刊载的信息尽量不要转载。转载上级和其他单位门户网站公开信息,必须注明转载时间、网站名称和责任人。 (4)严格后台存储信息规范。门户网站后台属于互联网或公共信息网设备,不得存储未公开信息或者待保密审查的信息。发现存疑信息,应立即从后台删除。对已发布的涉嫌泄密的信息,应立即删除,并从后台彻底清除。 2.公众号发布信息保密行为规范 负责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的涉密人员,要严格遵守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所发布信息必须经过本单位信息公开机构保密审查和主管领导批准,严防泄密问题发生。 3.微信、钉钉群发布信息保密行为规范 负责工作微信、钉钉群的涉密人员,要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明确发布内容和禁止发布内容的范围和责任,严格发布信息监控,及时制止违规行为、删除违规信息,严防泄密问题发生。涉密人员在使用工作微信和钉钉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信息,不得发布机关、单位未公开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敏感信息。 03 宣传报道保密行为规范 负有宣传报道管理责任的主管领导、主管机构人员和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规范宣传报道保密行为。 1.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上级单位或者文件、资料制发机关,对涉密事项以及内部工作事项宣传报道有明确要求,要严格遵照执行,不得超出统一口径或规定允许报道内容。 2.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宣传报道稿件要经过信息公开机构保密审查,严防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和其他不公开信息。投送新闻媒体发表的稿件,应当对保密审查情况作出说明。 3.严格管理涉密会议、活动报道 涉密会议、活动原则上不予报道,确需报道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提前准备和提供好新闻通稿。邀请新闻媒体记者参加的,应慎重选择参加媒体,并对记者录像、录音内容进行审查,明确不允许报道的内容,要求媒体和记者履行保密义务。 04 个人发布信息保密行为规范 涉密人员以个人名义发表论文、投送稿件、自媒体上发表言论和音像作品、接受记者采访、使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络平台发布信息,应当自觉履行保密义务,规范自身保密行为,严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企业工作秘密和未公开的工作信息。确因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涉及商业秘密、企业工作秘密和未公开的工作信息,应当主动送本单位保密办进行保密审查并经过批准,并且不得超出批准的内容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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