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当工伤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请求权聚合时,不是所有的赔偿项目都可以兼得。一般而言,不同性质且内容不同的赔偿项目可以兼得,同质赔偿项目采“就高不就低差额补足”。 (一) 不可兼得+同性质赔偿项目(无争议)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残疾器具辅助费等物质损失不支持双赔。因为此类损失属于财产损失、物质损失,采“填平原则”,以实际损失为限。 (二) 可以兼得+不同质赔偿项目发生请求权聚合,请求权的内容不同且性质不同一,可以获得双重赔偿项目。 广东惠州中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裁判指引》(2017-12-16)第15条“第1款:第十五条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引发交通事故,造成劳动者工伤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先对当事人有权申请工伤认定进行释明,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当受理。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竞合的情形下,应抵扣医疗费、辅助器具费、误工费和丧葬费,除此之外,伤残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无需扣除差额。第2款:受害人通过社保赔付了医药费的,应予扣除。” [1]发布《解答》的网站地址:http://sy./article/detail/2020/03/id/4863628.shtml (三) 不可兼得+同性质赔偿项目(有争议)针对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侵权的误工费,发生争议的是:有的地区法院采就高不就低差额补足的原则,有的地区法院认为不同质而支持了兼得的双重赔偿。 笔者从多数观点认为,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交通侵权误工费不可兼得,并采“就高不就高低差额补足”的做法。如果在交通侵权纠纷中误工期间的发生的工资损失得到全部赔付,则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将不会得到支持。详见:山东青岛中院二审【《韩某、青岛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2民终7341号】“…本案中,韩某主张自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7月26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但其在另案中已经按照7300元/月的标准获得了此期间的误工费赔偿,青岛某公司也已依法为韩玉福缴纳社会保险,故一审认定青岛某公司不应支付韩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2020)鲁02民终6221号认定的误工费为45016.6元(7300元÷30天×185天)…”关联案例:山东青岛中院二审【《韩某、孔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鲁02民终6221号】详见:陕西高院再审《西安某公司、王某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民申3026号 即使工伤劳动者获得了交通侵权误工费,仍有法院支持全额停工留薪期工资。详见:江苏南通中院【《江苏某公司、陈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6民终3236号】“…上诉人江苏某公司以其未给被上诉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属于客观不能、无相应过错为由,认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该意见不能成立。被上诉人陈某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中获得误工损失赔偿,并不影响其在本案劳动争议案中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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