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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子考试答卷

 washcloth 2023-07-04 发布于北京

这是我见过最认真的一个答卷,几乎堪称完美,起码他用心了,这些也将成为他打假路上的坚实的基础知识。

1、什么是食品?什么是药品?什么是保健品?有什么区别?

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GB/T15091-1994食品工业基本术语,食品,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的物质。

食品

*定义

*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

*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

*不包括

*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烟草

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在药品管理法中对药品所作的界定为: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法律中对药品的这个界定,首先是从药品的用途开始,它就是用于与疾病作斗争的,预防疾病、治疗疾病、诊断疾病;第二是药品的作用以人体为对象,调节人的生理机能;第三是药品的来源,包括天然性的和人工合成的,从所列举的药品种类看,这是一个广义的界定。

药品

*定义

*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的物质

*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

*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

*种类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

*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

*抗生素、生化药品

*放射性药品

*血清、疫苗、血液制品

*诊断药品

*来源

*天然性的

*人工合成的

保健食品:根据《GB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保健食品

*定义

*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

*适用人群

*特定人群

*功能

*调节机体功能

*目的

*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安全性

*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的危害

共同点:都是人类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对人体的生理机能有一定的影响。都需要遵循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法规,保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区别: 目的和功能上,食品主要是满足人的日常营养需求,药品主要是预防和治疗疾病,保健食品则是在满足日常营养需求的基础上,具有一定的保健功能。

使用人群上,食品适合所有人群,药品主要适用于疾病患者,保健食品则适用于特定人群。

安全性上,食品和保健食品通常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而药品可能会有一定的副作用。

 

2、什么是预包装食品?什么是散装食品?什么是现制现售食品?什么是食用农产品?分别举例说明。茶叶算以上哪一种分类食品?

预包装食品: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例如:方便面、饼干、酸奶、罐头食品。

散装食品《关于印发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80号)。将散装食品,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例如:散装的豆类、谷物、干果、盐、胡椒粉、味精、香料、白糖、红糖、面粉、米粉等。

现制现售食品从各地对“现制现售食品”相关概念共性的定义中可以发现,现制现售食品是即食食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即时加工制作、现场销售、固定经营场所,食品销售者利用设备、设施单纯加热、分装、分切、冲泡等简单处理,为消费者提供便利服务的,不属于食品制售类经营项目。例如:现烤面包店、现炸油条、现烤肉串摊位、现包现卖水饺店、奶茶店。

食用农产品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例如蔬菜:西红柿、黄瓜、胡萝卜。水果:苹果、香蕉、橙子。谷物:大米、小麦、玉米。畜禽肉类:猪肉、牛肉、鸡肉、鱼肉。蛋类:鸡蛋、鸭蛋、鹅蛋。奶制品:牛奶、酸奶。

茶:根据《茶叶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茶叶产品包括所有以茶树鲜叶为原料加工制作的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及经再加工制成的花茶、袋泡茶、紧压茶,共9类产品。

1.绿茶:绿茶是未经发酵的茶叶,制作过程包括采摘、杀青、揉捻、烘干等步骤。绿茶的特点是清香、鲜爽,茶叶呈绿色。

2.红茶:红茶是经过完全发酵的茶叶,制作过程包括采摘、萎凋、揉捻、发酵、烘干等步骤。红茶的特点是香气浓郁、汤色红艳,口感醇厚。

3.乌龙茶:乌龙茶是介于绿茶和红茶之间的半发酵茶,制作工艺复杂。乌龙茶的特点是茶叶外形卷曲,香气芬芳,口感丰富,具有独特的果香和花香。

4.黄茶:黄茶是一种特殊的茶类,制作过程包括杀青、闷黄、揉捻、干燥等步骤。黄茶的特点是黄绿色的茶叶和独特的花香,口感柔和、醇厚。

5.白茶:白茶是轻微发酵的茶叶,制作过程主要包括采摘、晾干等步骤。白茶的特点是茶叶外形保持原貌,茶汤呈淡黄色,口感清淡、甘醇。

6.黑茶:黑茶是经过较长时间的发酵和后发酵的茶叶,制作过程包括杀青、揉捻、堆渥、晾晒等步骤。黑茶的特点是茶叶呈暗褐色,汤色红浓,口感醇厚、滋味独特。

7.花茶:花茶是将茶叶与花朵或花瓣等植物原料混合制作而成的茶饮。制作过程通常是将茶叶与花朵一起晾干,使茶叶吸收花朵的香气。花茶的特点是茶叶与花朵的结合,既有茶叶的香气,又有花朵的芳香,外观美丽。

8.袋泡茶:袋泡茶是将茶叶装入茶包中,方便冲泡和使用的茶叶产品。茶叶被包装在纸质或尼龙的茶包中,通常是单次使用的。袋泡茶的特点是方便快捷,适合快速冲泡,茶叶的品质和口感相对稳定。

9.紧压茶:紧压茶是将散茶经过压制而成的紧密形状的茶叶产品。常见的紧压茶有普洱茶饼、茶砖等。制作过程通常是将散茶装入模具中,经过压制和贮存,茶叶经过时间的推移逐渐发生陈化和变化。紧压茶的特点是茶叶密实,质地坚硬,口感醇厚,适合长期贮存和陈化。

预包装茶叶:袋泡茶、花茶袋泡、紧压茶。

散装茶叶: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花茶。

食用农产品: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花茶、茶叶球(茶团)、普洱茶饼。

现制现售食品:绿茶粉、抹茶粉。

3、我们通常说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7718的全称是什么?还有GB28050,GB2760,GB2761,GB2762,GB2763,从哪里能找到这些国标,并下载过来学习。以上的这些国标和茉莉花茶GB/T22292-2017相比有什么区别于联系?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3.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下载:http://down.foodmate.net/standard/index.html

 

 

 

国标GB是所有行业通用的国家标准,而国标GB/T是特定行业制定的国家标准。国标GB具有更广泛的适用范围和更高的权威性,而国标GB/T更加具体和针对特定行业的需求。

4、如果一种添加剂GB2760没有允许出现在某种食品中,但检测出来了,除了厂家非法添加的可能,还有一种可能是什么?

GB2760-2014是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了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每种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的食品类别及在食品类别中的最大使用量,部分食品添加剂也规定了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剂带来的残留量(如亚硫酸盐类食品添加剂)。对于某种食品添加剂,GB2760-2014未允许其用于某个或某些食品类别,其确切含义是指该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这些食品类别,并不一定代表不得检出。食品中检出不得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并不表示一定不符合标准规定,还需要考虑带入原则等的影响。

带入原则是指,生产某种食品的配料允许使用某种添加剂,则该食品添加剂就通过食品配料而带入最终食品中的情况。GB2760中3.4.1规定,带入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以下规定:

a)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b)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c)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d)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部分食品或食品原料本身并未添加某种物质,但终产品却有检出。究其原因,可能是由这部分食品或食品原料本底带入造成的。也可能来源于环境污染、原辅料污染、包装材料迁移,或在动植物生长过程中代谢产生、食品加工过程中微生物代谢生成(如发酵工艺),需要结合其他相关信息综合分析检出的原因,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进行控制。

5、我们打检测,如果检测出来产品有问题,法官可能问我们吃了没,怎么回答?我们除了证明该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还要证明该食品不安全,去哪里找官方的资料,用重金属镉超标,和检测出有毒有害西布分别做个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条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可以认定,只要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不需要食用,更不需要造成身体的伤害,就可以要求十倍的赔偿。除非这个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的问题不属于食品安全问题也不会误导到消费者,方可豁免十倍索赔。

官方资料:在阅读裁判文书时,建立一个数据库并使用Excel进行数据统计。随着阅读的裁判文书数量的增加,逐渐总结出一些规律。例如,可以发现某种食品在特定价格范围下经常在某个方面不合格,或者某个生产商经常从事制造假货的职业。还可以了解哪些机构接受检测,检测项目和方法是什么,以及检测费用。无需花费大量资金购买同一商品的几百份检测报告,因为已经积累了大量的检测报告作为基础。

案例:2020)粤03民终27718号本案中,《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为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标准,应作为认定案涉莲子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依据;《NY/T1504-2007(莲子)》为行业标准,是认定案涉莲子是否合格的依据。《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的食品类别中虽没有莲子,但是,已经列明的食品类别中,除新鲜蔬菜、新鲜水果、蛋及蛋制品的镉限量标准≤0.05mg/kg、包装饮用水(矿泉水除外)的镉限量标准≤0.005mg/L、矿泉水的镉限量标准≤0.003mg/L,镉限量标准较高外,其他食品类别的镉限量标准均低于0.1mg/kg。本案涉案莲子为干货,与这几类镉限量标准较高的食品,明显不属同一类别,经鉴定案涉莲子镉含量分别为0.060mg/kg、0.073mg/kg,无论参照其他任何一类食品的镉限量标准,案涉莲子的镉限量标准均未超标。

202301民终1079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3月8日,原告通过微信以3400元价格在被告处购买了“扁鹊堂中药调理胶囊”五盒,当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被告400元,另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被告3000元。原告收到被告通过京东快递对其邮寄的案涉产品。原告所收到货物的外包装上无任何标识。原告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涉案“扁鹊堂中药调理胶囊”进行检测,该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出具检测报告,认定该样品含有检验项目西布曲明。发生检测费用800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10月30日发布国食药监办[2010]432号《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销毁。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说明情况,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2017年5月19日《对12届全国人大5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并未限制食品、药品领域的职业打假行为。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考虑到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意见、司法解释,应认定王凤娇为消费者,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的规定。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已支付价款3400元并赔偿十倍惩罚性赔偿金3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6、有奸商号称购买的产品是海外代购,实则国内小厂生产,从公海上溜一圈就回来卖,如何识别真假海外代购?如何破解?委托代购合同与买卖合同有什么区别?

识别代购:海关关单,海关编号就是海关接受申报时给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海关编号的组成。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接下来我们看看5-8位申报年份2018,代表这票单子是2018年的单子,而下面的申报日期写着201854日,我们再来看看它提供的税单,报关单号为:310520181000000001,这是清远海关2018年的一份单子,和前文报关单完全一致。

商品编号:就是大家俗称的归类,在海关进出口过程中,每种东西都有他的归类,可以看到,此处商品编号是6006210000999。链接http:///HSCN。可查询

 

查询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static/pages/mySearch.html,可以登录相关省市海关官网,查询海关备案号码。

买卖合同与委托代购合同的区别如下:

标的不同: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委托代购合同的标的是按照要求完成并交付一定工作成果。

人身性质:委托代购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委托人选择受托人通常是基于对其能力等方面的考虑,而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主要根据标的物的性能来考虑是否满足自己的需要。

所有权转移:委托代购合同中不存在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标的物类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或特定物,而委托代购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

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等条款。买卖合同要求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提供相关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对于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出卖人应当按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

7、有奸商声称虽然卖的东西不合法,但自己不“明知”,因此不需要担责,也不需要赔偿,是否正确?如何反驳?刑法上是否“明知”,也就是入罪坐牢,和民法上是否“明知”有什么区别?

不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

(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十条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或者销售的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存在相反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除外:

(一)长期从事相关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行业,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的;

(二)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销售的相关食品来源的;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在有关部门发出禁令或者食品安全预警的情况下继续销售的;

(五)因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六)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区别:民法上的“明知”和刑法上的“明知”在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上有所不同。在民法上,只要食品经营者具有特定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明知”,而在刑法上,需要综合考虑更多的因素,并且要排除相反证据的存在。这两个法律上的定义和认定标准的区别主要是由于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性质和目的不同所导致的。

8、对于商家来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很重要,如何履行?都需要查验上家或厂家的什么证件?如果商家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该义务,消费者应当向谁索赔?哪个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一:《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五条”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依据二:2015年12月8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该《办法》在第五章“法律责任”的第五十四条做了如下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GB3162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6销售”

6.1应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场所。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应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6.2应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设施和设备。与食品表面接触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应使用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6.3销售场所的建筑设施、温度湿度控制、虫害控制的要求应参照5.1~5.5、5.9、5.10的相关规定。

6.4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转。

6.5应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必要时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和容器应标识清晰并及时处理。

6.6如需在裸露食品的正上方安装照明设施,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

6.7肉、蛋、奶、速冻食品等容易腐败变质的食品应建立相应的温度控制等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并确保落实执行。

6.8销售散装食品,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得到明确和易于理解的信息。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

6.9在经营过程中包装或分装的食品,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延长保质期。包装或分装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无毒、无害、无异味,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6.10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票据。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至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办法》

  生产企业索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报告、对应批次出厂检验报告。

食品经营(流通)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及所供货食品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型式检验报告、该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注意事项:

①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要包含食品销售的范围;

②食品生产许可证要包含对应食品细类的生产资质;

③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内容应包含对应销售的食品;

④型式检验报告日期应在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时限内;

⑤出厂检验报告应为对应问题批次的检验报告;

药食两用物质

依据:《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由于部分物质是没有食品生产许可的,故:

1)从药品生产企业购买中药饮片,需索取其《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MP证)及检验报告。

2)从药品经营企业购买中药饮片,需索取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与药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MP证)及检验报告。

3)从药品经营企业购买中药材,需索取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如果是从批发企业购买,可能会提供检验报告;从药品零售企业购买,则一般不提供检验报告。

4)药品要求出厂检验全检(执行标准全部项目,类似食品的型式检验),故购买中药饮片可只索取出厂检验报告。

食用农产品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五条

索证: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肉类:①生产者:《营业执照》(或农民个人身份证)、产地证明、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②销售者:《营业执照》(或农民个人身份证)、产地证明、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③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其他农产品:①生产者:《营业执照》(或农民个人身份证)、产地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生产者自检合格证明等;②销售者:《营业执照》(或农民个人身份证)、产地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③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索证要求:

1.进口食品原料:应当索取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备案证明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对于进口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食品原料,还应索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专营食品原料:采购食用盐应至少当索取对应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以及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合格证明文件;

3.食品加工用水来自公共供水单位的:食品加工用水源水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原则上应当索取《卫生许可证》及定期第三方检验报告,并实时自行监测;若来自城市自来水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公共供水企业,还应索取《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4.地理标志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索取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注册登记文件、绿色食品使用证书、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5.出口产品中使用的食品原料列入实施备案管理原料目录的,还应索取其原料种植场、养殖场备案证明;

 6.列入管控的食品添加剂,如咖啡因,应索取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定点生产资格》、《GMP证》和符合对应食品安全标准合格证明文件,从经营企业采购的,还应索取《药品经营许可证》、《GSP》和依据不同经营主体是否需取得的《定点经营批准文件》;

7.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索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对于进口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食品添加剂(如明胶),还应索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一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四十二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二款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9、食品安全法三十八条,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四十八,分别是什么?全文背诵。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九十八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10、刑法141-144条,分别是什么?药品管理法98条,125-129条分别是什么?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包装材料、容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二)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或者销售该类药品;

(三)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未备案;

(二)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临床试验申办者未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或者未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

(四)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五)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者报告;

(六)未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

(七)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或者上市后评价。

第一百二十八条 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10、加一个什么食品可以不标保质期?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3.1条关于保质期有如下规定: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

这里 “免除”的意思是不强制要求标示,意味着生产上述食品的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标示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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